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背景与意义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
1.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不仅仅以效益、速度等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唯一指标,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之间的协调发展也成为衡量科学发展的标尺。残疾人的利益及其保障服务,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不规模经济”的,有时候其需求和健全人不合拍,其保障需要更多的投入,其服务需要更大的成本。然而,在统筹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约束下,残疾人的需求也应当得到积极关注,才能弥补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才能实现整个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还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残疾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我国就有8500多万残疾人,直接影响的家庭人口有数亿,漠视这部分群体的利益诉求,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改善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状况,缩小与社会的差距,增进社会公平,不仅有助于增进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幸福感,也有助于缓解社会其他群体的焦虑和不安。
2.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要
我国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分阶段提出了发展任务,包括收入、就业、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指标,然而,社会整体水平实现全面小康并不等于某一群体或个人也实现了全面小康。残疾人这一群体在收入、就业等方面的一系列指标都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提升残疾人的小康实现程度有助于全面小康社会尽早实现,而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正是最有效的抓手。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也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性,正是依赖于各专项社会保障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残疾人社会保障有助于扩展和充实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也有助于优化社会保障的结构,促进社会保障群体间的公平合理;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一方面是因为许多残疾人由于残疾而无法自主消费公园等公共资源,另一方面则是残疾人的购买力较低,甚至会损害残疾人作为国家公民和社会公众的基本权利,为残疾人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责任所在,在此基础上,政府和社会要争取为残疾人提供针对性、个性化的服务。
3.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是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履行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的需要
残疾人要平等参与社会,首先需要的是基本的社会保障和经济来源,才能获得参与社会的自信,而要参与社会还需要社会的支持即服务。因此,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目标需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为支撑。不断改善残疾人状况,同时也是我国履行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的必然要求,只有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关于残疾人发展目标才有实现的可能。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现状与需求
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伴随着残疾人工作同步发展,但正式提出则是2008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而大力推进的标志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随着残疾人事业发展五年规划的不断实施,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残疾人就业条例》等,助残惠残政策形成体系,残疾人事业经费加大投入,残疾人基层基础逐渐完善,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新进展。
残疾人社会保障方面,2011年度残疾人事业统计公报表明,城乡1031.4万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镇集中供养残疾人和农村五保供养残疾人分别达到12.0万和68.5万;232.2万城乡残疾人获得其他救助救济,136.2万和14.0万符合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分别享受了稳定的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299.3万,城镇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达到433.1万人,1474.3万残疾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地区有1232.5万残疾人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68.4%;机构托养残疾人11.9万人,日间照料残疾人4.6万,居家托养服务残疾人达到44.2万;完成9.4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各地投入危房资金9.5亿元;为全国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享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1.0万人次;对35.6万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医疗救助;为10.2万个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了无障碍改造;为41.9万残疾人发放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残疾人服务方面,2011年度残疾人事业统计公报表明,631.8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开办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班(部)179个,在校生7207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班)131个,在校生11572人,毕业生6449人,全国有7150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877名残疾人进入特殊教育学院学习;全国城镇实际在业残疾人数440.5万;1748.8万农村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29.9万人次残疾人接受了职业培训;211.8万贫困残疾人得到扶持;全国400多万残疾人参与残疾人文化周活动;组织省级残疾人群众体育健身活动171次,3.6万人次参加,组织地市级残疾人体育活动3922次,48.4万人次参加;全国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6030次,77.3万残疾人参加,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2933个,办理案件2.13万件。
总体而言,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较大,成效也比较显著。由于统计公布的指标有限,或者说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相关指标体系框架仍未建立,一些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的数量状况还不能准确反映,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的满意度几乎没有任何采集与发布。另外,学术界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还缺乏严格甄别,在论述残疾人社会保障或服务时,都包括了残疾人保障与服务的各个方面。
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存在较大的需求。从2011年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情况来看,残疾人小康实现程度达到63.1%,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近20个百分点;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9.8%,比全国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38.3%高出11.5个百分点;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944.9元,是全国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4.5%;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为20.8平方米,比全国居民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7.6平方米;残疾人家庭人均生活用电量为249.3千瓦时,只占全国居民家庭人均生活用电量的60%;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为72.1%,残疾人受教育状况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劳动年龄段生活能够自理的城镇残疾人就业比例为33.2%,农村为50.3%,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为9.9%,是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4.1%的2倍多;残疾人家庭信息化程度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电话为40%左右,彩电为65%,电脑为18%;仍然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未参加一种或多种社会保险;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始终是城乡残疾人最迫切的需求,2011年年度城镇50.3%、农村66.6%的残疾人有生活救助需求,城镇54.9%、农村63.6%的残疾人有医疗救助需求;残疾人接受社区服务的比例为31.7%,残疾人经常参加社区文化、体育活动的比例为6.3%;城镇残疾人对无障碍设施和服务表示非常满意或满意的比例达到77.9%;残疾人参加法律知识学习或宣传活动的比例为27.0%,有法律服务需求的残疾人家庭比例为5.5%,实际接受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残疾人数仅占有需求的残疾人总数的5.4%。
从残疾人状况的各类指标看,残疾人状况还全面落后于社会平均水平,极大地制约了残疾人享有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还任重而道远。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还远不能抵消残疾带来的后果;二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不广,仍有相当数量的残疾人未能享受社会保障制度的福祉;三是残疾人救助的即时性、有效性有待提高;四是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优惠力度还不够大,领取待遇的优惠办法还不多;五是残疾人福利还比较少;六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区域差别、城乡差别较大,残疾人群体之间存在不公平;七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支撑体系不扎实,服务能力不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残疾人服务需求调查机制不完善,应对不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残疾人的服务需求采集缺位;二是公共场所、政府部门为残疾人服务还存在不少障碍;三是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所需的高成本还缺乏有效的政策和财力保障;四是可供为残疾人购买的服务供应商还比较缺乏,有钱买不到服务的现象突出,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还比较少;五是残疾人服务业的产业化水平不高,相关研发滞后;六是残疾人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较低;七是普遍服务原则还未得到很好执行,残疾人服务相关监管、执法、仲裁机制不健全,残疾人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却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八是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为残疾人服务的权责配置仍不明晰;九是残疾人服务的社会支持机制还不够完善;十是残疾人服务的相关统计、评估等体系还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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