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7]的执政理念后,不久前,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又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8]。这是我们党新一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思考的新突破。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和特征,对我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在此,我们主要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角度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一些探讨。
一、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又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发挥着重要作用。
1.法治所维系的秩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标志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包括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法治所维护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意味着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这种有序性是通过正常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性、社会结构的有序性、事物运行的规范性、事物发展的程序性、事件的可预测性等表现出来。法治,无论是作为治国方式,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最终都要表现为一种秩序。达到某种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法律秩序是法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而有条不紊、充满生机的社会秩序本身就是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和谐是一种有序的状态,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社会运行有序体现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社会纠偏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因此,秩序构成了人类理想的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它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一个社会如果处在动荡不安、混乱无序的状态下,人民群众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相处,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社会的和谐除了要有稳定安宁的政治环境,还要有运行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秩序是建立在“现代的稳定”(动态的稳定)之上,即在现代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把稳定理解为过程中的平衡,并通过持续不断的调整来维持新的平衡。
法治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良好的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通过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纠纷来形成和维持秩序。第一,法治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这种差异在丰富社会生活内容的同时,也容易造成人们之间的冲突和混乱,如果有大量的社会冲突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社会秩序无法形成,更谈不上社会和谐。法治为控制无序与混乱不仅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还设定了独立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由其运用特定的法律规则解决纠纷,并且裁判的效力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第二,法治能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法治不是万能的,因为它不可能防止任何具体纠纷的发生。但是,它可以降低它们发生的概率,从而使实际发生的纠纷在总量和冲突烈度上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在我国目前这样一个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激增,法治以其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缓和矛盾,防止纠纷发生,保证社会各种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
2.法治所保障的人权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人权概念是个十分广泛的概念,也是一个历史的不断发展的概念。它的深刻内涵可以从三个层次去理解: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它表达一种正当合理的要求,即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它描述一种制度安排,其中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选择受到法律效力的保障;人权更是一种实有权利,即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它的实现除了依赖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还要有法律的确认与保障。离开法治谈人权就会使人权成为“空中楼阁”,反过来离开人权谈法治就会使法治丧失其赖以生存的价值基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一个和谐的社会最基础的东西就是尊重人权,甚至是人权高于一切。社会是由不同个人、群体、阶层构成的,在这个共存共生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会产生矛盾和冲突。但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学会协调、合作和互助,这是人类共同生存的基本原则。人类能够更好地同生共存的基础在于人们享有其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比如尊重人性、保障人权、捍卫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这些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因而能够得到普遍的认同与遵守,社会通过自由、平等与竞争使人们各得其所、各安其位,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一个社会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使社会成员成为社会的积极主体,每个人就能够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使整个社会具有和谐发展的生机与活力。因而,和谐社会必然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之上。没有人权的普遍实现,就没有真正的社会和谐;人权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就无社会的和谐。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说过“一个和谐的社会的底线是什么?底线就是人权,如果人权都没有保障,又何来和谐?”
法治是实现人权的可靠形式。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而它作为法治的价值取向,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可能由理论变成实现。其中,法治对人权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首先,法治为人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依据。人权在本质上属于国家内部管辖问题,如果得不到法治的确认与保障,人权便无法实现。只有通过一国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在人权受到侵犯的时候,才能依法受到保护,才能依法对侵犯人权的行为予以制裁;法治规定的一套严格、完备、科学合理的司法救济程序,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明确的方法和途径。其次,法治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相关的体制、机制保障。人权的实现必然要求建立保障人权的体制,必然要求有一个实现人权的运行机制,而这种体制、机制,也只有依靠法治才能予以建立。因此,从实现人权的角度讲,法治的作用体现在使公民的人权得到尊重与保障,不受非法侵害或受到非法侵害后能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行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重要基础。
3.法治所维护的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
正义,同公平、公正、公道、合理等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在伦理学意义上,正义要求人们各得其所,满足其合理的、公正的需要和要求;在政治、经济上,正义指一种与社会发展的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合理需要和利益的制度,它的实现与否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正义。“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公正之术”(塞尔苏斯),这些古老的格言和法的定义表明:法与正义是不可分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
维护公平与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互动的社会,《史记》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使我们人类社会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又处处充满着冲突。之所以存在利益一致,是因为合作可以使所有的人比他们独立活动生活得更好;之所以存在利益冲突,是因为每个人都对自己占有社会合作的成果的份额非常敏感,并且希望自己能得到一个较大的份额。防止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就是使各种政治、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如果有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剧烈的利益矛盾,直至暴力冲突。一旦社会的尖锐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人际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发挥出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具备深厚根基。
法治是实现正义的有效方式。社会生活中正义仅仅靠个人的美德不足以维持,必须依靠法治来促进;人们的基本的、合理的需要和利益能否得到保证,也取决于法治能否得到运用。正义作为法治的宗旨和目的,其本身就蕴藏于法治的丰富内涵之中,法治只能实现全面正义才能找到其合理的位置。和谐社会的基本形式是人与人的和谐,其核心的问题是要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当前的诸多不和谐、不稳定现象,其引发的深层次原因实际上都是一种权益的失衡。这种权益失衡的交汇点突出表现在个人、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的不断扩大,各阶层、各群体间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公正。我们今天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主要是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一套正义的原则来指导社会适当地分配利益和负担。法治在促进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制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法不仅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而且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最终使我国社会成为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的和谐社会。
4.法治所追求的效益是和谐社会形成的目的
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效益的基本含义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一个有效益的社会,就是能够以同样的投入取得比别的社会更多的有用产品,创造更多财富和价值的社会,亦即自然、社会和人文资源优化的社会。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责无旁贷地负有这样的经济与社会宗旨:有利于人的解放与发展,有利于生产力的进步与提高,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保护、合理的配置及高效利用。因此,法治必须把效益作为自己的应有的价值取向。
追求效益是和谐社会形成的目的。和谐社会必然是物质财富相对宽裕的社会。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物质财富匮乏所造成的贫困,是造成社会发展不和谐的根本原因。马克思曾指出: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夺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因此,物质财富的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曾强调:“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就是能够允许社会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使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能够逐步得到满足。”因此,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在贫穷的基础上更不会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别是在现代社会,资源的日益稀缺要求我们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必然要追求效益,以较少的资源投入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谐社会是有秩序的社会,尊重人权的社会,崇尚正义的社会,也必须是追求效益的社会,没有效益的社会无论如何不能被认为是一个完美的社会。
法治是促进效率的有力保障。法律内在的经济逻辑和宗旨是以有利于获得最大化效益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第一,承认并保障个人物质利益。利益,就是人们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在社会心理学中,满足既被人们当作需要的实现,又是新的需要的起点和契机,因为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个人的自我利益的不断实现是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动机,是资源有效利用的不竭动力源泉,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原动力。因此,法律应承认和保护人们的自我利益,激励人们在法定范围内尽其所能地实现物质利益,并赋予人们追求物质利益并为之奋斗的正当权利,以使资源得以最有效率地利用。在追逐物质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产生对立和摩擦,这种对立和摩擦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甚至是巨大浪费。因此,法在承认和保护个人的物质利益的同时,还要权衡和调节各种利益冲突,以便把对立和摩擦减少到最低程度。第二,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法律通过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追求效益而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法律赋予了人们对资源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财产所有者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财产的侵犯或夺取,就有信心和动力投入资源,创造和发展财富。同时,法律还为财产权的转移提供便利和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是通过权利的自由转让和重组实现的,如果财产权是固定不变的,资源就不能从低效益的利用转移到高效益的利益,就不能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由此可见,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又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公平正义与构建和谐社会
1.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更是贯穿于和谐社会各个层面的核心价值理念。胡锦涛同志阐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特征,其中“公平正义”排在“民主法治”之后,位列第二,足见其重要。这是由“公平正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宏大工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基础地位所决定的。毫无疑问,所谓和谐社会,首先它就应当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只有公平得以实现、正义得到伸张,社会才会有和谐可言。反之,一个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是根本不可能成为和谐社会的。因此,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任务。但是,“公平正义”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又不仅限于此,它还贯穿于和谐社会的其他各个层面的一个核心价值理念,或曰“灵魂”。如果没有公平正义,其他诸如“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就犹如抽去了“灵魂”而将不复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就必然成为无法实现的空话。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不懈追求的理想,更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几千年来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人民群众不断争取公平正义的历史,而且这一过程永远不会完结。追求公平正义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之一。中国伟大的思想家孔子就提出了平等、平均的主张。后来,历史上平等、平均的思想经久不息并深刻地影响了国人的伦理道德观念,其思想之源头盖出于此。在中国的广大农民群众头脑中,平等、平均的思想是普遍存在的,历史上有多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都是以平等、平均作为口号或纲领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然,这些平等、平均的思想都有其历史的局限性,这是我们不能苛求于古人的。时至今日,公平正义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准则。争取公平正义早已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历史潮流,顺之者存,逆之者亡。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一贯主张并高举公平正义大旗的党。公平正义从来就深深地融化渗透在我们党的意识形态及其一系列的理论、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之中。正如中共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同志在一个批示中所指出:“公平和正义是人民的希望,是我们为之奋斗的理想”[9]。可以说,公平正义正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本质属性;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正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必须承担的一个重要责任;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主义,就不是社会主义。也正因为此,我们党才能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爱戴和拥护,从而取得执政地位并能长期执掌政权,才能不断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伟大胜利和辉煌业绩。
公平正义是一个我们必须永远面对的重大课题,更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改革开放以来,居民收入普遍提高,生活有了很大改善。多年的改革发展把中国带入了基本实现小康的新里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但是,在人均GDP从一千美元到三千美元的过渡时期,通常被认为既是经济发展的黄金期,也是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多发期,是考验执政当局处理发展与矛盾的执政能力并进而影响国家沉浮的关键时期。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改革发展高歌猛进的同时,确实也引发了一些十分严峻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国企改制造成众多工人失去工作及国资流失;城市建设和扩张使不少居民遭遇拆迁侵权之苦和农民失地之痛;收入差距迅速扩大分化出明显的贫富阶层引发尖锐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利益冲突;部分产业工人和农业劳动者经济地位相对下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吏治腐败现象还在不断地滋生蔓延……此外,在教育、医疗、户籍管理、农民负担、资源环境、社会福利保障等方面也都存在着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上述种种现象,绝大多数背后都存在社会不公的问题。以收入差距拉大为例,就并非全是合理制度安排的结果,其中不乏不合理的、非规范的甚至是非法的因素,如各种形式的垄断所造成的许多不平等竞争,市场秩序混乱中的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偷税漏税,以及权力结构体系中的寻租现象、钱权交易、贪污受贿等各种形式的腐败,这些现象带来大量非法收入,是造成当前收入差距扩大不容忽视的因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两极分化”不是社会主义。邓小平同志曾经尖锐指出:“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10]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各种政治和经济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平等合理地分配。古今中外的大量事例表明,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级、阶层之间剧烈的利益矛盾,直至发生暴力冲突。而一旦社会的尖锐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必然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显然,我们目前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出现了太多的问题,面临着改革开放以来新的严重考验,如果这些问题长期拖延而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势必就会严重地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协调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
公平正义的实质说到底是个利益问题,因而要将协调利益作为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来抓。胡锦涛同志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11]在这里公平正义包含了妥善协调利益”、“正确处理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这样三个方面的内容,这是迄今为止对“公平正义”内涵的最准确、最全面、最权威的阐明。如果我们对此再作进一步的解读,就能领悟到,这三个方面内容的背后其实都有一个共同的东西,那就是“利益”。“正确处理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实质上也都是在以不同的方式“协调利益”。社会公平就是社会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平等合理地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过程的平等、分配的平等和司法的公正。公平正义的贯彻,就是在经济、政治、法律和道德等不同层面,维护不同社会成员、不同阶层、不同族群以及不同地域的利益,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从而使人们能够和谐共存,共同发展。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从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入手,抓住了这一点就抓住了“牛鼻子”,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而对于一个执政党来说,妥善协调利益,就是在设计制度、制定政策以及处理各种问题的过程中,要端平一碗水,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认真考虑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的人具体利益的平衡点,决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厚此薄彼,使一部分人大获其利,另一部分人深受其害甚至失去生计,以确保最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对症下药、综合治理。当前,社会各方面利益失衡的现象比较突出,并且错综复杂,这就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解决事关利益协调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对各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认真维护好和实现好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涉及到众多的方面和领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党和政府一定要摆脱、超越那些新老既得利益集团的束缚,真正站在社会公正的立场上来处理各种事关利益协调的问题。我们还必须看到,当前许多利益关系失衡的问题,其实正是改革不深入、不配套所造成的。因此,与此相关的改革措施必须继续深入、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从革除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各项社会体制的弊端入手,特别是要真正弄清这些弊端的因果关系,按照相互协调配合、分别轻重缓急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整体配套改革的进行。当前应特别注意建立以利益调节为核心的社会整合机制,其内容包括强调公民基本权利平等的社会价值观,建立规范的利益表达、对话和协商机制,引导各个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和社会等多种手段,抑制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真功夫。列宁曾经说过,一打纲领,不如一个行动。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是个实实在在的事情。如果只是在那里坐而论道或搞形式主义那一套,那不但不能解决现实社会当中存在的任何问题,反而会失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坚决制止损害群众利益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要不尚空谈,务求实效,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真功夫;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要带着深厚的感情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真正关心群众的疾苦,了解社会各方面特别是那些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高度重视那些人民群众最现实、最直接、最期盼解决的各种实际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了解、掌握社会各方面的生存状况及存在的各种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拿出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办法。情况、问题明确之后,就要扑下身子,一个一个地去研究解决,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即使是某些暂时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也要耐心细致地对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谅解,同时还要设法创造条件争取能够尽快解决,不能久拖不决。事实证明,人民群众的不少利益诉求,其实都是完全合理并且也是能够解决的,但有关部门往往敷衍塞责、文过饰非,找出种种不是理由的“理由”硬是在那里拖着不办。其根本原因还是对人民群众缺乏感情,甚至是为了保护某些特定人群的既得利益。当前尤其要把企业改制、职工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教育公平、户籍管理、农民权益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来做,并一抓到底,真正抓出成效来。
3.加强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保障
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离不开监督,监督效用的强度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当前,造成我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失衡和社会公平正义不同程度的丧失的两个主要原因,一是社会强势群体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侵害;二是由于党政官员滥用权力甚至腐败造成对民众利益的侵害。而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在我们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还缺乏有效的监督。根据公认的政治学定律,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某些党政官员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把社会公共资源当成了自己发财的工具,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究其原因,就是监督机制不完备、不得力。此外,社会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的不同利益,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原本也不是什么坏事,无可厚非。但是,相对于弱势群体而言,那些社会强势群体占有更多的社会权力资源,因而积聚了更大的社会能量,具有占很大优势的话语权,能够对政府的利益决策及其相关的制度供给产生更大的影响。如果没有一定的监督制约,其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事情就必然会发生。由此可见,只要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不可能得到维护和实现;通过监督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监督事关重大,牵涉到很多问题,我们认为,当前应特别注意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其一,要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是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从近年来社会公平正义在一定程度上丧失的情况来看,其中绝大多数都涉及权力过于集中而又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因而导致权力的滥用甚至腐败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大对权力的监督力度,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将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把对权力的科学配置与对干部的有效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使监督贯穿于从决策到执行的全过程,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
其二,要大力推进发展民主。大力推进发展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监督,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等也都无从谈起。发展民主既是实行监督的基本条件,又是推动监督的重要动力。历史经验证明,民主是腐败的天敌,其与公平正义相生相伴,只有让人民群众真正当家做主,才能织就反对腐败和一切社会不公的天罗地网。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动员、组织群众的能力,积极培育广大群众的监督意识,增强群众监督的自觉性,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政治热情。
其三,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无法可依的监督必然是苍白无力的。使权力监督法制化,这是强化监督的基础性工程。《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但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加以探索和完善,如现行监督体制不顺,监督者受制于被监督者,使监督难以有效实施等。此外,还必须建立健全监督的国家法律,把有关监督的方针政策、领导体制、工作格局、成功经验用法规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得到贯彻落实,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其四,要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社会不公的事情甚至是腐败的问题摆在那里,而且长期得不到解决,到最后还是新闻媒体一披露、一曝光,马上迎刃而解。那些肆意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的强势群体,那些胆大妄为的贪官污吏,往往最害怕的就是这个。由此足见舆论维护公平正义的力量之大。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既是人民群众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表现形式,又是人民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对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社会不公实施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
其五,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强化监督,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实行政务公开,就是为了使老百姓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而在这三权之中,知情权又是基础。如果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参与、监督就都无从谈起。公开政府办事制度、办事过程、办事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政府才能真正做到科学、民主、依法执政,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实践证明,政务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正是滋生各种社会不公以至腐败的温床。此外,还要将政务公开的做法推而广之,社会上诸如医院、学校、公交、邮政、通讯、水、电、气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单位、部门和行业也应以收费项目及方便群众为重点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人民群众极为关注的“阳光工程”,一定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相信,扎扎实实地推进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必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更好地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12]。
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我们对经济社会发展道路经过深刻反思后得出的科学认识,它既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人与自然的关系标志着人类文明与自然演化的相互影响及其结果,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自然,同时,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又会影响到自然的状态、结构、功能及其演化。所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性关系;而且,社会的全面发展,也必须在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中得以实现。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研讨班上指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随着人类对自然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对自然利用、改造以及适应能力的不断提高,人与自然的关系也经历了一个由和谐到失衡,由失衡再到新的和谐的发展过程。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原始社会,人与自然是一种依存的关系,人类只能被动地适应自然,人与自然处于一种原始的和谐状态。到了农业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仍然不高,人们基本上是维持一种自给自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还没有对自然造成较大的破坏,尽管由于局部的过度开垦和乱砍滥伐出现了人与自然的阶段性、区域性的不和谐,但人与自然总体上还保持着相对和谐的状态。到了工业社会就不同了,这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已处于主动地位,人类的自信心和对生存环境的不满足感,驱使人们在利用自然的同时试图改造自然,但这种初始阶段的改造有很大的盲目性、随意性和破坏性。即使随着工业文明的到来,人类拥有了充分占有自然资源的能力,但是,为了发展生产,人类毫无节制地向自然索取和掠夺的资源,超过了自然的承载能力;在生产过程中过量排放的污染物,超过了环境的容量,这就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出现了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当人们认识到人与自然关系失衡给人类带来严重危害的今天,人们正在有意识地追求天人和谐的更高境界,实现人与自然新的和谐。综观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央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是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在不断深化。特别是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从而深刻揭示了工业繁荣背后人与自然的冲突,人们也看到了由于对自然资源掠夺性的开采和废水、废气、废物等大量污染物的排放,带来了一系列灾难性的后果,甚至影响到人们赖以生存的气候环境也发生了异常变化。因此,人们对传统的“向大自然宣战”、“征服自然”等理念也提出了挑战。1972年,联合国发表《人类环境宣言》,郑重声明:“只有一个地球,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的同时,也承担着保护自然的义务”。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又通过了《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同时签署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和国际公约,标志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已成为全球的共识,人们开始从自然的征服者向自然稳定与和谐的调节者转变。
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国策。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重新审视并确实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理性选择。当前,人与自然和谐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人与资源、人与环境两个方面。即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短缺,加之不合理的开发利用使得人与资源关系更趋紧张;自然环境脆弱,工业化进程加快,污染严重,人与环境矛盾日趋尖锐。具体来说,一是人均资源占有量少,资源的利用率又比较低,浪费资源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因此,人与资源这一对矛盾就成了人与自然不和谐的一个主要原因,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二是区域经济发展往往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发展地方经济没有充分考虑当地资源的实际,如在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高耗水产业,在能源短缺地区发展高耗能产业,在环境脆弱地区发展高污染产业等等,都加剧了我国人与资源、人与环境的矛盾。三是我国多数地区自然环境比较脆弱,这些地区由于庞大的人口压力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以及过度的人类活动,出现了草地退化、土地沙化、湿地萎缩、水土流失和生物多样性的锐减,从而使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下降,以至影响到气候的异常变化。四是自然环境污染加剧,环境污染已从陆地蔓延到近海水域,从地表水延伸到地下水,从一般污染扩展到有毒有害污染物,从点源污染扩展到面源污染,在长江、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环渤海地区,已经出现大气、水体、土壤污染等各种污染相互复合的情况,对生态系统、食物安全、人体健康带来了日益严重的威胁。
统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走发达国家传统工业化道路,必须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必须懂得和谐则发展,不和谐则变异这一千古不变的真理,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不懈的努力:
第一,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必然选择。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协调好人与资源、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要坚决禁止掠夺资源和破坏环境的做法,要坚决改变以破坏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为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就必须努力实现自然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我国资源利用效率低,发展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前景十分广阔。要在全社会树立节约资源的观念,企业要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社会公众要养成节约资源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调整人与资源环境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创建资源环境市场,使资源使用者和污染排放者都要承担相应费用,从而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同时,要按照充分利用“两种资源”的思路,积极拓展利用国外资源的空间,以缓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压力和矛盾。
第二,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键。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绿色制造业和清洁生产技术,应用节材、节能、节水、节地、环境友好的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为推动经济发展模式转型提供高效、安全、清洁的技术支撑。要加快建立与完善国土资源与生态系统监测网络和资源环境信息技术平台,及时总结自然过程与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演变规律,为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整治与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坚持制定科学发展规划,做到严格按照规划发展,是统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前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发展,在发展中寻求和谐,在和谐中取得更大发展。但是,这种发展应当是在科学规划指导下的发展。因此,要特别重视科学发展规划的制定,并把发展切实纳入规划之中。在制定科学发展规划时,一定要根据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来科学规划经济社会的发展布局。比如,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中,一定要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措施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从全局角度处理好开发、保护、治理与建设的关系。区域发展规划中,要明确区域发展的主体功能,应协调好区域综合开发整治同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城市建设规划中,应统筹考虑城市的发展规模和基础设施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合理承载能力。
第四,坚持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根本。人口和资源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制约可持续发展的终极因素。所以,高素质人口是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也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根本。在人与自然的矛盾中,人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决定性因素。因此,人口数量、人口素质的状况会直接影响、制约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也就是说,由于人口素质不高,人口规模不断膨胀,就必然出现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采取掠夺式的开发,严重破坏资源和环境,造成人与自然关系失衡。所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努力实现人口的稳定发展。人口发展稳定,表明人口规模适度,素质不断提高,结构趋向合理。人口发展的稳定性越高,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机会就越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为此,一要深入开展人口发展稳定意识的教育,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对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重要意义的认识,努力实现人口的稳定发展;二要在进一步巩固人口发展速度趋于稳定的来之不易的好形势的同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解决当前比较突出的高失业率和人口无序流动以及人口老龄化和不断攀升的性别比失衡趋势等人口结构性矛盾,切实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创造最根本的条件。
第五,坚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加强执法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倡导善待自然,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保证。当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键是要利用法律和法规调整人的行为。这就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并要强化执法监督,依法协调人与资源、人与环境、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在信息沟通、相互协调、统筹安排、科学决策中,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调整作用。要鼓励公众参与,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尊重自然、善待自然、珍惜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要普及科学知识,让人们了解人与自然共处在地球生物圈的统一体中,人类的繁衍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大自然,必须以自然生态系统为依托,这个系统中所有的资源,如土壤、大气、水、森林、草原和各种动植物,与人类的生存发展都是生死攸关地交织在一起,所以我们要自觉维护人与自然的平衡与和谐。让人们懂得尊重自然、善待自然,就是尊重和善待我们人类自己;珍惜资源、保护环境,归根到底是保护了人类自身。同时,要建立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把各级领导干部在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工作中的贡献,作为考核评价政绩的重要内容,切实发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9页。
[3]李青:《从国际比较上看我国经济的低效益》,百花出版社1989年版,第125页。
[4]周叔莲:《千方百计提高经济效益》,载1990年1月12日《人民日报》。
[5]《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载2004年3月1日《文汇报》。
[6]http://morningsea.bokee.com.
[7]《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载2004年9月20日《人民日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载2004年9月27日《人民日报》。
[8]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载2005年2月20日《人民日报》。
[9]郭清君、周泽春、谭铁军:《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指出:公平正义是人民的希望》,载2003年6月13日《检察日报》。
[1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95—1997)》,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6页。
[11]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载2005年2月20日《人民日报》。
[12]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载2005年4月26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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