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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协同机理

时间:2023-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生态环境协同发展与都市圈协同发展具有以下几方面密切关系。都市圈协同发展,需要注重生态环境的协同发展,要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对都市圈协同发展的支撑作用。因此,生态环境的协同是都市圈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在都市圈协同发展中予以特别重视和解决。三是都市圈的协同发展,最终是要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同一体的发展效应。
生态环境协同机理_都市圈协同发展理论与实践

生态环境是区域发展的重要生态支撑。经济的发展必须摆脱忽视环境、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要积极探索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一体发展道路。都市圈协同发展,更需要将生态环境的建设,作为都市圈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以期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都市圈经济发展同步推进。

一、生态环境协同的概念与内涵

绿色低碳发展正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之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中将绿色作为今后我国发展的重要理念,明确提出“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新贡献”。从学术角度看,研究生态环境与都市圈的发展问题正逐渐成为学者关注的热点。张海峰(2005)以山东半岛城市群为例,在对生态环境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及其互动关系等进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系统动力学的方法研究半岛城市群生态环境与经济的相互关系。陈美玲(2015)以珠三角城市群为例,通过将城市群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类比研究,将城市群视为类生态系统,分析城市个体发展思路,从而揭示城市群系统的自然发展规律等。郭任(2011)以长株潭城市群为例,从系统统筹角度,研究了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建立了科学评价城市群环境与经济系统协调发展的综合指标体系等。从以上研究可以发现,学者从都市圈的层面,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理论,运用生态学的原理,对都市圈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力求建立起都市圈与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体制。本著作认为生态环境的协同发展,是指运用环境学的相关理论,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推动都市圈内固废、水、空气等的协同化治理,构建都市圈循环发展生态系统,最终实现都市圈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一体发展。

二、生态环境协同与都市圈协同发展的关系

从环境学的角度看,区域的发展要在区域土地、水、资源等生态环境基础上,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实现区域的可持续发展。从都市圈角度看,由于土地、水、空气等生态环境要素有其自身循环发展的特点,特别是像水、空气等具有动态性、连续性等特点,会随着条件的变化发生空间的移动。因此,生态环境的协同较经济、产业的协同更加难以受人为因素影响,需要基于其自身客观规律,在维持其生态系统平衡的基础上,推动生态环境协同与都市圈的协同发展同步推进。生态环境协同发展与都市圈协同发展具有以下几方面密切关系。一是生态环境协同发展是都市圈协同发展的最重要依托。从世界城市的发展规律可以看出,只注重经济发展,而忽视生态环境建设的发展模式是一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最终也要受到生态环境的反作用,丧失发展的动力。都市圈协同发展,需要注重生态环境的协同发展,要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对都市圈协同发展的支撑作用。二是生态环境协同发展是都市圈协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跨行政区划的空间形态,都市圈的协同发展要解决跨行政区划所导致的一些协同发展问题。而生态环境的许多要素具有跨行政区划流动的特性,如空气是一种无形的生态环境要素,可以大范围地在空间流动。而都市圈内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废气,对空气的发展质量产生影响,这需要从源头上进行解决和协调。而一些跨行政区划的河流等,也因为经济的发展对水源产生影响,造成流域范围内水质的变差,这也需要通过都市圈协同发展,实现水资源保护的协同。因此,生态环境的协同是都市圈协同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在都市圈协同发展中予以特别重视和解决。三是都市圈的协同发展,最终是要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同一体的发展效应。都市圈的协同发展的目标,不是简单的强调经济发展的成果,而是要注重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一体协同效果。要在实现经济发展速度与质量显著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公共服务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的基础上,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生态环境协同的关键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意识是与经济发展阶段紧密相连的,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阶段,经济主体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还不够强烈,人们过多地关注经济发展。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生态环境越来越引起经济主体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进而成为各经济主体发展不可忽视的内容。从都市圈的发展看,都市圈协同发展是都市圈发展的更高阶段,在都市圈发展进入协同发展阶段以后,随着政府、居民、企业等经济主体对经济与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认识程度不断提升,其对生态环境的协同发展在认识上基本达成共识。从都市圈协同发展阶段看,生态环境协同发展需要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机制建设问题。由于生态环境的跨区域特性,生态环境协同发展必须要涉及都市圈内各行政主体。由于各行政主体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也必定有偏差。而且,生态环境的保护大多是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的,对于那些财政收入紧张的县市来讲,这会影响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的积极性。为此,在生态环境协同发展上,要注重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力争行政主体在协调基础上,建立起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机制,有效地保障生态环境协同发展。二是跨区域环境共保举措创新问题。对于跨区域环境共保机制建设,特别是对跨区域污水治理设施、固废处理设施、管网等基础设施,需要建立起如何投资、如何实施、如何建设、如何运营等方面的环境共保举措。通过这些创新举措,解决环境共保基础设施投融资问题,用地指标配套问题、基础设施正常运营问题等。这些创新举措对实现都市圈跨区域环境共保设施的建设起着重要作用。三是跨区域环境共保联合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设问题。由于都市圈的生态环境问题是跨区域的,跨区域的生态环境问题会涉及生态环境被破坏后如何联合执法的问题。由于在现今的体制下,环境执法与监督考核体系只针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主体,而对跨区的主体在环境受到破坏后如何共同防治和处理还缺少手段与方法。因此,在都市圈协同发展阶段,还要特别注意将都市区的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与考核,争取在联合环境执法、环保考核机制等方面建立形成新的机制。当前,一些都市圈已经出现的区域边界联合执法制度、跨区域出境断面水质联合考核制度等都是开展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有效实践。四是对生态环境涵养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对于那些地处都市圈环境敏感度高的水源地,由于受到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这些相应的都市圈在工业、农业等发展方面受到限制。可以说,在这些地区的居民是为下游的居民特别是流域内的居民做出了牺牲和突出贡献的。因此,在都市圈生态环境协同发展方面,应建立起针对上述地区生态环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弥补生态地区对都市圈区域在生态保护方面的经济损失。近年来,许多地区在水源地地区开展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但由于在转移支付的数量大小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未建立起明确的制度与机制,导致财政转移制度推动实施力度还不够大。为此,在都市圈生态环境协同发展方面,要创新体制机制,建立起有效的财政转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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