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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民法治信仰的培育

时间:2023-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加强对公民法治信仰的培育,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总目标的实现,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建立,对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增强,对增强法治信仰的社会氛围的形成,都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依法治国,必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培育公民法治信仰,关键是营造“全民信法、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
浅析公民法治信仰的培育_中国梦的理论内涵与时代价值

孙宝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律权威的树立,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对公民法治信仰的培育,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总目标的实现,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建立,对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增强,对增强法治信仰的社会氛围的形成,都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只有当法治意识成为每个公民的法治信仰,公民才能成为法治建设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一、法治信仰的培育是以形成一整套完备法治体系为前提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依法治国,顾名思义,就是在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础上,组织法律的实施,实现国家的治理。也只有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的过程中,公民的法治信仰才能逐步培育起来。

1.科学立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培育法治信仰,让公民有法可依,就必须科学立法,通过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等方式方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解决法治信仰培育的前提问题。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形成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法治信仰的培育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2.实现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这是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的重要一环。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实现提供了前提和基础。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者关系分析,前者是呈静态的法律规范系统,而后者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又包括动态的法制运转机制。前者是后者的逻辑起点,后者是前者的目标结果。只有当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立起来,才能培育出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

3.全面推进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实施。依法治国,必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表明一个重要观点,在建设法治体系中,法律体系建设是前提,更加强调的是实施。在实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过程中,在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目标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人民内心真正培育出对法律权威的拥护和真诚信仰。

二、法治信仰的培育是以增强法治信仰社会氛围为基础的

培育公民法治信仰,关键是营造“全民信法、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改革之初,曾有一位农民把一头病牛送到检察院,请检察官帮忙“检查”牛得了什么病,说明当时人们的法律常识还处于亟待启蒙的阶段。国家现代化,关键是人的现代化,而且是必须有具备现代法治观念的人。所以,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必须立足全局,站在全社会的角度,努力筑起全民信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1.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从宏观角度分析,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继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养成守法、用法的意识,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从微观角度讲,在法治培育过程中,全民守法是法治体系的基础,以解决公民“不信法”、“不守法”的行为问题为突破口,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全民守法的境界,实现由消极守法向自觉守法转变,形成对法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皈依感。

2.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是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只有领导干部带头敬法、守法,才能在全社会营造“全民守法”的深厚氛围;只有领导干部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权威,才能不断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带动全民守法,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社会基础。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等制度要求,保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制度的落实。

3.培育法治信仰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起进行的全民普法运动,已经形成了由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全社会参与、“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民普法工作网络。然而,一些领导干部和部分群众的法治意识单薄的现象仍然存在,其问题的解决,必须在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基础上,变以往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教化”,向注重法治思维、法治信仰的培养转化;必须充分发挥党委和政府的职能作用,完善普法宣传制度和教育机制,以此提高全民的法治信仰。

4.培育法治信仰要坚持走法治德治相结合的道路。《决定》指出,“培育公民法治信仰必须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中华民族自古就有五千年的传统美德,在社会活动中形成诸如社会规则、行业规则、生活规则等表现形式的道德规范,并发挥着法律无可替代的作用。德治思想自古以来就深得统治阶级的信奉。所以,坚持法治德治相结合,用法治力量解决道德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以此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责任;把法治精神融入道德规范,以增强道德规范的普遍约束力。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三、法治信仰的培育以提高公民个体的法律修养为落脚点

公民法治信仰的培育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由于漫长封建社会的历史影响,在中国,自古至今人们重人治而轻法治,导致法治没有真正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这在某种程度上就决定了树立和培养公民对树立法治信仰艰难,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这是一个工程量庞大、工期漫长的复杂工程。

1.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我国自上世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自始至终强调法制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作用,特别是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促进了立法工作的发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改革以来,科学立法推进了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可是,立法质量滞后于立法速度和立法数量。其主要表现为,单行法或部门法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部门法之间的衔接配套和协调性差等方面。所以,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以此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法律才会成为公民的需求,才会发自内心的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2.注重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守法精神

公民权利意识与法律修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可以使公民知法并对法律的价值产生认同感,有利于人们法律修养的形成;同样,法律修养的形成必然会使民众的权利意识扩张,从而又推动法律意识的增强。在法律修养的形成中,公民个体法律修养的培养是法律内化为人的本能的需求,针对千百年来形成的重人治,轻法治现象,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通过多渠道、全方位的普法教育,扫除公民在法治信仰培养过程中产生的“畏讼”和“讼累”观念,为树立法律的权威,加强公民的守法精神的塑造,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提供法治保障。

3.加强示范效能,规范公权力的运行

法律具有潜在的刚性约束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市场主体及其外部环境均有保护作用。这种刚性约束力,不仅对普通民众发挥效力,更是对掌握公权力的国家机关极其公职人员发挥效力。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简单说,公民法治信仰的培育,源于法律对公权力的刚性规范和示范效能。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要筑起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的社会氛围,唤起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

(中共通榆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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