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共9章68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原则,残疾人的定义、类别,残疾人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和特别保障,残疾人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政府的职责,社会的责任,残疾人联合会的法律地位、作用、残疾人亲属的责任、残疾预防以及全国助残日等内容。
第二章康复,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康复工作的指导原则以及组织实施、康复机构建设及康复专门人员培养培训、残疾人辅助器具生产供应等内容。
第三章教育,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残疾人教育的施教原则,发展方针,办学渠道,师资培训,特殊教育机构建设,区别不同情况实施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及其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劳动就业,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社会各方面的责任,给予残疾人的优惠与扶持等内容,特别是规定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在劳动就业的各个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对于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也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文化生活,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以及相关的扶持措施,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等内容。
第六章社会保障,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对残疾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贫困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配置和更换的专项救助、残疾人护理补贴保障措施,并对残疾人给予多方面特别扶助和照顾。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规定了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并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及维护,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政府信息等公共信息无障碍,公共服务无障碍,盲文选票和试卷,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等做出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对残疾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残疾人组织的维权责任,残疾人的申诉、控告、检举权;对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规定了实施日期。
(二)主要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五个特点。
(1)该法是关于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法律,包容各个领域,明确了重要原则和解决的主要问题,并具有一定的高度、广度和时间跨度。
(2)该法是关于残疾人的特别法,注意处理好公民的共性与残疾人群特性的关系,注意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需要和参与社会生活中的规律。
(3)该法既体现对残疾人的照顾和扶助,又与中国的国情相适应,与国家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相协调,对残疾人迫切需要解决而又能做到的基本问题,作出刚性规定,对暂时难以完全做到但符合国家和残疾人根本利益、可以逐步做到的,采取倡导性的写法。
(4)该法是权益保护法与事业促进法的结合,既保护残疾人的权益,又指导残疾人事业发展;既明确义务、责任,又倡导社会公德。
(5)该法既符合“平等、参与、共享”的时代精神和国际潮流,又体现我国优良民族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