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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步时期(—年)

时间:2023-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9月17日,确定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草案)》。10月31日,市政府在天津礼堂召开全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动员大会,大会宣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范围、标准及方式做了明确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步时期(—年)_记忆:天津医保十年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步时期(2001—2002年)

此阶段,天津市破除了公费、劳保医疗保障制度,均衡了不同用人单位之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确立了以大病保障为主、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特征的现代保险体系,促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2001年11月1日,天津市正式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就大港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全市并轨、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个人账户管理、公务员医疗补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结算、门诊特殊病管理等框架性政策均做出了明确规定,搭建起符合天津市实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2001年

5月9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医疗(生育)保险处,专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全市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

6月8日,市委书记张立昌主持召开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原则通过了天津市医改办研究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做出重要指示。

8月,天津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金保一期工程)建设开始启动。

9月17日,确定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草案)》。

9月17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在本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管理的通知》(津劳办[2001]279号),自2001年9月20日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10月26日,医疗保险结算中心成立,负责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审核支付。

10月29日,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在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范围内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该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10月31日,市政府在天津礼堂召开全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动员大会,大会宣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副市长俞海潮作动员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秋华、药监局局长张建津、卫生局局长张愈分别代表各部门发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新成出席会议并讲话。

11月1日,同时下发14个配套办法,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对制度给予明确。

(1)确定初期用药制度。《关于实施医保初期用药的通知》(津劳局[2001]315号)规定在《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出台之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继续沿用天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职工医疗用药报销范围》(1997年修订本)和《天津市职工医疗用药报销范围》(1998年单行本)。

(2)建立转诊转院制度。《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16号)对在本市范围内和向外埠转诊、转院的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对转至外埠的,办法规定应转至北京协和医院(疑难病症)、北京阜外医院(心、胸外科)、北京友谊医院(肾病)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医院。

(3)规范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津劳局[2001]317号)要求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必须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4)规范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1]318号)规定在没有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计划生育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5)建立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制度。《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发》(津劳局[2001]319号)对享受人员范围、补助标准、结算办法、审核进行了规定。

(6)建立门诊特殊病种制度。《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20号)对特殊病种在门诊就医按住院对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就特殊病种分类和支付标准进行了详细解答。

(7)建立结算制度。《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津劳局[2001]321号)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范围、标准及方式做了明确规定。

(8)建立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22号)规定了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条件、程序等具体内容。

(9)确立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23号),规定应当按照“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并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医疗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等原则审核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强化管理。

(10)确立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办法。《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就医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24号)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的条件、程序,办理家庭病床的条件、报销标准、结算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

(11)确立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25号)提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制定的组织工作,并确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调整原则。

(12)建立外地就医制度。《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26号)对异地安置居住的退休人员、长期驻外地工作、出差、探亲及临时外出参保人员的就医问题分别做出了规定。

(13)建立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津劳局[2001]329号)规定由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缴纳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为80%,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的缴费标准和给付水平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实际情况逐年核定。

(14)建立个人账户。《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30号)对城镇职工中不同人群的个人账户的划入标准、管理规范做了明确规定。

(15)细化规定内容。《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劳局[2001]331号)对制度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具体解释和指导说明。

11月6日,为方便和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就医,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使用〈医疗保险证〉的通知》(津劳办[2001]340号),规定参保人员应持证就医。

11月下旬,为更好完善信息系统运营,市社保中心与其下属的21个分中心实现全网联通,开始医疗保险管理系统试运行。

12月8日,天津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一期工程顺利通过了由劳动保障部、天津市信息办等多家单位的联合验收,正式投入运行,标志着天津市劳动保障信息化管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12月26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大港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全市医保并轨的通知》(津劳局[2001]401号),确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大港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统筹范围。

12月29日,为保证公务员医疗待遇,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1]87号),提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市与区县分级统筹,分级核算,分级管理。

2002年

1月8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核定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津劳局[2002]8号),对缴费工资基数的构成、缴费基数核定进行了规定。

1月31日,杨新成常务副市长在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讲话,提出要尽快妥善处理特困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对于医改以前企业拖欠职工的医疗费,企业要随着经济发展和效益的提高,原渠道、原办法解决,尽快还清。他强调要充分认识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增强开创新局面的信心,落实好中央和市委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各项要求,为经济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月29日,充分考虑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实际情况,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比例的通知》(津劳局[2002]97号),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从70%调整为80%。

3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发放〈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医保卡的制发与使用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医保卡是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个人账户记载情况及参保人员进行基本医疗消费的社会保障专用卡(到年末全市共制发150万张医保卡,全年个人账户注资6.6亿元)。

4月9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入境探亲或回国定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2]111号),规定将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月21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津劳局[2002]134号),将《有关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十六条规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方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由原企业负担,不再实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保险待遇社会统筹”,并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10月14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王东进副部长来津调研医保工作,并到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进行视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花绍增,副局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党委书记李秋华对全市医疗保险运行总体情况进行汇报。

12月2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2]388号),重点对住院、门诊及特殊门诊三个方面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基数给予明确,保证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务员医疗补助有效衔接。

12月22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津劳办[2002]416号),分别确立了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关、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启动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作为缴费年限提供了政策依据。

12月26日,调整部分特殊病种支付范围。为减轻特殊病患者的个人负担,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特殊病种支付范围的通知》(津劳局[2002]438号),对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门诊放化疗和镇痛治疗、糖尿病、红斑狼疮等特殊病种支付作了调整。

同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降低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和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津劳局[2002]440号),规定: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由原第一次住院900元调整为8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由原300元调整为270元;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由原职工85%、退休人员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95%,分别调整为职工90%、退休人员9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97%,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12月27日,建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实行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为切实保障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实行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的通知》(津劳办[2002]429号),从2003年1月1日起,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实行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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