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护权益机制
为了加强残疾人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省、市、县残联及基层残疾人组织要建立健全维护权益机制。维护权益机制是指国家机关和残联组织通过有效渠道和方式,特别是运用法律制度,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就做好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由此可知,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并非单一机制,而是由权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这四个机制所共同构成并发生作用的过程和结果。
为了建立健全残疾人组织服务与管理的维护权益机制,首先,要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在相关立法和残疾人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通联系残疾人的渠道,深入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着力解决残疾人普遍性、群体性的利益诉求。第二,要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将残疾人信访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根据各类别残疾人的不同特点、需求,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解决残疾人在社会保障和服务等方面普遍性、群体性的权益诉求。加大重大侵害残疾人权益的信访案件协调督办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第三,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通过即时岗位援助、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结合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积极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社会责任,为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贴心的就业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认真遵守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禁止针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和违法雇用残疾人,维护残疾人公平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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