一 社会行动:社会学理论的一个核心问题
对人类行为(或行动)的研究是许多学科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对人类行为均有各自不同的理论假设、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1]对社会学而言,我们关注的是那些与他人相关的社会行为,即韦伯所称的“社会行动”。韦伯认为,社会学应当是一门关于“社会行动”的科学,社会行动是分析社会的一个最基本的单位,社会学就是以“解释的方式来理解社会行动并据此通过社会行动的过程及其结果对社会行动作因果解释”的科学。[2]基于社会唯名论的立场,韦伯始终认为,个人才是社会行动的真正主体,只有通过把握个人的行动动机才能“理解”社会现象的“主观意义”。正是在这个基础上,韦伯开创了与实证主义社会学相对立的“理解的”社会学传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韦伯与迪尔凯姆的思想截然不同,后者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这种社会事实外在于个人意识,并且对个人意识具有强制作用,作为独立科学的社会学要将社会事实当作物来研究,将因果律原理应用于社会现象的普遍研究。两人在社会学方法论逻辑基点上的不同取向“反映了社会学中两大研究传统的分野,即方法论整体主义、实证的传统和个体主义、人文传统的分野”。[3]
韦伯指出,并非所有的行动都是社会行动,作为社会行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行动者个人要对行动赋予一定的意义,其次,行动者所采取的行动包含着与他人相联系的主观意识。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时,个人的行动才可以被称为社会行动。同时,韦伯还对社会行动的类型进行了区分,他将社会行动分为工具(或目的)合理性行动、价值合理性行动、情感行动和传统行动四种类型。工具合理性行动是行动者采取最为有效的手段以实现自身目的的行动,价值合理性行动表现为行动者为了纯粹价值信仰而采取的行动,情感行动以行动者的感觉和情绪状态等因素决定,而传统行动则是某种习惯影响之下的行动。[4]
韦伯对社会行动的分析,以及他就此所做的深入阐释和理解的方法,“是关于行动的理论陈述的主要经典源头”。[5]随后,在社会学理论发展史上,针对社会行动产生和发展了多种不同的研究路线和理论取向,每一个理论流派都有其对社会行动的独特认定和相应的理论体系。
对结构功能主义大师帕森斯而言,社会行动理论不仅是其前期研究的重心,而且是其后期社会理论体系的重要基础,他对韦伯和迪尔凯姆两位社会学家的思想进行了总结和发展,最终形成了自己社会行动理论。帕森斯对社会行动的定义是:(1)行动是目标所指引的;(2)行动发生在一定的情景中,该情景中的一些因素作为行动的条件,其他因素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3)行动的目的和手段的选择要受到规范性的调节。也就是说,人既是理性的,但更是社会性的。人们的行动虽然要有某种目标,但对行动手段的选择要受到制度化的社会规范的外在或内在的控制。
从齐美尔到米德和布鲁默,社会行动一直是符号互动论关注的核心。齐美尔首先看到互动形式在社会行动研究中的重要性,米德指出了语言对社会行动和社会生活的核心意义,布鲁默则重点指出,社会生活是由人们的行动构成的,这些行动发生在一定的情景中或与一定的情景有关,它们因对情景的解释而产生,因此人类的行动就是人们所建造出的“解释性行动”。[6]
在霍曼斯和布劳那里,对社会行动的阐释又有了新的内容。霍曼斯从斯金纳的行为主义心理学那里借用的五个相联系的命题(成功命题、刺激命题、价值命题、攻击与赞同命题、剥夺与满足命题)对社会的交换过程加以解释,这使得人们对行动主观动机的分析比结构功能主义更为贴近。同时,霍曼斯在借鉴理性选择理论的基础上,把个人看作是一种不同于以往“经济人”假设的“新经济人”,“新经济人”希望得到的不仅是钱和物等物质性的东西,而且包括从利他主义到享乐主义等这些非物质的东西,这就将简单的物质报酬扩大为感激、遵从等社会性的报酬,同时也显示了个人选择自身行动的目的和手段的自由。在霍曼斯理论的基础上,布劳去掉了行为心理学的色彩,并且运用社会交换的原则对社会结构的形成做出了解释,即从微观个体的社会行动(社会交换)过渡到宏观社会结构的社会新图景,从而建构出与结构功能主义完全不同的社会学理论范式。
可见,作为社会学理论的一个中心问题,对社会行动的不同认识是区分各个理论流派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时,在这个问题上也充分显示出社会学自建立以来在个人与社会、主观与客观、微观与宏观等方面的二元对立状况,也就是说,关于社会行动,人们或着重于行动个体的微观和主观层面,或着重于个体行动的客观环境和宏观条件的制约。大致来看,在社会学理论发展的经典时期,这种对立性的特征更为明显,而在当代社会学领域,则更多地表现出缓和或解决这种二元冲突的不懈努力,其中,哈贝马斯和吉登斯等人所做的工作最为显著。
哈贝马斯所进行的尝试是,通过对传统的实证知识观和社会学理论批判,建立一个具有普遍性的“规范基础”或基础范畴来描述、分析和批判现代社会的结构,这个“规范基础”就是他的交往行动理论。交往行动理论是哈贝马斯整个学术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所谓“交往行动(又称沟通行动)”指的是至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间以语言或符号为媒介,以言语的有效性要求为基础,以达到相互理解为目的,在意见一致基础上遵循(语言和社会的)规范而进行的,被合法调节的、使社会达到统一并实现个人同一性与社会化相统一的合作化的、合理的内在活动。哈贝马斯为了明确说明“交往行动”概念,将社会行动区分为“目的性行动”“循规性行动”“戏剧性行动”与“交往行动”四种类型,目的性行动是以成就为方向的行动,其行为取向是选择最佳手段以实现自己的目标,是一种遵循技术规则的“工具性行动”和对行动规则进行合理选择的“策略性行动”;循规性行动又称规范调节的行动,它是以群体共同价值为取向的行为;戏剧性行动是行动者以自我为中心,在公众面前有意识显示自己意愿的行为;而交往行动则是行动者使用语言和非语言符号、按照对彼此情景和行动计划的理解相互协调决定的行动。哈贝马斯认为,沟通行动同时涉及主观世界、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的内容,因此比其他三种行动更具合理性。[7]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沦是对韦伯社会行动理论等相关理论的批判与发展,他认为人类行为理性的发展方向是交往行动理性,而不是工具理性,要解决现代社会面临的种种危机,必须充分发展交往行动理性以克服工具理性的不足。
当代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对社会行动也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他认为,以往各种社会行动理论的困境在于它们都预设了行动和结构的二元对立关系,并且只强调其中一个方面的本质优先的属性,即要么强调社会结构对行动的制约作用,要么强调人的具体行为是解释社会构成和社会变迁的主导因素。针对这种状况,吉登斯提出二重性的概念,即应该把行动和结构看作是同一种现象的两个方面,“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8]沃斯特指出,吉登斯是“唯一能够真正阐释结构而不把行动与结构归并起来的行动理论家。他独辟蹊径,视结构为行动的以外结果。在这种局面下,行动者的技能和创造性,以及他们的理性,都成了这个过程中无足轻重的因素”。[9]
在对社会行动的理解问题上,与当代诸多学者一样,科尔曼同样遵循着“整合”的思路,但是他的社会行动理论体系是以“理性”概念为起点,既不同于许多社会研究把个人行为作为解释重点,也不是将系统结构看作影响行为的主导因素,而是试图实现二者之间的有效联结。科尔曼同韦伯一样重视社会行动的“目的性”特征,不过,二者的研究目的不尽相同,韦伯的研究更多的是关注个人层面的行动,而科尔曼是以个人行动为出发点来说明个体与社会结构的关系,其理论建设的着眼点在于行动与结构、微观与宏观的协调与整合,在这一点上他和当代许多社会学大家有很多相似之处,只不过他们的理论路线各不相同,相比而言,哈贝马斯、吉登斯等人的理论体系哲学思辨色彩较浓,而科尔曼的行动理论则在许多实际问题的解释中占据优势。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科尔曼提出了“法人行动者”的概念,并将“法人行动者”与自然人作为基本行动者同等看待,从而拓展了社会“行动者”的概念体系,同时,“法人行动”也是科尔曼理论体系中微观与宏观联结的重要环节,这就为社会行动理论的发展增添了一种极富创造性的研究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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