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护规划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本定位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以保护城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包含了保护城市的优秀历史传统和合理布局的内容”,这是1983年《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中所提出的,该定义长期以来一直广为沿用。
1999年,王景慧、阮仪三、王林等学者在其研究中进一步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
进入新世纪,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不断朝着更纯粹、更明确的法规条文化方向发展,具体的保护措施则分流到下一层次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解决。随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法律地位的提高,很多保护规划已经开始具有法律效应,其文本成为名城保护和管理的直接依据,或者是制定具体政策、法规的依据,用以指导地方的建设实践。
2.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本原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应依据以下基本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老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文化传统,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应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现状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3)应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5)应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他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6)要遵循保护真实载体,保护历史环境,以及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本内容
概括来讲,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本内容包括:全面深入地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研究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分析名城的文化内涵、价值及特色,确定总体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提出保护措施;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限,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要求;对涉及保护的历史城区进行相应的总体规划调整,包括人口控制、用地功能调整、道路调整、基础设施改善等,提出分期实施和管理建议。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需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保护构成名城特色的自然环境、山水格局和风景名胜、古树名木,保护反映传统风貌或地方民族特色的历史街区、建筑群、村镇,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保护和弘扬传统文化、民俗精华、传统产业等。
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实施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实施,是指将规划设计中对历史建筑、历史街区、老城镇综合组织安排的构思、理念等,通过相应的引导、控制措施而付诸实践的过程。具体包括明确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分工;依据保护规划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即城市紫线,对紫线内的建设活动实施严格审查;明确具体保护的实施细则与禁止建设活动内容;规定保护修缮的标准及审批的主管部门;协调城市交通、市政、绿化等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与保护规划之间的衔接关系;对保护规划中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及环境进行日常保护管理……在此过程中,需要得到多方面的支持:
(1)保护资金的支持。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影响最大的问题是资金问题。因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包括完善资金保障与监督制度,引入土地级差效益等市场调节手段。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支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有从决策到规划设计和实施的连续性,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是保持其连续性的重要手段。为确保名城保护过程的健康运转,首先,必须制定各种类型、针对不同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法规及政策,并且要将涉及的个人和利益团体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到条文中,以期调动起全社会的力量;其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过程需要有关法规制度的维护,使它的发展有制约机制以及奖励政策的依托;最后,必须进一步完善保护立法的总体框架。
(3)公众参与的支持。历史保护是一项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事业,所以,除了引进市场管理机制外,还应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和社会公众参与,倡导和推动社会各阶层参与到名城保护工作中,实现“共保、共管、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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