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行的做法,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长应当参照全社会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来确定。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企业工资调查制度,以企业工资增长作为公务员工资增长的参照系。但目前有关法律规定的政策尚没有实施和执行。我国2006年颁布实施的《公务员法》中第一七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的薪酬水平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这两个条款在实践中作为指导公务员工资制度调整的依据,为改善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指明了方向。为了解决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整机制,与工资调查制度直接相关的制度建设包括应如下几个方面:
(一)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查法律体系建设
一些发达国家的工资调查制度是以宪法为依据,以公务员法为基础,以工资法等其他单项法律和行政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确保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工资水平调查程序有法可依。我国尚无专门立法,应该加快立法,使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调查能够有章可循,依法推进。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将我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以法律明确并保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符合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规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酬水平,杜绝“灰色收入”。总之,要在保障工资水平符合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又不丧失其公共服务性的本质,工资制度应当既体现外部公平性又满足内部激励性。
(二)完善工资等级确定机制,提高工资体系的透明度
一是要改变现行的职务工资制,即工资调整机制中根据职务高低决定工资水平的做法,而应将工资与工作岗位的职责、任务、要求等挂钩,发挥激励与约束作用。二是必须提高公务员工资体系的透明度,并建立一个相对客观公正的工资调整标准。三是合理界定工资、津贴和福利在工资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如德国公务员的工资结构中,基本工资占主导地位,津贴项目的发放与特殊岗位或特殊工时相联系,占收入中的比重很小,而福利解决的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负担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我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资结构中工资、津贴和福利相互交叉,各自地位和功能有待进一步明确。在优化工资结构的基础上,与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相衔接,尽快制定并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和鼓励公务员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在合理界定工资、津贴和福利在工资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的基础上开展工资水平调查,调查成果才可能准确完整,才有利于收入分配改革的稳步推进。
(三)设计科学实用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查制度
可以借鉴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工资比较经验,设计出一套科学实用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机制。以公务员工资调查制度为例,美国联邦政府的实践证明,采用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工资比较是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同时必须明确,美国政府公务员工资调整机制的顺利实行,建立在两大基础之上:一是完善的职位分类体系;二是科学有效的工资比较机制。其中前者不仅体现在公务员分类体系中,同时企业职位也有对应的标准化分类体系。目前我国有一套现行的职位分类体系,但是公务员的职位分类体系较为简单;而企业职工职位分类体系标准化程度不高,且在多年的实践中很少使用,己经无法满足时代的需求。因此,有必要结合现阶段我国的新形势对两套职位分类体系进行进一步优化,对于欠缺之处进行补充,对于过时之处进行更新。对于后者,则需要在充分研究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开发出实用且科学的方法,对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将结果应用于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整中。企业工资水平代表着社会工资水平,企业规模的选择,是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的重要环节。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可以利用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库,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选择一定规模的企业进行比较。美国、日本是选择50人以上企业,韩国是选择100人以上企业,我国企业规模的选择,可在试点基础上最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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