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档案的鉴定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会计档案的鉴定主要表现为准确地划分保管期限。目前,确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基本依据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所附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表12-2、12-3)。这个文件及所附的保管期限表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其中所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按照国家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其中定期又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表12-2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续表)
表12-3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续表)
(续表)
注: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办理。
鉴定之后,须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二)会计档案的销毁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 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值得注意的是,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券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关于销毁会计档案的审批权限,《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作了原则规定。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国有企业经企业领导审查,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销毁会计档案审批报告,各一式三份,一份由档案部门归档永久保存;一份由批准销毁机关归档;一份由监销部门归档。
表12-4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表12-5 销毁会计档案审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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