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有企业转制活跃了地方经济
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面已达80%以上,有的县属企业改制面已达90%以上。通过改制,国有中小企业普遍实现了产权多元化,企业转变了机制,职工转换了身份,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作出全面规划和部署。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就困难重重的国有经济改革作出了重大决策,以搞活国有经济为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中国在21世纪继续保持可持续的高速发展奠定了基础。“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等一系列重大决策,为以产权市场和产权流动为抓手,全面实现国有企业改制描绘了完整的蓝图,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的认识问题。事实上,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到党的十五大提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从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到十六大提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多年来,我们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决定》关于公有制的新论述,是对改革经验的总结,是探索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相结合有效形式的成果,也是在继承基础上的重大理论突破。
从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初,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培育起来的庞大的国有经济已经逐渐显露出对市场经济的不适应,国家既不能容忍政企不分,也无力对国有经济大包大揽,因此,从改革之初中央就开始尝试从宏观层面上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从微观层面上在国有企业中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但是,由于国有经济占整个经济的比重太高,又是城市居民的就业的基础,同时国有经济的资产流失问题也始终未能量化处理,所以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之前,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步履艰难。中国国有企业的探索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开始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在这期间,国有企业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改革的主要手段是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只涉及微观主体的改革,宏观层面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几乎没有触及。第二个阶段是1988—2003年。为了从体制上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模式,国务院于1988年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但是中央政府尚未考虑建立一个权利集中的机构,相反是把出资人权利分散给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经贸委、计委、中组部、主管部局等部门,力图建立一个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党的十六大重新提出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宗旨,那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结合,权利、职责和义务相统一。对于企业,国有资产主要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其中主要包括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企业国有产权就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企业国有产权只有不断地流动,才能做到国有资本集中到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使国有资本不断地保持竞争力、带动力和控制力。
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定后,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相继组建,大多数市(地)也组建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务院公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制定发布了业绩考核、规范改制、产权管理、清产核资等规章和文件。首先,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工作取得明显进展。2004年,占全国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净资产66.9%的2 903家国有大型骨干企业中,已有1 464家改制为多元股东的公司制企业,改制面为50.4%。全国国有控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1 000余家,其国有权益和实现利润分别约占全国国有企业的17%和46%,累计筹集资金超过1万亿元,已成为我国国有经济的骨干力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成效显著。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面已达80%以上,有的县属企业改制面已达90%以上。通过改制,国有中小企业普遍实现了产权多元化,企业转变了机制,职工转换了身份,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取得突破性进展。到2004年底,全国安排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3 484个,核销银行呆坏账准备金2 370亿元,涉及职工667万人,消除企业亏损1 529亿元。目前全国已有一半以上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实施了关闭破产。关闭破产政策的实施,改善了国有经济的质量,促进了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步伐加快。2005年,74家企业的1 500多个中小学校和公检法机构的分离工作正式启动。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近年来,国有企业分流下岗人员累计达到2 700多万人,其中1 800万人实现了再就业,国有企业职工人数从最高时的7 500万人减少到2004年底的4 004万人。截至2005年9月底,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141.4万人,其中改制企业安置富余人员98.5万人。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效果开始显现。“十五”期间,国有经济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我国国有企业数量由2001年的17.4万户减少到2004年的13.8万户,减少了26%;资产总额由16.7万亿元上升到22.3万亿元,增长了33.5%;国有资产总量从6万亿元提高到7.5万亿元,增长了25%;实现利润从2 811亿元增加到7 525亿元,增长了1.7倍。一批初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开始涌现,我国大陆进入2005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已达15家,全部是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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