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去世后要求覆盖党旗有什么规定吗?
2003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全面做好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3]14 号)规定:“党员去世后,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
《支部生活》编辑部指出:遗体覆盖一般用3号或4号党旗,骨灰盒覆盖一般用5号党旗,但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覆盖用党旗可以重复使用,也可以赠送给家属用于骨灰盒室内存放时覆盖。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逝世的,骨灰盒上不能覆盖党旗。用棺木安葬的,不能在棺木上覆盖党旗。
附件一:《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全面做好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
党的十六大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为了落实党章的要求,全面做好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的规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十六大把党徽党旗写入党章的重要意义,宣传规范党徽党旗工作的重要性及有关规定,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切实增强党的意识,自觉使用规范的党徽党旗,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
二、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规范的党徽党旗。原有党徽党旗凡不符合中办发[1996]25号文件规定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要按照“一个支部一面旗,一个党委一枚徽”的要求,研究提出配备规范的党徽党旗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和年度配备计划,原则上要在两年内实现全面规范的要求。
三、为了保证党徽党旗的产品质量、降低生产制作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党徽党旗的严肃性,党徽党旗及相关产品要严格按照组通字[1996]49号和工商办字[1997]第18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由我部指定企业生产制作,由组织系统内部供应销售,其他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生产、制作和销售党徽党旗及相关产品。各级组织部门在开展这一工作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四、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党徽党旗生产、销售工作的监管。对非法生产、销售党徽党旗制品的企业和违反规定购买非定点企业产品的党组织和个人,要按照中办发[1996]25号和工商办字[1997]第180号文件精神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党组织要按照规定使用党徽党旗,并妥善保管。党员去世后,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以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但党旗不得随遗体火化或随骨灰盒掩埋。
六、请将本地区(系统)的工作方案和今年的配备计划在6月底前报我部。以后的年度配备计划请在当年3月底之前报我部,并请认真做好有关组织工作。
附件二:遗体覆盖国旗、军旗的规定
1. 覆盖国旗。在什么情况下,公民的遗体可以覆盖国旗,国旗法并没有相应的规定。通常认为,为了国家利益殉职,或者生前为国家做出卓越贡献的人,去世后可以覆盖国旗。作者的理解是:如果他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他不是共产党员,他可以覆盖国旗。
从过去的情况看,覆盖国旗者大多是著名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或者在海外因公牺牲的中国公民。比如:海地地震中不幸遇难的八位维和烈士,香港的霍英东,西藏的阿沛阿旺晋美等都曾在遗体上覆盖了国旗。
2. 覆盖军旗。必须是现役军人逝世以后,方可申请覆盖军旗。1982年9月22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曾对军队干部逝世后骨灰盒覆盖党旗、军旗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1)党员干部逝世后都可覆盖党旗,只要家属提出申请,由团以上党委批准即可;
(2)凡现役军队干部逝世后,均可覆盖军旗。由家属提出申请,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即可;
(3)逝世干部为党员者,骨灰盒覆盖党旗或军旗,按家属意见或干部生前遗嘱办理,但不能同时覆盖党旗和军旗;
(4)英雄、模范、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战士牺牲病故后,经军以上政治机关批准,也可覆盖军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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