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建立时期(2008—至今)
此阶段,天津市医疗保险破除了城乡二元结构的束缚,确立了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还把城镇职工医保的一些基本规律和经验成功运用到了城镇居民,继而又成功应用到城乡居民,天津市在全国省级统筹地区率先实现了医疗保险城乡统筹。2008年1月1日,天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正式启动实施;2008年7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统筹;2009年1月1日,塘沽区医疗保险与全市并轨,作为滨海新区两个重要的功能区域医疗保险的并轨,标志着天津市医疗保险走入全市大统筹时期;2009年4月17日,天津市制定颁布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将农村居民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2010年1月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开始运行;同年,天津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全市统筹,并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对接;2011年,天津市又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了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形成了城乡一体化、保障多层次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2008年
1月21日,为适应学生儿童的年龄特点,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4号),决定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对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身故或者伤残提供保障。
1月22日,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在友谊宾馆召开基本医疗保险诚信建设表彰大会,对在2006年全市范围的医保诚信考评中确定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等15家定点医疗单位获得“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诚信建设A级诚信单位”称号;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等35家定点医疗单位获得“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诚信建设单项管理先进单位”称号,103名医保工作者获得“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诚信建设先进个人”称号。会上同时发布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诚信督查办法》(津劳社局发[2008]18号),该办法是在2005年建立医保诚信体系的基础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完善医疗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和医保诚信考评机制的又一重要举措。
1月31日,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再次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将最高支付限额从原每人年5000元提高到10000元,起付标准和补助比例不变。
2月2日,天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发布《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津民发[2008]11号),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应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优惠、医疗服务等优待,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积极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2月22日,天津市政府发布18号文件,主要从城镇职工、公务员、农民工、城镇居民、农村企业和农村职工、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新农合等七个方面对城乡职工和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将在职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将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将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调整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政策,按照退休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不同的个人账户注资标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480元,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6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资720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管理改为全市统一管理,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学生儿童、无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和无养老金保障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调整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及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建立农村企业及农籍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农村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月4日,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资质管理,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发布《关于启用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的通知》(津劳社办发[2008]43号),规定取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应当办理相应的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换发新证书,进而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
4月24日,天津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市政府18号文件精神,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制度,自此天津市医疗保险覆盖了包括外国人在内的所有在津从业人员。
6月19日,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就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的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决定从2008年7月起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与全市政策统一,缴费比例与全市一致;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医保统筹结余基金由开发区管委会设立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个人缴费补助、门诊起付待遇差补助、退休人员应缴大额医疗救助费补助、职工应缴大额医疗救助费补助和特殊风险金支出;开发区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全市统一政策标准支付;并自7月起实现信息系统全面对接。
6月20日,天津市政府发布《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08]59号),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划转,规定原由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工作划转交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成立新农合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崔津渡,副组长:孔长起、程津新),全面负责新农合移交的组织推动工作,原承担新农合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在编人员随管理职能调整一并划转。进一步推进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
6月22日,天津市政府召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会,会议就全市新农合职能移交工作做了部署和安排,副市长崔津渡、张俊芳出席会议,本次会议标志天津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工作正式启动。
7月1日,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并轨工作正式启动。
7月16日,在2006年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的基础上,天津市政府为适应农民工职业特点,将农民工的医疗和工伤保险合并,建立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并实行综合费率制度,具体标准为2%,农民工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费用,分别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月6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61号),在2004年建立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提高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规定自当年9月1日起,已纳入困难企业但未纳入退出市场范围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未被认定为困难企业但经营困难的区县属企业的退休人员和已破产、撤销或终止的企业中参加了医保但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的空壳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大病统筹医保范围。
9月26日,为保证新农合职能移交后的工作稳定和制度稳定,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天津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25号),规定自当年10月1日起,在原财政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20元,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分担,新农合工作继续实行区县统筹、区县管、区县办的经办管理模式,管理职责由劳动保障部门承担。
10月29—31日,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召开医疗保险实践及学术交流大会,会议就有关医疗保险宏观政策、科研成果、实际经验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交流,国家劳动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副司长李忠、市大中专院校专家学者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诚信建设先进单位的代表到会发表讲话并做学术交流。
11月7—9日,天津市劳动保障学会医疗保险分会承办了“首届京津沪渝医疗保险论坛”,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城市医疗保险部门负责人参会并介绍了各市的医疗保险工作特点和经验,国家劳动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司长姚宏到会并讲话,本次论坛的召开,为兄弟城市间的学习交流、相互借鉴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12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18号文件精神,决定建立全市统筹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自此,由区县统筹管理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成为历史。
12月26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门诊特殊病患者因治疗非门诊特殊病或因治疗不同门特病种住院的,结合门诊特殊病和不同级别医疗单位的住院起付标准,其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就高的原则,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进一步减轻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特殊病患者医疗负担。
同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自2009年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4万元提高到5.5万元,大额医疗费救助起付标准相应调整为5.5万元,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同日,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发布《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津劳社局发〔2008〕249号),决定为全市所有医保参保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替换以前的医疗保险卡,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就医的凭证。新的社会保障卡分成年人卡和未成年人卡,具备凭证、记录、查询、金融四种功能,大大充实了医保卡不具备的功用,为医保信息化建设乃至劳动保障的整体工作提供了重要的载体支撑。
2009年
1月4日,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和天津市卫生局发布2009年1号文件,鼓励发展建设中医中药事业,通知规定应当对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管理三个方面给予政策上的倾斜,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对中医中药的需求。
1月16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全市工作大会,会议提出要贯彻市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重大决定,劳动保障系统要转变观念,出实招、见实效,主动采取阶段性降低困难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率等积极措施,帮助企业渡过目前的经济难关。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崔津渡出席并讲话。
2月23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常务副市长杨栋梁,副市长崔津渡、只升华、张俊芳、熊建平、李文喜、任学锋,秘书长李泉山出席会议。
3月27日,为落实国家新医改方案提出的基本药物制度,天津市劳动保障局配合市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天津实际,制定出台《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预付制结算试行办法》(津劳社局发[2009]54号),规定按照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功能和特点,对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通过慢病标准结算、费用结构调整、基金分期预付、年终考核清算等方法进行结算,继续深化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的改革,有效利用医疗服务资源,引导参保患者在社区就医,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4月16日,为做好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衔接,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决定将原适用于儿童的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三类门诊特殊病种实施范围,扩大到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成年居民,参保人员患上述三种疾病,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分别按照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4月17日,在新农合管理职能划转后,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在市政府的指导下,积极筹划建立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当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立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4月30日,天津市政府召开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市发改委、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同志汇报了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安排。会议要求全市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建立健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制度,加大政策支持、财力保障力度,强化管理,搞好服务,为本市进一步加快实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栋梁,市委常委、副市长崔津渡出席会议并讲话。
6月10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教委联合成立天津市学生医保服务中心,中心挂靠天津市中小学后勤管理中心,在全市各区县和部分高校设立分中心,为参保学校学生提供参保报销服务,当年实现各类院校学生参保152万人。
6月12日,天津市医疗保险研究会成立大会召开,原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元当选为会长。全国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会长、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孔长起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市劳动保障学会会长唐延芹,市人大教科文卫办公室副主任张愈,市卫生局局长程津新,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熊先军,辽宁省医疗保险协会会长柳奇武,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局长周克丽出席了成立大会。会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秋华主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业务处室负责同志,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负责同志,各高等院校专家等160余人也应邀参加了此次大会。
7月25日,天津市政府召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障制度启动工作会议。决定广受关注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将于当年9月启动实施,会议由市人社局局长孔长起主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农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残联的分管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市委常委、副市长崔津渡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7月29日,为了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医疗保障体系,市民政、人力社保、财政、卫生等四部门共同研究,就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医疗救助制度提出统一意见,要就探索建立全市统筹、城乡一体、统一经办的城乡救助体系,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城乡特困救助人员及经认定的其他特困人员,从参保、就诊、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四个方面予以全面救助。
9月2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民政局发布《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后遗症患者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人社局函[2009]32号),明确了在非典善后工作期间按有关程序认定的属于因公(工)感染非典的医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在本市医院就医或陪护病人被感染非典的后遗症患者,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生的符合上述医疗保险(新农合)制度规定的医疗费用,均按照津劳办〔2004〕396号文件进行资助,非典后遗症患者个人不负担。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10月12日,为应对甲型H1 N1流感,天津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甲型H1 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发布专门意见,给予解决。
10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台七项医保惠民政策,分别是: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与单位脱钩,并增设门(急)诊医保待遇;调整大病统筹医保制度,将大病统筹医保筹资比例由6.3%提高到7.3%,市财政按照1%给予补贴,使所有参保人员享受门(急)诊大额医保待遇;调整门(急)诊大额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将大额医疗费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5500元,改变过去按照年龄确定报销比例的模式,确定按照医院级别确定报销比例;将城镇职工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5.5万元提高到15万元;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标准由5.5万元至25万元提高到15万元至30万元;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管理办法,个人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医疗消费;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起付标准制度,标准为800元。
2010年
1月1日,天津市正式实施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了评估我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工作,国家医保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评估专家组组长王东进带领专家组于1月初来津调研,对我市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给予充分肯定。
2月8日,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10年工作会议召开,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孔长起到会讲话,他肯定了社保中心多年来取得的成绩,同时强调要在扩面征缴、基金整理、信息化建设、服务水平等四个方面实现突破。
3月1日,市社保中心建成全国首个医疗保险结算实时监控信息系统并投入使用。该系统依靠本市医疗保险刷卡结算系统,采取市、区两级分区域、分级别、分类别,对本市参保患者刷卡结算的每笔医疗保险费用实现了“无盲区”实时在线监控,全市所有定点医院、药店、参保人员在门诊、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行为已经实现“全透明”。该系统的投入使用,使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稽核监督实现远程网上实时监控,对违规骗保行为从发现到停止刷卡结算只需20分钟,实现第一时间发现违规骗保行为,第一时间锁定违规骗保证据,为老百姓“救命钱”安上“电子保护眼”,保护了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4月7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施行社区预付制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16号),规定全市实行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实行预付制结算;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照实行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前的药品价格和医疗保险最高支付价格予以支付。进一步完善了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预付制结算办法。
4月10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执行2010年度基本药物目录医保异名库(试行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15号),规定社区基本药物异名库适用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用药,其中按照市政府要求在社区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医保基金按规定只结算基本药物异名库中药品发生的费用;维护后的异名库共收录不同生产企业、不同品规的药品3633种,其中西药2914种,中成药719种。这是继2009年之后我市关于基本药物目录医保异名库的第二次调整。
4月15—16日,天津市医疗保险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第一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市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研究会等相关部门领导出席大会,会议总结了2009年的工作情况,并就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向大会作了通报,指出2010年医疗保险研究工作要把握三个转变,研究三大难点,做好四项工作。
5月12日,市社保中心从今年起在医保协议管理中引入专家评审机制,聘请市财政局、国税局、卫生局、药监局、医院管理协会、医师协会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以及各医疗机构负责人等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天津市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管检查。
5月15日,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发布《关于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就医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25号),规定本市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住院治疗实行定点就医制度。市民政、人力社保部门在各区县共同指定2至4所一级、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定点就医医院,承担住院医疗工作。在5月15日前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分别由医疗救助和优抚补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5月23日,天津市召开医改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传达贯彻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李克强副总理的重要讲话,采取更加有力措施,深入扎实地推进我市医改工作。杨栋梁副市长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今年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分关键的一年。国务院医改办和我市签订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改革工作责任书中,明确了今年医改的重点任务,一共26条。从目前情况看,有些指标我们已经提前完成,有些还有差距。市医改办要按照分工,抓紧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确保年底前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5月26日,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和天津市教委召开会议,对在2009年度学生医保工作中的53个先进单位和122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6月8日,天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诊疗监督管理办法》,常务副市长杨栋梁,副市长崔津渡、只升华、熊建平、王治平和秘书长李泉山出席。
7月16日,市人民政府对天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栋梁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崔津渡,市委常委、市委教育工委书记苟利军,副市长张俊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吴初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国资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总工会等12个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推动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制定、论证和审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实施方案和专项改革方案,以及各部门拟定的政策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研究涉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力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卫生局副局长林立军、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李秋华、市财政局总会计师陈庆和担任。
8月3日,国家人力社保部胡晓义副部长在部社保中心《工作信息》“天津市开展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进行专项稽核检查效果明显”上批示:医疗司、监督司、社保中心.天津市的专项稽核工作经验值得总结。我看,一是思想重视,严肃认真;二是摸清规律,直捣“病灶”;三是协同卫生主管部门,联手行动;四是发动群众,社会监督,形成氛围。
8月6日,崔津渡副市长对我局《国家人力社保部胡晓义副部长对我市医保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信息总第129期)的批示:“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晓义部长重要批示,进一步加强医保管理,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请尽快研究城乡居民医保一年来的运行情况,提出部署组织明年居民医保工作的意见。”
8月10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财政局转发人社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45号),旨在进一步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体现社会公平,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我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8月16日,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 2009〕21号)要求,决定各区县新农合服务中心名称统一更名为“……区(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更名后,其职能不变。
8月24日,市社保中心在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医科大学总医院、河西医院等8家三、二级医院试行糖尿病门特医疗费支付管理系统。该系统启动后,糖尿病患者在定点医院或药店的门特病就医购药信息在结算系统实时记录,执业医师在患者就医时,可以对其既往就医信息进行查询,以保证医保服务医师依照临床路径因病施治、合理用药。该系统还依据处方用药天数自动计算同种药品的再次购药时间;根据药品的临床作用,规定了可以同时申报的最多药品种类;并对检查频次、中药方剂金额等实现自动控制。目的是遏制个别参保人员短期内到多家医院重复刷卡购药,这是我市医保支付工作向精细化、信息化、规范化迈进的又一举措。
9月2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就医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10]347号),规定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因精神病、传染病等专科疾病就医的,可以直接到指定范围以内的专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享受医疗救助或优抚补助联网结算待遇。
9月16日,天津市“第五届医疗保险与医院管理院长沙龙”举行,本届沙龙的主题是:“探索建立谈判机制”,分会秘书长韩全意同志应邀出席会议,并作“全民医保新形势下的谈判机制”的主题发言。
9月20日,全国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交流会在天津召开。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会长王东进出席会议并讲话,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局长孔长起到会致辞。会上来自天津、江苏、广东、重庆、宁夏等11个省市和地区的代表就各自统筹城乡医保制度建设的经验进行了交流。
10月8日,中央电视台第一频道新闻播出了“天津:统筹城乡医疗让农民小病不出村,大病看得起”的专题报道。次日,天津电视台第一套节目新闻专栏对该节目进行了转播,充分肯定了这项保障制度实现了从职工向农民、从城镇向农村的延伸,缩小了不同人群的待遇差别。
11月4日,天津社保中心伴随着经办“五险合一”,基金收支规模逐年大幅递增,全面推行基金一级管理,改变基金由市中心、区县分中心两级管理、两级核算的管理模式,由市中心对各项基金集中归集和支付,一级核算,统一管理,全面实现了“数在网上走,钱在银行流”,有效提高了基金效率,提升了核算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了基金安全。建立一级收支账户体系,撤销区县分中心307个基金收支账户,基金收支结算统一上移市中心;推行“零现金”结算,先后与6家银行的1800个网点签订了网上结算协议。
11月10日,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工作要求,我市与十三个省市就医结算座谈会暨签约仪式在天津政协俱乐部礼堂举行。协议共四章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双方开展医疗保险经办合作,共建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实现双方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等内容。这将预示着天津市和上述地区的参保人员在发生异地就医费用时将由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实现即时结算,将大大减轻参保患者的负担。
12月20日,我市出台了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完善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加快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信息化体系,进一步健全医药服务体系等。
2011年
1月14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发布《关于非典后遗症患者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1号),该通知主要强调按非典善后的有关程序认定的院内感染的后遗症患者在选择定点医院问题上的公平和一致性,对上述患者在通知中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给予报销。
1月2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6号)。这是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方式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标志着天津市在深化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方式改革,探索建立多元化医疗保险费用支付体系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月15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黄兴国出席了全国深化医改工作会天津分会场会议并讲话。黄兴国在讲话中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十二五”期间政府要加大对医药卫生事业建设的投入,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重视均衡发展,合理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布局;实施基层医疗卫生设施达标工程,努力实现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城乡一体化;加强人才培养,引进高端医务人员、领军人才,注重对基层医药卫生人员的培养,不断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2月25日至26日,人社部失业保险司关于失业人员医疗保障的工作座谈会在天津召开。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研究制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各地区代表交流了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就《关于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了讨论。
3月4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布《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暂行办法》(津劳社局发[2011]8号文件),将定点医疗机构分为四个等级(AAA级、AA级、A级、无级别),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同时,《2011年度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评定实施方案》(津劳社局发[2011]8号文件)中规定了其实施细则。首先选定滨海新区作为试点区,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市推广。
3月31日,全面开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医保卡)换发社会保障卡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布《关于做好医保卡换发社保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1]14号)。医保卡批量换发社保卡工作自2011年5月初开始,9月底完成申请受理工作,12月底前发放到位,力求为参保人员更好地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此次批量“换发社保卡”涉及全市1.07万个参保单位的280.7万名职工及退休人员。截至5月底,全市共受理3411个单位、714107人的换卡申请,占全部应“换发社保卡”人数的25%,其中,1715个单位的251779人已完成制卡信息核对和制卡确认工作。
4月15日,天津开始实施惠及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印发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27号)。已参加天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享受附赠的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参保人因突发性、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死亡的,将按照《暂行规定》给予理赔。天津也由此成为全国首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省级城市。
6月16日,市长黄兴国主持召开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研究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会议强调,“十一五”时期,天津市医疗保险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实现了全覆盖。同时会议对天津医保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提出要求。
8月4日,市委常委、副市长崔津渡到天津社保中心视察医疗保险监控工作。崔津渡副市长一行到监控现场观看了医保经办流程,并听取了相关工作汇报。崔津渡副市长对社保中心医保实时监控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要求市社保中心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加强管理,全国第一”的要求,认真做好医保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8月29日,市长黄兴国主持召开第75次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研究了调整201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相关工作。会议强调,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启动以来,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实现了城乡统筹,走在了全国前列。同时医保政策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全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调整方案,更好地发挥医保政策对于改善民计民生的重要作用。
10月18日,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市委、市政府决定调整2012年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本次调整突出表现在,提高人均筹资标准和门(急)诊报销待遇、加大政府补贴力度等三项政策。此次政策调整后,2012年天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将增加90元以上,政府补贴力度进一步加大,门(急)诊报销比例统一提高到50%,同时附赠最高5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这是自2009年天津市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以来,该制度的第二次重大惠民政策调整。
10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尹蔚民部长在陪同温家宝总理来津考察工作后,专程到我市医疗保险实时监管中心和市人力社保局机关,看望干部职工,听取工作汇报,对我市人力社保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并就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提出明确要求。尹蔚民部长对天津医疗保险实时监控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他指出,天津医保实时监控系统流程清晰,设计科学,处理慎重,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医保实时监控,在全国处于领先位置。医保实时监控平台的建设,对推动医疗改革、加强医院管理、保证基金安全、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暂停了4253名违规患者医保资格和232名违规医师、药师医保服务资格,检查了437家次定点医院(药店),取得了非常明显的社会效果。希望天津认真总结、不断完善,让全国系统能够复制、共享。之后,人力社保部医保司、基金监督司、社保中心、信息中心按照尹部长的指示要求,一行12人来津进行考察调研,准备在全国推广天津经验。
10月28日,市人力社保局召开局党组会,深入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尹蔚民部长的要求,局党组提出“着力抓好六项工作,努力取得六个新突破”的工作思路,要着力做到四个坚持,在社会保障工作上取得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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