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妮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这是党着眼于新形势下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特点,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彰显了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是减少和避免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的首要环节,是推进民主科学管理、实现协同善治的重要保障,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公众参与作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尊重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权利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体现,充分表达了我党让公众参与权力运行过程、从而使权力在人民监督下运行的勇气和决心。
随着时代的发展,公众的利益诉求愈来愈呈现出多样性,公共政策要体现出这种多样性的诉求,否则将会失去政策的有效性;在重大政策制定的过程中,获得公众的认可才能使政策得到重要的支持,因此,有效地提高公众参与,是依法决策应有的程序,使行政决策更符合公众的政策偏好,也是现代政府法治治理能力的体现。
一、充分认识公众参与对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公众参与的涵义
公众参与,通常又称为公民参与、公共参与,就是公众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制度,公众参与是指公共权力在进行立法、制定公共政策、决定公共事务或进行公共治理时,由公权力机构通过途径从公众和利害相关的个人或组织获取信息、听取意见,强调的是决策者与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双向沟通和协商对话,并通过反馈互动对公共决策和治理行为产生影响的各种行为。
(二)公众参与有利于权力的有效监督
公众参与可以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给予权力有力的监督。我国对权力的监督方式,监督主体包括包括立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政党监督和公众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这些监督的复合要素要做到有机结合、形成合力,公众参与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面对广大的公职人员队伍、地域辽阔的国家范围及事无巨细的行政事务,没有任何执政党或者政府能够仅仅依靠自身力量,通过从上到下单一向度的监督模式,实现复杂而广泛的有效监督。相比之下,公众监督具有监督者数量规模巨大、监督者不同地域和层次的普遍分布等优点,更容易建构立体式监督网,扩大公众参与成为监督权力的必然选择。
(三)公众参与有利于增强权力的合法性
权力具有天生自我膨胀的特性。一方面,公共权力在运作过程中会自发产生权力扩大的本能冲动,一旦失去监督与控制,权力将会产生无限延伸的动力,而行政权力的扩张无疑使行政机关侵犯公众权利的机会大大增加,只有广泛而有效的公众监督,能够使公众参与到行政权从设置、到运行的过程,防范行政权的恣意扩展与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另一方面,执政党执政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有赖于公众对于其执政效果和执政方式的认同和支持。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公众参与热情空前高涨,公众对权力的公共利益取向充满期待。一旦权力丧失公共性,便会出现执政“合法性”的认同危机。在我国推动公众参与,可以保证权力认同感更具群众基础,更容易被公众所认同和接受,体现了执政党对“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原则与对人民权利的尊重。我们党支持和保证公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来监督权力,也是由我们党的执政权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要保证人民当家做主这一根本原因决定的。
二、构建公众参与决策的平台
(一)增强公众参与决策的自觉意识
增强公众参与权力监督的自觉意识分为两个方面的:执政党与政府接受权力监督的自觉与民众主动参与监督的自觉。执政党与政府应该认识到,打破权力垄断现象,扩大公众参与,不仅仅是为了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更关系到全体公众对公正与公平的诉求。积极接受公众监督,对加快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具有深远影响。而公众在参与监督权力、制定行政觉得的实践中,也要逐步摆脱其受教育水平及落后观念的负面影响,从目前的以社会性或问题性参与居多向高层次的参与转变;从动员性参与较多向自主性参与转变;从手段性参与向目标性参与转变。正如亨廷顿所说:“高水平的政治参与总是与更高水平的发展相伴随,而且社会和经济更发达的社会,也趋向于赋予政治参与更高的价值。”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众参与的程度与水平也要进一步提高。
(二)完善公众参与决策的制度保障
我国公众参与决策的制度安排上,在具体实施和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要使公众决策实现具体化、可操作化,首先要完善保障公众参与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制度的建设,制定相关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切实实行决策的调研、论证阶段,都有公众参与。加快建立政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公众参加的顾问队伍,切实发挥顾问、咨询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加快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评估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执行情况开展评估。通过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评估制度,形成与决策机制相衔接的检查机制,强化提升重大决策的执行力。
(三)提高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供给
扩大公众参与决策的层面,推进信息公开是必要条件。公众参与必须具备相关的公共事物的知识与资讯,信息资源的封闭会不仅会导致公众缺乏知情权,更会阻碍公众参与的能力,使公众对参与失去信心与兴趣,最终有损执政党与政府的公信力。我国还有一些法规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效力有限,尚不能有效发挥公众参与权力监督的重要作用。有时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一些部门不愿公开详细信息,大量信息被以“内部文件”的理由列入保密范围。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除了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的,行政机关必须一律公开,实现公权力全过程的公开。
(四)增加公众参与决策的组织化程度
从公众参与的现状来看,公众的参与意识与参与行动越来越强烈,可是参与的组织化程度仍然偏低。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角度看,提高公众参与权力监督的组织化程度,将公众参与有序地组织起来,才能使参与更加容易规范化。目前许多关于公众参与组织化的法律制度仍然缺位。如,相关社团组织的法律缺乏,难以鼓励与规范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这将严重阻碍公众参与的健康发展。
(五)拓展公众参与决策的渠道方式
我国的公众参与还处于起步阶段,自上而下的合法性需求,自下而上的维权需求,为公众参与决策提供了广阔的需求与制度空间,真正吸纳公众参与的渠道仍待拓宽。政府、公民、社会组织、专家、媒体,因需求而参与,在博弈中相互学习,扮演者参与者、回应者、支持者、引导者等复杂的角色,推动者公众参与制度的发展。高新技术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民主、开放、互动的网络生活,为政府也为民众提供了参与监督的条件,政府应该以此为契机逐步形成多元、平等、民主、合作的社会治理模式。利用新兴技术使公众参与决策,有助于公众利益的表达,有助于执政党与政府及时对公众偏好做出回应,保障人民的利益。
总之,扩大公众参与的广度与效度,不断疏通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就是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监督的阳光照亮权力运行的每一个角落,才能达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完善公众参与觉得的制度,使制度化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全局性和根本性,不仅可以提升政策品质与公民满意度,还是提升法治时代政府治理能力的有效途径。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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