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与现状
中华民族历来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良传统,从我国古代《诗经》的采集、整理、传承,到20世纪初兴起的民族、民间、民俗文化的搜集、保存特别是民俗学建设取得的成就,都为丰富中华文明延续的灵魂——不竭的文化传统和文化精神作出了贡献。[16]1985年我国加入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于2004年8月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截至2008年,经UNESCO审核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中国的世界遗产共有37项(包括自然遗产7项,文化遗产26项,双重遗产4项)。在数量上居世界第三位,仅次于意大利(43项,含跨国项目)和西班牙(40项,含跨国项目)。目前,中国是世界上拥有世界遗产类别最齐全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其中首都北京拥有6项世界遗产,是世界上拥有遗产项目数最多的城市。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方面,我国第一批是昆曲,第二批是古琴,第三批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和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目前是“代表作”最多的国家之一。2009年是UNESCO改变非遗申报规则后的第一年。此前“申遗”每两年举行1次,每个国家只能申报1项。根据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UNESCO将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个名录。从2009年开始申报每年举行1次,数量也将不再受限制,此前宣布的3批90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已经并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近年来,我国政府、学术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在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形成一套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一)加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规建设
我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进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是当前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20世纪90年代,云南、贵州、福建、广西等省区颁布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宁夏、江苏也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推进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开展。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明确提出“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保护、发展、提高的方针”;确定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标准,“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国家制定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标准,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建立评定机构,命名200余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这是妥善保护已处于濒危失传状态的传统工艺美术的一项重要举措。
自1998年以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做了大量的立法调研工作,并于2003年11月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法律草案主要涉及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相关的精神权利、经济权利等方面问题,明确规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从而为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为借鉴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基本精神,进一步与国际接轨,2004年8月全国人大把法律草案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成立专门小组协调各方加快该部法律的立法进程。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这部法律草案列入全国人大2007年立法规划。
(二)编辑了“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
被誉为“中国文化长城”的“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编撰,是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中最令人瞩目的成就。1979年,文化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音乐家协会首先发起编撰《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戏曲音乐集成》、《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和《中国曲艺音乐集成》。1984年5月28日,文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联合签发了《关于编辑出版〈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歌谣集成〉、〈中国谚语集成〉的通知》,并附有《关于编辑出版民间文学三套“集成”的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力量编辑出版民间文学三套集成,并统一规定了集成的编选范围、方法步骤、组织机构、经费、出版等问题。1986年5月,在第三次全国民间文学集成工作会议上,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组长周巍峙宣布,经全国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接纳中国民间文学三套集成与其他七套艺术集成志书并列为“十套文艺集成”,并申报列入国家“七五”重点项目。从此,十套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编撰及其普查、研究、出版工作正式启动,并成为20世纪后期中国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宏伟工程而载入史册。
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涵盖了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5个艺术门类的10个领域,旨在对中国民族民间文艺资源进行全面的普查、搜集、整理、保存、研究,所搜集的资料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立卷(台湾省暂缺),编撰为《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戏曲音乐集成》、《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中国曲艺音乐集成》、《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中国戏曲志》、《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歌谣集成》、《中国谚语集成》、《中国曲艺志》10部大型丛书。
由文化部牵头成立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统领“十套文艺集成”的编撰、审定、出版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周巍峙任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总编委会主任。各套集成志书的总主编,由吕骥、周巍峙、李凌、孙慎、吴晓邦、张庚、钟敬文、贾芝、马学良、罗扬等10位著名的文学家、艺术家担任。十套丛书共计298卷,450册,总共约5亿字,3万多张图片。内容包括集成和志书两种体例。集成所普查、搜集、整理的民族民间艺术,涉及民间器乐、宗教音乐、民间祭祀音乐、戏曲音乐、曲艺音乐、民间舞蹈、神话、传说、谚语、故事、歌谣等众多种类。志书从戏曲的剧种、剧目,曲艺的曲种、曲目,以及音乐、表演、舞台美术、演出场所、演出习俗、文物古迹、报刊专著、轶闻传说、谚语口诀、人物传记等各个方面,全面准确地记录、反映中国各民族戏曲、曲艺的历史和现状。
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是对中国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抢救和全面普查、整理的一次最为壮观的文化工程。作为一项旷世工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斥巨资,发动全国5万余文艺集成志书工作者、艺术家、民间艺人积极参与,组织如此大规模地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普查、搜集、编辑、出版,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三)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
2000年,文化部、国家民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遗产的收集整理,保护少数民族老歌手、老艺人。2002年,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开始实施国家重点文化建设项目“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2003年1月20日,文化部与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保护工程”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保护工程’建设,到2020年,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意识,基本实现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
“保护工程”还确定了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与实施内容,提出从2004~2020年分为三个阶段的实施步骤,具体规定了2004~2008年第一阶段的目标和工作任务,并制定了各项保障措施。“保护工程”的主要实施内容包括:在全面普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规划;建立分级保护制度、保护体系和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抢救与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并濒危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命名保护制度;在民族民间文化形态保存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特色鲜明的地区,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培养业务骨干。
“保护工程”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且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抢救性的保护。最典型的实例是国家成立了“振兴京剧指导委员会”和“振兴昆曲指导委员会”,设立专项资金,实施京剧与昆曲艺术的抢救、保护和扶持工程。试点工作是“保护工程”现阶段开展的一项重点工作。经过专家的科学论证,目前已确定国家级保护试点项目40个,包括区域性的综合试点6个(如云南省、江苏省苏州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专业性试点34个(如新疆维吾尔木卡姆、北京京西古幡乐、安徽花鼓灯、青海热贡艺术、天津杨柳青木板年画等)。各省(区、市)也确定了一批保护试点名录。2005年7月,文化部下发了《关于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通知》,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的基础上,确定501个推荐项目并于同年12月31日进行了公示。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最后确定为518项,于2006年5月由国务院正式公布。
为了更好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确定普查工作的标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结合开展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写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这本具有指南意义的工具书,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普查工作的概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代码、15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调查提纲和普查方法,做了详尽的介绍,为普查保护工作提供了可操作的“利器”。
(四)在全社会逐渐形成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氛围
要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应当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指导下,广泛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认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增强全民的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氛围。
2005年3月26日,为了履行中国政府加入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指导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工作原则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意见》提出,要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国家将通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摸底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意见》强调,在“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的同时,也要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增强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为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许多问题,形势严峻,不容乐观,要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通知》提出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并要求着力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通知》还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①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②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③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⑤加强少数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验,2005年6月10~11日,文化部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国务委员陈至立在会上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在会上介绍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当前着重开展的几项重点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措施。他指出,为确保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推进,当前要着重抓好五项工作:①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②各地要推荐和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③建立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④继续推动“保护工程”试点工作;⑤扩大宣传,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17]
2005年7月5~8日,文化部在苏州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苏州论坛”,主题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实践、方法”。时任文化部部长的孙家正发表了《携手开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美好未来》的讲演。他指出,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首先要解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几个认识问题,应该明确几点共识,要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不我待、刻不容缓。他还阐述了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包括正确处理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将中国的保护实践与国外经验相结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合作,加强沟通与交流。
为了系统、全面地总结和展示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成就,深入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义,唤起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意识,2006年2月12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在中国国家博物馆隆重开幕。这次展览是我国政府举办的第一次全面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的大型展览。展览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9个成员单位共同主办,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国家博物馆承办。展览从我国浩如烟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中精选了2000余件珍贵实物和2000余幅照片,一方面通过文字、图片、影视和多媒体等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系统地梳理和展览,全面反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丰硕成果;另一方面通过提线木偶、风筝扎制、年画刻印、唐卡绘制等项目传承人的现场表演来充分显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和生动性,以活态的形式增强展览的形象性和互动性。这次展览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有35万以上观众参观了展览,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
这些由政府主办的大规模的学术研讨活动和成果展览,对广泛宣传我国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针政策,唤起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进一步推动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走上全面、科学、有序的道路,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各种新闻媒体、互联网和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加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和展示,进一步普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使全民的保护意识得到提高,从而引起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自1988年以来,全国已有963个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格和艺术特色的乡镇,被文化部命名为“中国民间艺术之乡”、“中国特色艺术之乡”。在这些风筝之乡、剪纸之乡、秧歌之乡、竹编之乡、腰鼓之乡、木偶之乡,各种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独具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在群众中广泛开展,许多区域性的传统民俗、节庆活动得到恢复和发展。地方政府也积极鼓励和支持开展普及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建立传承人命名制度,资助各种民间艺术的传承活动和人才培养,如福建省泉州市将南音列入当地中小学音乐教材,贵州省锦屏县将传统侗歌引入课堂,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举办的“刘三姐故乡”山歌艺术节,最近云南省丽江市还将纳西古乐引入小学课堂,都是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措施。
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过去只有针对物质文化遗产而设立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却没有用“名录”的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由此开始正式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专门成立了由15个部委组成的全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导小组。该《通知》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的6月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国家“文化遗产日”。2006年的6月10日是我国第一个“文化遗产日”,主题设为“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首批51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08年国务院又批准了文化部确定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