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早期动物保护伦理与英美仁慈主义运动
6.1.1 英国早期动物保护伦理与仁慈主义运动
在西方近代,第一个站出来维护“动物并非毫无感觉的机器”观点的人是纳萨尼尔·华德(N.Ward,1587—1652)。1641年,他在他所编辑的“自由法典”中规定:“对那些通常对人有用的动物,任何人不得行使专制或酷刑”;要求那些“用牛拉车或耕种”的人要定期地使它们休养生息。显然,这里“专制”一词的使用似乎隐含着这样一种观念:在动物法的传统中,非人类存在物也拥有天赋权利或自由。[2]
针对当时社会中的活体解剖、对待动物的残忍行为及笛卡儿主义,英国早期仁慈主义运动主要是从两方面进行批判的:第一,残酷对待动物的行为对残害动物的人会产生有害的影响,会使人变得残忍,缺少同情心和仁爱心。洛克在1693年的《关于教育的几点思考》中就指出,动物能够感受痛苦,能够被伤害,对待动物的残忍会给人带来影响,因而对动物的伤害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他写道,许多儿童“折磨并粗暴地对待那些落入他们手中的小鸟、蝴蝶或其他这类可怜动物”,这类行为“将逐渐使他们的心甚至在对人时也变得狠起来”,“那些在低等动物的痛苦和毁灭中寻求乐趣的人……将会对他们自己的同胞也缺乏怜悯心或仁爱心”。第二,从宗教角度出发,认为动物是上帝创造的一部分,而人是最受上帝宠爱和最强大的生命形式,因此人类有义务来代表上帝成为动物福利的优秀受托人或管理员。很显然,这里还是带有浓厚的人类中心主义色彩。
进入18世纪,一部分人开始考虑动物的权利问题。1776年,哈姆弗里·普莱麦特(H.Primatt)博士的一篇题为《论仁慈的义务和残酷对待野生动物的罪孽》的论文揭开了英国关于动物权利问题讨论的序幕。18、19世纪的动物保护伦理与仁慈主义运动仍是从上述两方面展开的,或从宗教的角度出发,把对动物的残忍行为视为一种罪孽,或视为人所犯的一种错误。普莱麦特从宗教出发,认为所有的生命都是上帝的作品,都应获得人道的待遇,对动物的残忍行为都是“亵渎神的”和“不虔诚的”。
英国的功利主义哲学家杰罗米·边沁(J.Benthan)从人的角度来论证动物的伦理地位,并驳斥了笛卡儿主义。边沁在他的《道德与立法原理》一书中指出,一个行为的正确与错误取决于它所带来的快乐或痛苦的多少。与笛卡儿相反,他认为动物能感受痛苦。他把他的“最大幸福原则”扩展应用到动物身上,认为一个有道德的人或有道德的社会应最大限度地增加快乐并减少痛苦,不管这种快乐或痛苦在什么地方。他论证说:“皮肤的黑色不是一个人无端遭受他人肆意折磨的理由。人们总有一天会认识到,腿的数量、皮肤上的绒毛或脊骨终点的位置也不是驱使某个有感觉的动物遭受同样折磨的理由。”边沁从功利主义出发要求减少动物的痛苦,结束对动物的残忍行为。
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讨论都是从人的角度出发来谈论对待动物的是非问题。而与边沁同时代的约翰·劳伦斯(J.Lawrence)提出了一种更为接近的观点,他把权利直接赋予了动物。这在西方动物保护伦理中是一个重要的进步。1796年,劳伦斯写了《关于马以及人对野兽的道德责任的哲学论文》,在其中《论畜类的权利》一章中,他驳斥了笛卡儿认为动物的存在完全是为人类服务的观点,反对那种认为动物没有权利的观点。他认为,生命、智力和感觉就是拥有权利的充足条件,这就意味着,拥有生命和感觉的动物与人一样拥有天赋的权利。他提议国家承认兽类的权利,并为此建立法律来保护它们免遭伤害。1822年,在劳伦斯的朋友查德·马丁(R.Martin)的推动下,英国制定了《禁止虐待家畜法案》(马丁法案),将英国的仁慈主义运动推向了一个新纪元。
1879年,伦敦学院的自由主义者爱德华·尼乔尔松(E.B.Nicholson)把动物与白痴作比较,认为两者都同样大脑功能较低、情感有限,动物也能感受痛苦和快乐,但没有一个有良知的人会否认白痴的生存权及相应的自由权。因此他得出结论:“动物和人享有同样的生存权和个人自由。”
英国的仁慈主义在19世纪亨利·塞尔特(H.S.Salt)那里达到顶峰,1892年他出版了《动物权利与社会进步》一书。该书把古老的天赋权利论与18、19世纪的自由主义融为一体。他认为道德共同体的范围需要扩展,动物和人一样都拥有同样的生存权和自由权,他甚至把动物称为“准人类”。但只有人才有是非观念,动物自己无法以伦理的方式去行动。在此,塞尔特巧妙地把动物权利与人的德性、人类社会的进步联系起来,从而超越了人类中心主义。他认为动物的解放取决于人的道德潜能的充分发挥,取决于人类变成“真正的人”,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动物的解放是相伴而行的。他在《文明的残酷性》(1897)一文中指出:“把人从残暴和不公正的境遇中解放出来的过程将同时伴随着解放动物的过程。这两种解放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任何一方的解放都不可能单独完全实现。”在他看来,“只有把同一民主精神扩展开来,动物才能享受‘权利’;这种权利是人们通过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才争取到的”。[3]塞尔特的思想对20世纪的动物权利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6.1.2 美国早期动物保护伦理与仁慈主义运动
在18和19世纪,美国的动物保护伦理和仁慈主义运动远远落后于英国。美国人一直陶醉在地大物博的神话之中,权利关注的视野还局限于人,即黑奴的解放运动。然而,美国人有着根深蒂固的天赋权利意识和自由主义观念,必然会把伦理关怀的范围扩展到非人类存在物身上。
美国的仁慈主义同样是从人的角度出发来讨论人对待动物的是非问题,即对人来说,残忍地对待动物是错误的。1793年,美国自然神论者托马斯·潘恩(T.Paine)就宣称:“人与人之间的任何残害和报复行为,以及对动物的任何残酷行为,都是违背道德义务的。”即认为有道德的人应该尊重所有的生命形式,不仅包括人,还包括动物。对待动物的残酷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他最终促成了19世纪早期少数几个州制定了反对残酷对待动物的法律。同样,受英国仁慈主义及洛克思想的影响,亨利·贝弗(H.Bergh,1811—1888)也指出,一个残酷对待动物的人会道德堕落,一个不能阻止其成员残酷对待动物的民族会殃及自身,甚至导致其文明的衰弱与退化。他呼吁人们善待动物,并于1866年成立了“禁止残害动物美国协会”,该协会发表了一份前所未有的“动物权利宣言”。1868年,乔治·安吉尔(G.T.Angell)成立了“禁止残害动物马萨诸塞州协会”。7年后,成立了“美国仁慈教育协会”,该协会的座右铭是:“荣显上帝,热爱和平,友好、公正、仁慈地对待所有的动物。”《汤姆叔叔的小屋》的作者哈里特·比切·斯通(H.B.Stowe)也加入了仁慈主义运动,她的兄弟也呼吁“所有善良的人都承担起自己的仁慈使命”,即促进动物权利的使命。
继英国的仁慈主义者约翰·劳伦斯呼吁“兽类的权利”一个世纪后,美国语言学家爱德华·培生·伊文斯(E.P.Evans,1831—1917)发表了题为《人与兽类的伦理关系》一文,并首次抨击了基督教的人类中心论,指出《圣经·创世纪》中包含了要求人类征服地球的专制命令的内容。在1897年出版的《进化论伦理学与动物心理学》一书进一步说明了人与动物的共性,他认为人和动物一样都只是大自然的一部分,把人置于自然之上的观点在道德上是错误的、有害的。在这里,伊文斯远远超越了他的前辈们,认为人类虐待动物之所以是错误的,不仅仅是由于这会导致人的堕落,而且是由于动物拥有独立的、人类不应侵犯的内在权利。并且他把伦理共同体的范围扩展到每一个“有感觉的”生物,甚至岩石或矿石这类没有生命的客体。
与伊文斯一道,约翰·霍华德·摩尔(J.H.Moore,1862—1916)也探讨了动物权利问题,先后出版了《普遍的亲缘》、《新伦理学》两本著作。在摩尔眼中,人“并不是一个堕落的神,而是一个有出息的猿”。事实上,人比蛇还坏,是“最鄙俗、最嗜酒、最自私自负、最吝啬、最虚伪、最残忍好杀的陆地动物”。他写道:“所有的存在物都是目的。没有一个存在物是工具。”“生命过程,而非人,才是目的。”而且,“所有的存在物不仅拥有平等的权利,还拥有所有的权利”,他心目中权利的范围超越了家畜,还包括了老鼠、乌龟、昆虫和鱼类的权利。伊文斯和摩尔的观点为同时代的人所无法接受,遭到讥笑、讽刺,然而他们对未来仍抱有乐观的态度。伊文斯预言,总有一天,“我们的子孙终将明白,和人一样,动物也有着不可剥夺的权利”。[4]
从以上对英美的动物保护伦理及仁慈主义运动的探讨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仁慈主义者主要是从人的角度出发来关心动物,也就是洛克所关心的问题,即:对动物的残忍很容易演变为对人的残忍;仁慈主义者所关注的是麻木不仁的人——对施加在动物身上的痛苦的麻木,而非动物本身的痛苦。这使得早期的动物保护伦理和仁慈主义运动带有浓厚的人类中心主义色彩。在环境伦理由人类中心主义走向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今天,这一理论及其运动遭到了人们的批判与反对。另外,仁慈主义者对动物的关心更多的是动物个体,并且主要限于家畜、实验室中的动物以及人们熟悉的动物个体,而非关注动物的“类”以及所有的动物,这使之带有很大的局限性。尽管这一早期的理论及其运动带有很大的局限性,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他们在超越传统的道德共同体方面迈出了艰难的、革命性的第一步。这是人类道德共同体扩展的第一步,人们必然会从自己最熟悉的、与人类最接近的动物出发,把道德关注的对象逐步扩展,并为后来的动物权利论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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