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协调联动机制
为了加强残疾人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省、市、县残联及基层残疾人组织要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联动机制是指通过联席会议、工作例会、现场办公等形式,为实施残疾人某项政策或工作方案而促使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协调关系,通力合作,解决问题。这个协调联动机制体现在各个方面:首先,体现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之中。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认真做好协调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协作,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第二,体现在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之中。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上述这些方面都离不开协调联动机制。第三,体现在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之中。健全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团体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同样地,这些方面也离不开协调联动机制。第四,体现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之中。为了做好残疾人工作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和交流,协调机制必不可少。第五,体现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之中。深入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切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拓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领域和服务内容,开展“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乡村”等活动,把残疾人法律服务向社区、乡村和老少边穷地区延伸,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依法解决残疾人切身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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