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的对策
(一)强化政府对应急管理的领导
湖北省各级政府要按照《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的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设施建设上提供支持,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管理指挥体系,提高其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应督促、检查、指导属地专业职能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明确主管部门、执行部门和联动支援部门的应急职责、任务和工作程序。
建立常态化的湖北省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形成部门间、地区间的定期会商制度,统筹条块之间、省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总体预案与各专项规划、预案执行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推进快速响应和应急联动。建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员制度,确定越级指挥、先期处置的原则与权限,落实并完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为全面应急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在国家应急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预案的指导下,制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使湖北省的应急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针对湖北省重大隐患源及全面应急管理的特点,尽快出台《大型水利工程库区应急管理办法》、《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办法》、《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建筑避让管理办法》、《水上搜救条例》、《社会资源征用及补偿暂行办法》、《应急救援人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等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适时进行修订,逐步完善覆盖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各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
加强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加大行政监督力度。明确各级政府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目标的实现。强化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预案的宣传教育,培养公众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提高湖北省全社会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三)不断完善应急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应急事件属地政府的快速响应和处置能力。针对应急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处置、救助、恢复重建等环节,围绕信息传递、人员调动、物资运送等应急工作内容,建立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综合性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注意正确处理中央在鄂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政府在应急管理中的互助协作关系,形成政府应急办统一指挥调度,专项应急管理部门协同应急处置的组织管理模式。
建立应急信息的收集、报告及统计制度,形成既分工负责又协调统一的应急决策组织体系,提高应急指挥机构快速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的能力。积极依靠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力量,大力发挥其在应急监测、社会动员和应急救援等任务中的作用;在城乡基层社区建立应急救灾志愿者队伍,有效调动和发挥社会志愿者的力量;在重大应急事件处置中,充分发挥由行业协会组织的应急专家咨询机构的作用,提供及时、高效的咨询服务。
在应急管理实践中不断对现行体制进行完善,形成符合湖北实际,预防为主,预防、处置、救援、善后等相衔接的高效、务实的应急管理体系。
(四)加强应急管理机制建设
加强对危险隐患源和事故隐患单位的排查和监督整改,建立健全湖北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制度。有效发挥全省公众服务平台在应急事件报警、处置及善后服务中的沟通职能,明确各级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报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的标准、渠道、程序、时限和责任。依托危险源所在地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签订联防互助协议,使联席会议、联合勘察、联合保障以及信息通报等制度常态化,建立应急联动响应的工作机制,实现群防群治。在湖北省应急管理指挥平台上,实现水利、地震、国土资源、气象、卫生、民政、公安消防及军事机关等部门的信息互通与监测资源的共享。
建立统一的物资储备综合管理机制。完善政府应急物资采购、储备和更新的科学决策制度,建立物资储备数据库,有效整合省、市、县三级政府的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逐步建立完善由实物储备、市场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构成的比例协调、规模适度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立与其他省应急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形成部门间、地区间应急储备物资的互通共享机制。加强全省紧急交通运输征调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绿色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快速到达现场。完善应急处置中人、财、物的补充恢复机制,形成应急管理的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按行政区划和应急事件类型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器材和装备。建立应急事件善后协调、重建机制,及时制定有关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的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并做好监督评估。建立应急事件信息发布工作规范,完善与公共媒体的沟通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给广大公众。建立舆情监控制度,强化各级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对话与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发挥湖北省作为中部崛起战略支点的枢纽作用,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与管理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中部地区各省份间的应急信息通报、联动和互助机制,确保与中央应急指挥系统联络通道的畅通,搭建与国际重要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政府组织的连通渠道,提高全面应急管理水平。
(五)加大应急投入力度
加大湖北省公共财政对应急体系建设与管理的支持力度,将应急管理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优先安排领域。统筹安排应急体系建设规划项目及资金使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应急管理中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积极争取应急体系建设项目纳入中央各部委建设规划,确保配套条件及时到位;支持市、县两级政府的应急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急体系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有关部门应按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申报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
充分发挥大型企事业单位在应急投入中的积极作用,在土地划转、建设规费以及税收等方面对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涉及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政策支持,建立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渠道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探索建立应急救援公益性基金,完善社会捐赠机制;制定有关捐赠的规章,争取和鼓励企事业单位、海外华侨华人及各类社团、慈善机构、外国政府组织、友好城市及其他组织开展捐赠活动。
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资源依法征用机制。建立与完善以各级财政资金为基本保障、社会募集资金为重要补充的征用补偿机制。研究出台事故救援收费指导性标准和抢险救护人员社会保障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措施,切实保护被征用方的合法权益和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积极性。建立政府采购应急产品相关制度,健全应急物资储备损耗更新及轮换的财政补偿政策。
(六)推进应急领域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充分发挥政府科技计划作用,围绕决策支持技术、应急处置技术和社会救助技术的研究,设立省应急科技计划专项;建立应急技术与管理的产学研基地,组织开展应急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应急领域的技术创新,运用科技奖励等手段,激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应急领域的科技攻关。加强湖北省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技术学院的应急技术与管理学科、专业建设,建立省应急领域的综合培训基地,积极培养适应湖北省应急管理需要的各层次专业人才;重视应急专业人才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应急管理标准化建设。规范预警标志,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出台省、市、县三级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分类指导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标准体系;制定应急基础数据库、共享数据库及专业数据库建设技术标准,为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绩效,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应急管理的软科学研究。在应急管理的决策、执行和服务过程中,充分发挥各类咨询组织的作用,实现咨询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积极培育应急领域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应急事件的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
(七)增进应急处置的社会参与
大力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独立的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要定时、定期设置专栏、专版、专题节目,形成应急知识普及教育的长效机制。
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业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逐步发挥商业保险在应急义务救援财力补偿中的作用,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提供强有力的保险服务。动员群众参加各种保险,提高全民的忧患意识、避险意识、保险意识、应急管理水平、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使应急演练制度化、规范化。湖北省民政、卫生、水利、地震、气象、交通、消防等涉灾较多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面向学校、党政机关、社区、农村、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应急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八)强化规划的监督评估
健全各级政府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实施的专家指导和监督评估,把应急能力评价纳入湖北省各级政府工作绩效的考核体系,将规划实施与应急预案的落实有效衔接起来。
应急项目建设应滚动规划、分期分段实施。在具体操作中,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实施项目招投标制、工程项目监理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适时跟踪规划实施情况,加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制;明确实施本规划相关建设任务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规划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
课题负责人:宋英华 武汉理工大学危机与灾害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博士
报告执笔人:宋英华 袁明鹏 雷培德 庄 越 王成昌 张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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