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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出台三个地方政府规章加快发展重庆市社会组织的建议

时间:2023-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7月18日,云南省完成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工作,并邀请国家民政部和国内知名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到昆明专题讨论。尽快出台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表明我市政府对发展社会组织的坚决态度,并明确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尽快出台此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并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社会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关于尽快出台三个地方政府规章加快发展重庆市社会组织的建议_决策咨询报告精选

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迅速发育成长,整体实力不断增强。各类社会组织广泛活跃在经济社会诸多领域,已经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新时期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进一步发展社会组织,需要从政策法规层面进一步加以推动,并进行规范。

一、出台三个地方政府规章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1.有利于推动我市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社会组织的能力提升与发展程度,直接影响着政府职能转变乃至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国务院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方案》首次明确要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今年5月13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动员部署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中强调,凡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李克强总理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增强全局意识,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出台本级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措施,统筹抓好本省的政府职能转变工作。因此,制订出台关于发展社会组织的地方规章,是贯彻中央精神的具体体现,必将有力推动我市政府职能转变工作。

2.有利于规范发展我市社会组织

截至2012年12月,我市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总量达11891家,同比增长16.95%。在四个直辖市中,数量最多,发展最快。但是,我市社会组织一方面还存在总体结构欠优化、内部治理欠规范等问题,急需从政策法规层面加强指导、进行规范;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也存在发展机会欠公平的问题,需要政府加以扶持、优化环境。以我市科技类社会组织为例,我市政府购买科技类社会组织服务总体呈现“两头热、中间冷”,即中央政府和社会组织“热”,我市一些政府部门“冷”。调研发现,我市科技类社会组织2008—2012年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比例始终没能突破30%,其中71.4%是通过“内部转移”的非竞争性模式参与政府购买,其他社会组织只能望“购买”兴叹。对此,近40%的社团认为政府不放权是无法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主要原因;41.2%的社团领导明确表态不希望子女今后进入社团工作。这与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地有相当的差距,与中央要求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科技类社会组织的愿望相距更远。因此,制订出台关于发展社会组织的地方规章,不仅可以明确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并为基层政府发展社会组织确立正确导向、发挥示范效应和带动效应,而且也会因重庆具有典型中国样板意义的城乡“二元结构”而将在全国产生积极影响。

3. 三个省级政府已经出台相关政策法规

截至目前,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已经先后于2008年、2011年、2012年出台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的文件和地方性法规。7月18日,云南省完成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工作,并邀请国家民政部和国内知名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到昆明专题讨论。民政部对云南省推进社会组织发展所做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希望各级党委政府增强机遇意识、改革意识、放权意识、能力意识,切实推进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二、尽快出台三个地方规章的具体建议

1. 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 加快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暂行办法》

尽快出台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表明我市政府对发展社会组织的坚决态度,并明确我市社会组织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结合我市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仍处在欠发达阶段,属于欠发达地区的具体市情,课题组建议,本办法需重点说明以下问题:一是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社会组织类型;二是我市改革登记体制的具体举措;三是我市财税扶持的相关政策;四是我市政策过渡期间的社会组织管理。

2.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尽快出台此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并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社会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课题组建议,本办法需重点说明以下问题:一是把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转移职能的部门、事项及方式;三是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资质条件;四是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咨询服务平台。

3.关于《重庆市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尽快出台本条例,不仅是因为中央要求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更是为了扭转我市社会组织结构中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弱小的局面,以发挥公益慈善事业在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课题组建议,本条例需重点说明以下问题:一是公益慈善组织的类别界定和资格认定;二是我市公益慈善组织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三是我市对公益慈善组织的扶持与奖励。

执笔人:谢 菊 重庆行政学院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课题组成员:周学馨 王正攀 徐茂然 刘 磊 陈 霄 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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