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度重视就业问题,实施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
(一)加强就业工作领导,建立就业目标责任制
1.实现从追求GDP到改善民生的政府工作理念的转变
关注民生,是政府工作的第一要务。政府工作要从过去以GDP为主导逐步转变到以解决民生问题为主导的发展理念上,将工作重点尽快地调整到改善就业环境和扩大就业上来,根据促进充分就业的目标确定经济发展速度,根据控制失业率指标进行宏观调控。将促进就业作为评价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最主要指标之一,纳入到各级政府工作的主要职责中。
2.加强政府对就业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责任,省、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协调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实施促进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促进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建立省级就业领导组织
建议成立山西省促进就业委员会,由分管省长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发改委共同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地市分管领导组成,在有关就业促进、政策制定、信息共享等方面上下、左右相互联系、沟通与协调,定时召开协调工作会,监督检查就业促进工作效果。
山西省促进就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各阶段就业形势,设立专项工作部,目前可以设立针对重点就业群体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部、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部、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工作部;成立针对重点工作发展家庭服务业特别工作组、非公经济推动就业特别工作组、创业推进特别工作组。以后随工作任务进行调整。
山西省促进就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厅、省经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扶贫办、中国人民银行山西分行、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省促进就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成人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成员单位主管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联络员。
(2)促进就业委员会的职责
提出全省经济发展与就业工作相关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建议;
统筹规划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就业工作;
负责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联合行动,研究就业工作重大事项;
通报各成员单位就业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促进就业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省促进就业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和部署年度工作,每年至少向省政府汇报一次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同时,省促进就业办公室要开展专题调研、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活动;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工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制定落实就业目标责任制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级政府作为实施就业政策的第一责任人,应新增就业机会作为解决民生问题和考核各级政府工作业绩的首要因素。具体来讲:
(1)确定全省五年和年度就业目标
在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要确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就业目标,根据当年就业形势,制定全省年度就业目标责任制。
(2)建立各级政府、各部门就业目标责任制
参照各地经验,各级政府在制定各项工作目标的同时,单独制定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从省、市、县(区)到社区进行分解,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任务中贯彻和体现,形成条块结合、立体交叉的就业工作网络;由监察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独立考核,没有完成或完成不好的地方政府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要有相应惩戒措施。
建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与所属职能部门负责人、上一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之间建立明确的就业目标责任制,签订“就业目标责任书”;根据“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其进行业绩考核。
(3)就业目标责任制的监督与考核
《就业促进法》确立了劳动行政部门是促进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但各级劳动部门无足够手段监督兄弟单位,更加难以监督政府。为此,建议将劳动就业监督与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分别由不同部门完成:
一是强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建议增加劳动监察局职责,改名为劳动就业监察局,在负责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之外,赋予监察就业促进工作的职责,与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协同工作,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落实促进就业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不落实就业政策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是山西省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组要对就业目标责任制进行专项考核,考核成员可以由发改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完善目标责任制考评制度,依靠各级政府对上一级政府的目标责任制、各部门对所属政府的目标责任制,以及考核制度、制裁措施进行约束。
(二)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就业的法律法规
1.加强对国家、山西省促进就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充分发挥劳动就业监察局与山西省监察委员的作用,加强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落实促进就业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2)完善目标责任制考评制度,依靠各级政府对上一级政府的目标责任制、各部门对所属政府的目标责任制,以及考核制度、制裁措施进行约束。
(3)监督主体多元化化,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人大的监督,媒体、群众的监督等。
(4)落实政务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如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向社会公布。
(5)监督途径法定化。对违反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按照规定减免税收,不提出就业申请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就业岗位等,可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和诉讼的监督。
2.制定《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
鉴于全国各地不少省区已经制定出台“就业促进条例”或“《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应抓紧制定《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根据山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各部门、企业、团体等在就业促进方面的权利义务进行说明,制定实施细则。
(三)保持经济发展与就业增长的同步推进
在当前关注民生的大气候下,我们要把扩大就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相协调。
1.形成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综合性政策体系
构建更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发展方式和格局,将扩大就业作为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优先考虑的重点工作,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实施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保障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和产业政策,形成促进就业的综合性经济政策体系,使就业政策与财政、金融、贸易、产业等政策相协调,使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的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2.将行之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长效化
以解决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等四类群体就业为重点,按照普惠化、长效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在国家、山西省现行就业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加大扶持力度。在总结现行政策实施和操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政策,完善操作办法,切实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3.加大对促进就业资金的投入
在就业压力长期难以缓解的情况下,通过加大对促进就业资金的投入来创造就业机会,其效果远好于对失业保障金和生活保障金的投入。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对促进就业资金的投入已占GDP比重2%以上,而我国这一比例仅为0.04%左右。因此,应将资金投入重点逐步从目前以失业保障和生活保障为主转移到以促进就业保障为主的轨道上来,根据各级政府的财政状况适度加大对促进就业资金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各类促进就业的专项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账户。
4.协调好科技进步和扩大就业的关系
尽管技术进步使边际就业弹性下降,对劳动有挤出效应,但发展经济仍然要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所以,要选择技术进步与扩大就业有效结合的技术政策。技术政策的选择首先要符合提高科技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的要求,大力推进高新技术创新、开发、推广及产业化。在这个前提下,技术政策要在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间作出理性的选择。一方面,技术进步和推广必须考虑不会导致极其严重排挤劳动力的现象;另一方面大力发展既能促进经济增长又能扩大就业的高新技术,例如计算机、通讯、网络及相关产业。
5.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
积极培育就业增长点,尤其要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且有市场需求的商贸服务业、金融服务业、建筑业、餐饮、运输仓储等服务业,进一步拓宽社区服务、旅游、文化体育、休闲娱乐等就业弹性较高的领域,增加这些创业和就业成本较低、门槛不高行业的就业机会。鼓励城乡集体、个体私营企业发展,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自谋职业,把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培育成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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