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具体解决行政处罚的实施问题,如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如何决定从轻、从重、单处、并处等裁量方法。
(一)一事不得给予两次罚款
对当事人的一个档案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两次以上罚款。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主观上只有一个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只有一个违法行为,理应给予一次处罚,这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体现。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两罚”是专指对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罚款,而不是限制不同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时,根据行政管辖和职权,同时实施行政处罚。例如,当事人擅自公布其利用的档案馆的档案行为,既违反了档案法律,可能又因剽窃他人作品而违反了知识产权法律,对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分别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得同时给予罚款。这样,兼顾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权的实际需要。
(二)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内,对当事人适用较低幅度的处罚,如对档案违法行为当事人处以较小数额的罚款。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如按档案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本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适用减轻处罚时,则可只给予警告而免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行为危害后果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定情形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关于档案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不予处罚的主要情形为:违法行为当事人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三)档案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是指行政机关追究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若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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