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治理中的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市场经济主体为了表达自身的愿望与要求,维护共同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而组成的行业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它具有协调市场各行业主体的合法利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和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功能,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行业协会在中国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尤其在反倾销、反补贴起诉和应诉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一)我国城市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
1.行业协会的产生与发展
行业协会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与西方国家差别很大,西方国家的行业协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不断发育,为了协调相互间的利益关系,从下而上自发形成的,是纯民间性的社会经济团体。以欧洲中世纪的基尔特为例,它就是欧洲商人开展海外贸易的过程中形成的。由于海外贸易充满了风险,商人们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往往结伴而行,并组织起自己的武装力量,推举首领商队的首领,同时建立起相应的义务和贸易收入分配规则。当他们在某一港口或城堡周围逐步定居下来以后,更进一步地开始自治性的管理商业和公共生活的活动。由此商人基尔特就成为代表某国海外商人和新兴市民阶级共同利益的自治性社会团体,其内外规则都是商人们在长期交往中逐步形成的,集体活动所需要的资源也来源于会员的自愿交纳。尽管随着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以及现代国家的逐步壮大,基尔特组织逐渐被手工业行会及同业公会取代,它作为民间组织存在的社会合法性却一脉相承的被延续下来,以至于它所承载的市民社会文化最终成为构筑欧洲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石,使社会和国家在公共事物的管理中,一直保持相互补充和制衡的关系。
而在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新式社团——商会组织诞生于1904年,并在短短三年内得到迅猛的发展,在地域上形成了商务总会、商务分会和商务会所三级树型的组织体制,它们之间宗旨相同,规章一致,层层统属而不可分割;以至于1907年开始酝酿成立全国性的商会组织——华商联合会,并于1913年8月正式成立。至此前的1912年,全国的商会总数达约2 000个。商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经济协调和政治参与两个方面。以参与商政为例,商会曾积极参与民国政府工商部和农商部的立法建设,为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经济法律体系的初建打下了基础。在短短的1912到1921年间,商会参与制定的实施性经济法规达40多种,涵盖了工商、矿路、金融、权度、农林、经济社团、利用外资和侨资等方面。同时,商会在促进政府经济管理法制化和经济化,企业和企业家法人化,竞争的自由化和正规化,融资渠道的社会化和国际化以及市场统一化的过程中,为改善资本主义经济秩序更是功不可没。学者们的研究业已证明清末民初的商会,一开始就以现代社团法人的面貌出现,而且通过对作为其结构基础的传统行会的现代化转型,基本具备和实现了其社会自治的功能。它们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在组织行为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1949年后对于行业协会的产生,有的学者将其分为两种:一种是体制内成长,主要是民营企业自发形成,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求得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的发展。另一种是起源于政府职能转变,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在政府的授权和委托下承担部分行业职能[1]。无论行业协会的产生有什么不同,但在中国的环境中,行业协会的发展多少会受政府的影响,在政府的培育、指导中发展。也有学者分析中国行业协会的出现,如果从动力源作为分析的一个视角,可以分为三种基本路径:一是企业自主推动的行业协会;二是政府主导推动的行业协会;三是政府与企业合力推动的行业协会[2]。也有学者认为除了以上三种协会后,还有是因法律规定建立的协会。
改革后行业协会的转型和发展归纳为三方面的原因:第一是政府机构改革的步伐加快。机构改革后,政府部门管辖的领域大大缩小了,民间组织的作用开始大大显现出来。官办行业协会以前寄生在部委身上,职权、工作都是由传统部门转移过来的,而这些职能都是对政府、对国有企业负责的,而不是真正对企业负责。政府机构改革,这些协会对那些政府职能的依托减弱,只有真正为企业服务才能维持生存。第二是企业的利益诉求越来越显现化。加入WTO后,外向型经济越来越突出,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各个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均会去游说政府,为了达到公平公正,每个行业都要有自己的代言人来诉求自己的利益,表达自己的声音,让政府充当一个协调作用,把上下游的行业协会都组织在一起,最终达到一个平衡,形成结果,然后政府去调整自己的产业政策。三是行业协会的成分越来越复杂了。以往官办行业协会的覆盖面一般只有30%~40%,主要的成员是该部门所属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很少加入。现在覆盖面大大增加,已经上升到60%~70%。会员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非国有企业的大面积加入,他们的利益诉求应该是非常强烈的,经常会给协会施加压力。
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划分为初始(1978—1992)和深化(1992至今)两个阶段,那么作为经济改革中重要性日渐显著的一个制度变迁,行业协会的生发过程,在这两个阶段中,也相应形成了一些相互联系但却明显差异的特征。
(1)初始阶段。
在初始阶段,中国的行业协会主要是从体制内生成的,民间自发性的生成约始于1990年前后。因此该阶段制度变迁的推动主体是政府,导因是城市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再扩大以及1982和1988年两次以撤销行政性公司和部局合并为主要特征的政府机构改革。国家提出了“按行业组织、按行业管理、按行业规划”的原则,并相继建立了一批行业协会。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和中国食品协会。这是政府推动行业协会的起步阶段。不久,政府与企业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越来越松动,大量的行业协会应运而生。在这一阶段,有的地方由政府直接组建的行业协会却被赋予了较多的管理职能,如1982年成立的温州市食品工业协会,就承担了市政府全权管理食品行业的行政职权,经费仍由政府全额拨款。这一做法为下一阶段该地区此类行业协会的自治化可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然而由于政企不分和条块分割的经济运行和管理体制没有得到根本的触动,作为改革附属物的行业协会在形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体现出如下一般特征:如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附属性比较强,具有较浓的官办和半官办的色彩,其经费、编制、办公资源、领导层大都来源于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的制约程度较大,会员单位大多局限在原部门系统内,且会员企业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功能大多以可有可无的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为主;体制内和系统内生成的途径,使行业协会难以“三跨”(跨部门、跨系统、跨所有制)式地自主扩展其覆盖面,并因此产生其组织重叠和职能交叉的问题。
(2)深化阶段。
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对工业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将专业经济部门改为三类:一类是经济实体,不再承担政府管理职能。如撤销航空航天工业部,组建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和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一类是保留或新设的行政部门,主要职能是行业规划、协调、监督与服务;一类是行业总会,作为国务院的直属事业机构,代行政府行业管理的职能。轻工业部和纺织部改为中国轻工总会和中国纺织总会,主要职能是搞好行业规划,实施行业政策,进行宏观指导和为企业提供服务。1997年国家经贸委又在上海、广州、厦门、温州四个城市进行行业协会试点,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将煤炭、冶金等九个部改为九个国家局,2001年又将九个国家局分别组建、改组成相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原国家局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国家经贸委承担。
2000年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均撤销了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管理部门。这是在政企脱钩的改革实施以后,取消了企业对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从而撤销了企业的上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因此行业协会因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更加强了代表企业与政府进行沟通与协调,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的作用。
这一阶段的改革从三个方面增强了行业协会的制度优势:买方市场的出现,至少在高价消费品市场上,加剧了企业间的竞争程度,市场秩序趋向混乱,因信息和行政资源不足,政府管理开始失灵,企业的自律机制成为需要;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使企业日益脱离政府母体,而成为相对独立的社会单元,它们在继续依赖政府支持的同时,开始向行业协会寻求服务,以降低竞争的风险;1993年和1998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使政府在进一步分离其微观经济职能的同时,开始以中立者的身份面向全行业各种所有制成分的微观主体,政府制订和实施产业政策所需的信息和调控渠道的重建,需要一个中介性的能够实现“三跨”的行业协会。因此这一阶段的行业协会的发展,在政府进一步培育和民间自发努力的合力下,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
2.城市治理中行业协会的功能
行业协会在服务企业和政府,协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具体而言,行业协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职能。
参加行业协会的企业,既希望得到成员企业的相互帮助,更需要行业协会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以便使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行业协会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提供技术支持、培育和开拓产品市场(如展览会、展销会)、开展国内外管理与技术交流、传递与沟通信息(如编办协会通讯和书刊)、培训技术与管理人员、推广介绍名牌产品等[3]。
对一个社会来说,行业协会也承担着公共管理的目的,维持公共秩序。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对社会及成员进行管理,工作对象不仅包括行业协会的成员企业,还应包括没有参加行业协会但属于这一行业的企业。这样,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特别是行业协会的主管单位,就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引导企业贯彻执行整个行业发展的规划和相关政策,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以此进一步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政府向行业授权或委托职能,使自己从过多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时间和精力进行宏观调控,对重大事务进行决策选择。
(2)维护职能。
企业既有自身的利益,在行业发展上又具有共同的利益。在市场转型时期,行业和企业利益往往因不规范市场运作和政府有关部门过多干预而受损,同时,同行业企业之间也容易发生利益纠纷。为了保护成员企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需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实现。行业协会就是维护行业与企业利益的最好的组织制度安排。行业协会的维护职能主要表现在建立行规行约、实行价格自律、保证质量维护行业信誉、协调成员企业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开展公益活动(如参加社会办学、救灾)等方面。作为一种社会自治组织,行业协会通过对企业的联系、沟通、协调和服务,为成员企业与政府等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成员企业相互之间提供一个对话的平台,促进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一种规范的契约关系,防止政府在规范市场行为的过程中直接干预企业行为或者企业利益得不到表达或体现、企业行为无人协调。行业协会的发展与壮大,清除了部分行政体制改革的障碍,推动了政府改革进程。
(3)代表职能。
行业协会代表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向社会和政府表达成员企业的意愿,反映行业的利益要求。代表职能主要表现在对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力,如行业协会对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行业立法和各级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影响。通过这种影响力,便于参加协会的企业争取和获得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利益。如1999年青岛船东协会发现青岛市动植物检疫局擅自扩大防疫消毒的范围,其检疫消毒存在诸多漏洞,却要船公司交纳全部进境空箱的消毒费,引起了青岛中外船公司的不满,也影响了青岛港集装箱的吞吐量。青岛船东协会掌握了有关法律条文及大量事实后,代表中外船公司与检疫局进行磋商,并动用媒体,最后使得检疫局通知不再收取消毒费。
(4)协调沟通职能。
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可以形成一个有效的缓冲层,减弱政府宏观控制与企业微观运行之间的冲突,减弱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矛盾,使政府在企业中的权威地位得到巩固,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控制力和政府的行为效率;行业协会的服务职能使行业协会收集到的信息可以广泛地被行业内的企业无偿共享,因此大大降低了企业监督政府政策或行为时的信息成本,提高了企业监督政府权力运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从而减少腐败行为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张。
行业协会为本行业的企业与政府、新闻媒体、工会等社会组织,为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沟通提供一个对话的平台,在它们彼此之间发生矛盾时,行业协会代表或组织企业进行双方的友好协商,从而求得共存共生,以维护整个行业的利益,并促进其发展。通过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增进了政府与其他社会群体对行业的理解,为行业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4]。
(二)城市治理中行业协会的现状及其特点
1.我国行业协会的现状
(1)行业协会在体制管理方面有所创新。
在我国,行业性团体是民间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1997年国家经贸委在温州、上海、厦门、广州四城市进行行业协会改革试点后,行业协会得到进一步发展。
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在不同地方有所创新。上海市行业协会管理形成独具特色“上海模式”:一是建立社会事务局,负责行业协会管理与发展工作,形成双重管理体制下的三重管理模式,又称“三元”模式。与此相对应的是广东省取消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关系,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直接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称之为“一元”模式或称“广东模式”。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市按照现行法规,履行双重管理体制称之为“二元”模式。因此,现阶段我国行业协会管理模式是“一元模式”、“二元模式”、“三元模式”并存。
深圳市在管理制度方面也一直在摸索创新。2004年6月22日,国内首家政府直属的行业协会管理机构——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正式挂牌运作。这家只设综合协调处、指导监管处两个处室,上上下下只有12名工作人员的政府机构,将过去由31个政府部门分别履行的主管职能集中起来,实现了对传统的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的突破,专门负责对深圳全市行业协会的“培育、规范、监管和服务”。2006年底深圳又进行了新的探索,将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和市行业协会服务署整合为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为市民政局下设副局级行政事务机构,集中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和服务。
(2)行业协会发展模式呈现出多元化趋势。
我国转型期的行业协会出现了多种发展模式,有官助民办的、有政社紧密结合的、有政府鼓励而民间自治的、有法律授权的等等。在组织形式上,有总商会型的、纵向扩展型的、区域横向一体化型的以及强制垄断型的等等。在功能发展上,有信息和协调综合型的,也有单纯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型的。总之,传统系统内纵向树型的结构模式已经出现了分化和断层,地方性行业协会呈现出积极发展的势头。这既标志着中央集中控权式行业管理的日渐式微,同时也为未来行业协会的组织整合,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模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的官办性逐渐向民间性转化,一些跨所有制,由企业自发组建的,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运作的新型行业协会逐渐发展起来。协会坚持为会员服务,赢得了企业的信任,提高了协会在行业中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显示出了活力。一些行业协会已经初步实现了从行政性行业组织向社会性行业组织的转变,会员成分已经由国有企业占主体地位逐步发展到私营、个体及股份制企业占主体地位。2002年7月,上海沐浴行业协会成为上海市第一家由民营企业担任会长单位的行业协会,当时媒体争相报道,而今民营企业担任会长单位已很平常。
(3)行业协会的数量与规模得到提高。
中国城市中的行业协会在改革后获得了非常瞩目的发展。1979年之前,全国只有一个名义上的行业组织——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而目前,全国性社会团体中行业协会的数量占到近1/3。例如,山东青岛市1997年至2002年间登记的行业性社团占新登记社团总数的17.5%达到1996年前登记的总和;温州市全市2001年新成立行业性社团占新成立社团总数的64%,使得总数达到299个(其中市级89个)。2005年底,深圳市的行业协会已发展到160余家,涵盖了当地国民经济各主要领域,涌现出一批在国内同行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有比较超前的理念和比较先进运作机制的品牌协会,已成为推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通过“三跨”,有些行业协会逐步形成了体现行业整体的覆盖优势。如上海的中药行业协会,原来是依附于地方国有药材公司的一个小型行业协会,现在已经把当地所有中药生产企业和重要商贸企业都发展为其会员,成为跨工、商、市、区、县的全行业组织。这一覆盖优势,使得行业的信息中心开始向行业协会转移。在北京,截至2005年8月北京市共有行业协会158家,主要分布在传统行业中。随着北京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不断优化,一批符合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体育产业等领域中的行业协会开始组建,如北京物流协会、新医药企业协会、中关村电子产品贸易商会、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北京西餐业协会等。新兴行业组建的行业协会目前已经占到行业协会总量的20%左右。
(4)功能得到提高。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民营企业和那些以股份制改造过了的国有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已不再满足于行业协会的信息服务功能,它们为了保护自身和本行业的利益,开始要求行业协会在民主的立场上制订行规行约,在惩罚性权威的基础上,协调行业定价以避免过度竞争,以及通过产品维权保护各自的知识产权。面对挑战,有些行业协会开始自觉地将政府委托的管理职能和协调企业共同利益的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尽量以企业和行业自身的利益为重,甚至开始对政府决策提出建议和施加影响。而一些自下而上模式的行业协会在实践中更是锻炼了能力。温州市作为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四个试点城市之一,行业协会发展走出了一条企业自我组织、行业自治的发展道路,在行业维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温州市烟具协会2002年的国际反倾销游说便引起了世界的瞩目。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很多行业协会的功能得到提高,如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主办和协办大量的国际国内交流、研讨活动,接待大量的各国领事馆、商会代表团和行业协会;在解决境内芯片“境外游”、调整集成电路出口退税率等问题上,协会都发挥了行业代言人和政府决策参考的作用。
2.我国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
受我国历史上长期强国家弱社会的传统权力格局影响,政府对行业协会始终保持既鼓励(使之配合政府变革)又限制的态度,所以我国行业协会还存在不少问题。
(1)行业协会的发展具有明显的转型期间的性质。
目前城市治理中一些行业协会作为一种民间中介组织的独立地位尚未得到完全确立,一些行业协会还是带有明显的官办色彩和行政性气息。定位不准,职能不明,体制不顺,直接影响了它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充当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充分发挥[5]。
如北京市早期成立的行业协会产生于体制转轨时期,带有比较浓厚的官办色彩,政会不分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一些由政府部门或原来的行业总公司组建的协会,大多延伸了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管理观念和运作模式都带有官办色彩,没有彻底实现从“官办”向“民办”的根本性转变。一些在机构改革中由政府部门演变而来的行业协会,在潜意识里仍把自己当成“二政府”,不在服务和自律上下工夫,而是习惯于利用行政手段推动工作,在行业内部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2)缺少应用于行业协会的专门法规。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规定,行业协会采取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二元管理体制”。现行的“二元管理体制”一是由于受控于业务主管部门,失去了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意义,使协会的活动能力受到了很多限制;二是交叉管理模式还容易引发不同部门间的矛盾,降低管理效率;三是现在的行业协会划分是按照原来计划体制下的政府管理体制相对应的,随着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一些新建的协会由于找不到主管单位,只能挂靠在不具有管理资格的单位名下,从而不能登记,阻碍了行业协会的发展。
国家也缺少对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医疗等相关待遇的规定。大部分协会只是参照其他类似单位执行,造成协会工作人员没有安全感、归属感,使协会很难吸引和留任各类人才到协会工作;这使协会的服务水平不高,企业不满意,在行业内的威信度不高,从而就更不能吸引企业入会,形成了恶性循环。缺少较高水平的人才使行业协会组织难有大的作为。
(3)行业协会自身能力有待改进。
在为企业服务上,行业协会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离要求还有一定距离。现有行业协会大部分没有建立起正常的工作机制,缺乏内部民主选举、监督和工作正常运作机制,难以实现自立和自治。开展的工作大部分只是编简报,交流行业内部的信息或传达一些政府的有关精神,稍好一些的也只是搞一些简单的培训、组织考察等活动。北京市的行业协会与欧美国家的行业协会相比,对于行业发展状况的研究,如何维护行业利益以及积极参与行业管理,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制订等功能的发挥明显不够。
一些“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出于生存或者牟利的考虑,借主办各种评比活动的名义侵扰会员企业。事实上,行业协会的生存原本就应该是自然的行为。如果行业萎缩,协会无法生存下去,就应该走上退出的通道。一些行业协会名存实亡,或产生负面作用,依法解散是必然的选择。
(4)协会分布不合理。
一些新兴行业协会组织还比较少,不能满足企业和产业发展的要求。如现代服务行业、电子信息产业等一些新兴领域行业协会还很少。北京市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会员绝大多数为国有企业,尤其是原系统的大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入会比例较低,行业代表性差。由于产业分工的细化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一部分包含在原有行业协会之中的行业也没有分离出来组建新的行业协会组织。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未能成为本行业内的大多数企业的代表,影响了行业协会在本行业内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如北京市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一般不超过全行业企业总数的30%,行业协会的覆盖面过窄,使协会所能掌握的企业和行业的信息不充分,经费短缺,凝聚力不强,权威性不高,难以发挥行业协会的综合协调功能。
中国的行业协会还具有地域性的特点。这是由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的国情所决定的。目前,各省、区、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东西南北中差距很大,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各不相同。因此,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程度也千差万别。
(三)我国行业协会的改革方向
1.健全法律
首先要确定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完善扶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制定相关的法规,使得行业协会有真正发展的空间;规范行业协会的设立、整合、检查、退出等机制,落实监管措施。通过法律确定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等利益集团和政府之间的协商机制和程序。没有法定的协商机制和程序的保障,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可能由于实力悬殊而无法达到制衡,利益集团与政府有可能会相互排挤和侵蚀,市场主体的利益在利益集团中也有可能遭受无端压制。
改革由行业协会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二元管理体制”。在目前法规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作为过渡措施可以将行业协会划归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管理,形成行业协会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管理新的“二元管理体制”。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只对行业协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和依法进行监管,不对具体业务的运作进行干涉。这样做可以使现在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协会进行登记,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还可以切断行业协会和原业务主管单位的联系,有利于推进政会分开。很多城市政府都在努力探索行业协会的产生发展,对于行业协会管理体制问题,上海、深圳等城市进行了改革探索。比如深圳把行业协会从其他社团中分离出来,实行单独登记管理的新体制,消除协会发展中的体制性障碍。
2.政会分开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会分开”既是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也是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成败的关键所在。行业协会是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重要载体。政会不分导致行业协会内部机制不健全,人员的思维和工作方式严重行政化,协会不能主动适应市场要求。政府部门应切实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认真清理本部门职能,将本应属于行业协会的社会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把更适宜于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政会分开具体内容包括:一是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应实行职能、人、财、物的分开,政府工作机构不得与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二是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已兼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辞去协会领导职务或公职。
政会分开的重点在于政府职能转变。目前很多城市政府在进行这方面的探索。比如江苏南京在《南京市2006年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工作意见》,提出在推进行业协会在机构、人员和财务三个方面与业务主管单位脱钩工作,以《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为依据,在第一批和第二批脱钩改革的基础上要全面完成共160家行业协会的脱钩任务。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国家公务员和依法参(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现仍在行业协会兼职的必须在近期辞去行业协会职务或辞去公职;行业协会必须单独建账,做到财务独立。
3.培育扶持行业协会
一是登记管理机关尽量简化审批手续。二是强调并落实“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理经费”的组建原则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求发展”的活动方针,保证了各协会的自主运作。三是顺应市场及社会需求,引导准自发型行业协会的成立。如温州烟具行业协会就是在行业发展最需要的时候,由政府引导成立的;名闻海内外的各地温州商会,也是在温州政府的积极协助下组建起来的。
应为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履行职能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税收减免等方面为行业协会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在资金方面给予适当的资助,使行业协会能够顺利地开展各项工作。同时,也使行业协会能够具有吸引力,吸收各类人才到协会工作。另外,政府部门应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协会承担一些工作,促进行业协会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行业协会主要围绕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和为企业服务两方面开展工作。包括依法或经过政府部门的授权,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制定行业规划、行业统计和市场准入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组织行业评选、职业资格考试等;为企业提供服务,反映并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组织行业内和对外交流、提供信息服务、开展培训和展览等。
4.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
行业协会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主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认真履行行业“服务、代表、自律、协调”的基本职能,使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和服务上实行“无缝对接”。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委托和购买服务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和作出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决策时,应主动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并把它作为科学决策的一个必经程序。行业协会应当向政府及时反映行业诉求,建立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定期联系机制,发挥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由于现在还没有行业协会的正常退出机制,协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影响了行业的发展,行业内的企业也有意见。为了促进行业的发展,应允许适度竞争办会。在原行业协会行业代表性差、基本不开展活动的情况下,应允许成立新的行业组织,以提高服务质量。允许适度竞争办会,有利于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和调整,可以通过增量的改革促进存量的调整,解决部分行业协会服务水平不高的问题,也为逐步形成行业协会优胜劣汰的机制创造条件。
5.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督
开展行业协会评估体系研究,是加强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快研究制定对行业协会的机构设置、业务活动能力、财务资产状况、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的评估办法。通过开展第三方评估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一些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如江苏南京市提出要探索建立行业协会第三方评估制度建立行业协会分级管理机制,根据评估情况,把行业协会分成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级。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A级行业协会进行奖励,对D级行业协会责令纠正或予以惩处。在上海消费者、非会员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认为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要求行业协会调整或者变更有关措施,也可以依法提请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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