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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门巴族

时间:2023-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门巴族聚居的错那县勒布区,在原有的麻玛、基巴、贡日和勒4个行政乡基本构架的基础上,于1984年11月1日成立麻玛门巴民族乡、基巴门巴民族乡、贡日门巴民族乡和勒门巴民族乡;1988年4月23日,在林芝县的排龙地区成立了排龙门巴民族乡。门巴族民族干部队伍的形成与壮大,是门巴族新生的重要标志。
民族区域自治_中国门巴族

第六节 民族区域自治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组成部分的民族区域自治在西藏全面实施,西藏地区跨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发展机遇期,门巴族人民也面临历史发展的新机遇。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和高度重视下,中央先后召开了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把西藏的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到西部大开发和国家整体发展的战略高度,制定了特殊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中央关心西藏,全国支援西藏,使西藏的各项事业进入了跨越式发展的新时代。门巴族人民在这样的大好机遇和形势下,解放思想、大胆改革、放眼全国,投入到火热的新生活的建设中,从而使门巴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得到了快速发展,出现了令人鼓舞的新气象。

门巴族人民的翻身解放首先表现在门巴族人民在政治上的当家做主。1959年7月,随着平叛和民主改革的推进,门巴族和珞巴族主要聚居地的墨脱县人民政府宣布成立。同年,错那县原勒布四措撤销,成立了勒布区,区下设麻玛、基巴、贡日、勒4个乡。门巴族地区各级人民政权建立起来了,而人民政权的主要领导都由门巴族担任。从此,昔日当牛做马的广大门巴族农奴在政治上翻身解放,获得了人身自由,成了国家的主人。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和自治权利,国家根据少数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等实际情况,把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实行人民民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这是实现各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旺盛的生命力。1984年,在总结新中国成立30多年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基础上,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它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为了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门巴族聚居的错那县勒布区,在原有的麻玛、基巴、贡日和勒4个行政乡基本构架的基础上,于1984年11月1日成立麻玛门巴民族乡、基巴门巴民族乡、贡日门巴民族乡和勒门巴民族乡;1988年4月23日,在林芝县的排龙地区成立了排龙门巴民族乡。门巴族人民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根据本民族的实际,独立自主地发展自己的政治、经济和文化。2000年6月10日,由于易贡发生特大山体滑坡引发洪水灾害,林芝排龙门巴民族乡整体搬迁到条件较好的更章地方,更名为更章门巴民族乡。该乡的整体搬迁,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门巴族人民的亲切关怀。

如今,从地方到全国的历届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中,都有门巴族的代表和委员,他们直接参加地方和国家管理,行使当家做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门巴族人民的心愿和声音,传向全中国,传向全世界。

门巴族人民的翻身解放,还反映在新型民族关系的确立和发展上。西藏和平解放以前,门巴族人民备受西藏三大领主的奴役和歧视。视门巴人为“门巴拉罗”(藏语,意为愚昧的门巴人),作为农奴,门巴族人民连基本的人身权利都被剥夺,经济上遭受盘剥,三大领主的各种乌拉差役压得门巴族劳苦大众喘不过气来。在西藏反动上层的教唆和民族歧视观念的影响下,作为生活在祖国西南边陲的门巴族是被人看不起的弱小民族,门巴族与藏族的关系总体上呈现出不和谐、不平等的状况。西藏和平解放和民主改革,彻底砸碎了套在藏族和门巴族人民身上的封建农奴制的枷锁,建立了新型民族关系,使门巴族人民充分享受了民族平等的权利。经过民族识别,门巴族被认定为一个单一民族,于1964年经国务院正式颁布确认。门巴族被认定为单一民族,是门巴族发展史上的一件影响深远的重大喜事,它标志着历史上长期遭受歧视和屈辱历史的终结,它是我们党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马克思主义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门巴族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出现在了中国的政治舞台上,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自主地发展民族区域经济,自由地开展民族文化活动,充分享受宗教信仰自由,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受到保护,社会主义新型多元文化得到蓬勃发展。这为建立团结、互助、平等、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创造了条件。

由于地理环境的原因,过去门巴族和藏族之间的交往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而如今,门巴族和藏族之间的民族关系得到了加强。随着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门巴族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其独特的文化影响逐步扩大。门巴族生活在西藏东南边陲,战略地位极为重要,历来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备受关注。为支持门巴族地区的发展,一大批藏族、汉族和其他民族的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来到门巴族地区,和门巴族人民共同开发建设,创造幸福生活。门巴族和兄弟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日益加强、巩固和发展。

门巴族民族干部队伍的形成与壮大,是门巴族新生的重要标志。西藏和平解放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口较少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先后培养出了一批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的优秀干部,一大批门巴族的干部已经成长起来。据统计,西藏自治区现有门巴族干部(包括专业技术干部)257名,其中有地厅级干部、县级干部、党政行政干部和其他专业技术干部。在专业技术干部中,有教师、医生、工程师、作家等。他们分布在各行各业,为西藏的文明、繁荣和富强而勤奋工作,从中可以看出民族的历史性巨变和新生。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爱国统一战线工作,为保证门巴族各阶层、各界人士都能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充分表达发挥作用,广泛听取和吸收门巴族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和建议,门巴族各阶层人士积极参政议政,帮助政府出谋划策,在维护祖国统一、增进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继承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促进民族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门巴族主要分布在西藏自治区东南部的门隅和墨脱,在林芝县也有一定数量的分布。由于人口少,无法成立自治县,为了保护门巴族民众的自治权利,我国20世纪80年代在门隅和林芝成立了一共5个门巴族民族乡,将原来的勒布四措改为4个民族乡,并在林芝成立了排龙门巴族乡(后改名为更章门巴族乡),现介绍如下。

一、山南地区错那县贡日门巴民族乡

贡日门巴民族乡位于喜马拉雅山南侧的娘江曲河流北岸的坪坝上,东北以波拉山口为界,南邻麻玛乡,向西翻越夏拉山通至不丹。贡日门巴民族乡辖2个村委会:斯木村、贡日村。自北而南冲刷而下的娘江曲将贡日一分为二,江西为贡日村,村庄位于夏拉山山腰的一片洼地,斯木村居娘江曲东岸东嘎山麓,为乡政府所在地。全乡地势北高南低,最北部的波拉山口海拔4500米,自山口南下,气候和生态环境呈现出明显的垂直分布特征,由高山草甸逐步演变为落叶常绿阔叶混交林。顺江南下经麻玛、勒门巴民族乡进入印度实际控制地区。

二、山南地区错那县麻玛门巴族乡

麻玛门巴民族乡地处娘江曲河流东西两岸。麻玛乡是门隅勒布门巴族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也是勒布办事处机关驻地。麻玛门巴民族乡只有1个村委会,即麻玛村。共有49户人家,141口人,除36名藏族外,都是门巴族人。那里是半农半牧区,还有着丰富的林下资源和传统的竹器编织和木碗制作等手工业。麻玛门巴民族乡有着极为丰富的旅游资源,以独特的自然风光、风土人情、民族文化吸引了众多外来游客。麻玛门巴民族乡以发展旅游业、民族手工业、特色种植业来促进该乡的经济增长。麻玛门巴民族乡有优质的天然竹器、木料,丰富的劳动力和优良的传统工艺,因此这几年麻玛门巴民族乡增收的另一途径就是发展民族手工业,其制作的木碗远近闻名。

三、山南地区错那县基巴门巴民族乡

基巴,寓意为“福之地”,位于错那县勒布娘江曲河畔,辖2个村委会:基巴村、让村。其中基巴村又被称为吉萨白马塘,意为莲花盛开的地方。自古以来基巴门巴民族乡的地理位置被当地人视为“神圣”,四周的山水都是自然形成,形态各异。东面的山是凤凰形状,西面的山林被视为弓箭,南面有佛塔,北面的湖泊被视为金盆,此种地理格局犹如莲花盛开,而基巴门巴民族乡就位于莲花中央。因此该地在历史上也被视为朝圣圣地,有深刻的宗教底蕴。

四、山南地区错那县勒门巴民族乡

勒门巴族乡地处娘江曲河流北岸,门隅勒布区的最南端。勒门巴民族乡辖2个村委会:勒村、贤村。该地海拔低,气温高,植被丰富,“勒”就是门巴语“勒吾”的谐音,意为“红色”,指的是红花盛开的地方。所以,该地门巴族的服饰多以红色的染料制作,色泽艳丽又美观大方。

五、林芝县更章门巴民族乡

林芝县更章门巴民族乡位于林芝县境东部,距县政府130千米,雅鲁藏布江支流帕龙藏布、波藏布在此交汇。面积600平方千米,是一个以门巴族和珞巴族为主体的人口较少民族乡。全乡辖6个行政村,280户,总人口1288人,其中门巴族468人,珞巴族132人。更章门巴民族乡辖6个村委会:更章村、门仲村、白玛店村、久巴村、扎曲村、娘萨村。境内有雅鲁藏布江大拐弯风景区,为自治区野生动物的重点保护区。这几年,前往大拐弯探险、科考、旅游的人越来越多,进入大拐弯必须要当地人当向导兼背工,这也成了当地群众的主要收入之一。截至2011年底统计,全乡人口280户,1228人,有门巴、珞巴和藏族等民族。更章门巴民族乡深隐在高山密林深处,他们主要通过蜿蜒崎岖的山路、钢索吊桥和“溜索”与外界联系。

【注释】

[1]巴卧·祖拉陈瓦著,黄颢译,载《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0年第4期,第31页。

[2]蔡巴·贡嘎多吉著,陈庆英译:《红史》,西藏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3页。

[3]巴卧·祖拉陈瓦著,黄颢译,载《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0年第4期,第17页。

[4]黄颢译自《西藏王臣记》,民族出版社,1957年藏文本,第90页。

[5]载刘赞庭编:《波密县图志》,北京民族文化宫图书馆复制,油印本,1962年,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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