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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改革探索时期(年之前)

时间:2023-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医疗保险改革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了先期试点。8月8日,在塘沽区工人俱乐部召开天津市全市的医保改革动员大会,天津市常务副市长李盛霖宣布塘沽区作为试点,开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新成宣布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从5月1日起在大港区先期运行,并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试行)》实施。
医疗保险改革探索时期(年之前)_记忆:天津医保十年

一、医疗保险改革探索时期(2001年之前)

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建立起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相结合的职工医疗保险体系,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制度的弊端愈发明显。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医疗保险改革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了先期试点。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社会医疗保险时期。天津市医疗保险改革探索始于1995年在塘沽区进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2000年5月,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在大港区先期运行,为在全市实施医疗保险改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1994年

4月14日,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和卫生部印发《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体改发[1994]51号),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了试点。提出了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使之覆盖所有城镇职工。

1995年

8月8日,在塘沽区工人俱乐部召开天津市全市的医保改革动员大会,天津市常务副市长李盛霖宣布塘沽区作为试点,开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此次改革标志着天津市打破了原有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开始向新型的医疗保险制度过渡,形成了统一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1996年

4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劳动、财政、卫生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国办发[1996]16号),确定“两江试点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天津市塘沽区遂作为试点地区之一,纳入全国试点,统一考评。在筹资上,实行在职、退休双提法,基金账户管理统账分开、医保待遇报销实行三段式。

1997年

1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指出了新时期卫生工作的主要目标、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同时要求进行医疗保险制度和药品流动体制的改革,标志着医保体制改革、卫生体制改革与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三医联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7月22日,天津市发布《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1997]18号)。

1998年

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发[1998]44号)明确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天津市成立了以时任市长的李盛霖同志为组长,杨新成副市长、俞海潮副市长为副组长,由市劳动、卫生、财政、药监、市总工会、市委宣传部为成员单位的医保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由时任局长的花绍增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1999年

3月5日,原天津市劳动局局长花绍增在华城宾馆组织市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次会议,办公室成员包括市体改委三处的全体同志,市劳动局办公室及原来负责企业劳保医疗的有关同志,市卫生局公费医疗办公室的全体同志,市财政、市总工会、市药监局和市社会保险公司的有关同志,共23人。会议明确了分工,成立了综合、政策、配套和经办四个工作组,并部署了下一步工作。

4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对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办法做了详细阐述。

5月1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详细规定了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办法。

5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

6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

6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

以上五个文件,为天津市谋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方案提供了政策依据。

2000年

4月25日,天津市政府在大港宾馆召开大港区先期运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动员大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新成宣布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从5月1日起在大港区先期运行,并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试行)》实施。

12月12—15日,天津市委七届七次会议在天津礼堂召开,会议确立了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增加群众收入、改善生活环境等三件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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