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档案的来源主要有:接收现行单位的档案;接收撤销单位的档案;征集社会散存的档案。必要时,档案馆之间还要开展交换档案的活动。
(一)各级综合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
1. 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2. 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3. 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
4. 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
5. 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
6. 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二)各级部门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
各级部门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各级专门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
各级专门档案馆,收集本行政区内某一专门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
(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收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收。
各档案馆还要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有条件的档案馆应根据国家灾害备份的要求,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备份工作。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并报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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