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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安宣言》看文化遗产保护与环境保护关系理念的演变

时间:2023-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约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为遗产保护提供了制度化的保障,强调了物质材料历史的真实性。
从《西安宣言》看文化遗产保护与环境保护关系理念的演变_中国“海上文化线路”遗产的环境法保护

应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的邀请,2005年10月17日至21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十五届大会在我国古城西安召开。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官方咨询机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此前的14次大会都在西方文化发祥地举办。此次大会选择在中国召开,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这样的国际学术组织首次在中国举行学术会议,弥补了东方文化在国际古迹遗址保护领域的缺憾,这也代表了我国遗产保护水平的提高,参与国际遗产保护事务的增多和国际地位的提升。

大会期间举办的“古迹遗址及其周边环境——在不断变化的城镇和自然景观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科学研讨会上,各国代表所交流的众多案例和反思,促使大会形成并通过了“保护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环境”的《西安宣言》。

《西安宣言》是来自全世界的近千名文物、考古、建筑、园林、规划、法规、景观等方面的专家,字斟句酌,百般推敲,最后一致通过了这一历史性的文献,是一部专门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环境的重要文献,它将环境对于遗产和古迹的重要性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宣言认为:“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指的是紧靠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和延伸的、影响其重要性和独特性或是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组成部分的周围环境。除了实体和视角方面的含义之外,周边环境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有过去和现在的人类社会和精神实践、习俗、传统的认知或活动、创造并形成了周边环境空间中的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当前活跃发展的文化、社会、经济氛围。”[1]同时,不仅仅提出对历史环境深入的认识和观点,还进一步提出了解决问题和实施的对策、途径和方法。宣言“强调有必要采取适当措施应对由于生活方式、农业、发展、旅游或大规模天灾人祸所造成的城市、景观和遗产路线急剧或累积的改变,有必要承认、保护和延续遗产建筑物或遗址及其周围环境的有意义的存在,以减少上述进程对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意义、价值、整体性和多样性所构成的威胁”,具有较高的指导性和实践意义。

《西安宣言》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性文化遗产保护文件,因为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国际上对于遗产的保护还处在单体保护和局部保护的阶段,对于保护遗产真实性的认识和具体原则、方法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国际上对于历史遗产保护的科学认识是从《威尼斯宪章》开始的。从1964年《威尼斯宪章》诞生到现在的40多年间,随着人类对文化遗产认识和实践的不断深入,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有许多新的变化,这些变化不是后者对前者的否定,而是对前者的补充与完善。

1964年5月,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在威尼斯通过的《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即《威尼斯宪章》),第一次在文物古迹的保护中引入了环境的概念,指出“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决不允许任何导致改变主体和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改动。”“修复过程是高度专业性工作,其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迹的美学和历史价值,应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各个时代为一古迹之建筑物所做的正当贡献必须予以尊重,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预先就要禁止任何的重建。”[2]这些重要概念,促成了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世界范围内城市历史建筑和遗产保护的国际潮流的出现。

随着社会经济和现代工业化的高速度发展,自然资源、人口、粮食和环境等一系列影响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人类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正在直接和间接地影响着生物圈。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即《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次明确了“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公约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其中“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而遗址指“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自然遗产”则包括“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3] “文化遗产”是随着社会发展产生的一个新的观念,并且引发了一场声势浩大、影响广泛的国际文化运动。它的产生反映了人类认识和对待自身文化的包容性不断扩大,例如“文化遗产”中的“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就引起人们日益深入的思考。《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为遗产保护提供了制度化的保障,强调了物质材料历史的真实性。

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九届会议在内罗毕通过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即《内罗毕建议》),提出了若干对于历史地区如何保护的观点和方法;认为历史地区是各地人类日常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们代表着形成其过去的生动见证;历史地区为文化、宗教及社会活动的多样化和财富提供了最确切的见证,保护历史地区并使它们与现代社会生活相结合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的基本因素;而遗产是社会昔日的生动见证,对于人类和对那些从中找到其生活方式缩影及其某一基本特征的民族,是至关重要的;整个世界在扩展或现代化的借口之下,拆毁和不适当的重建工程正给这一历史遗产带来严重的损害;认为历史地区是不可移动的遗产,其损坏即使不会导致经济损失,也常常会带来社会动乱;各成员国当务之急是采取全面而有力的政策,把保护和复原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作为国家、地区或地方规划的组成部分,并制定一套有关建筑遗产及其与城市规划相互联系的有效而灵活的法律。第一次提出了“历史和建筑地区”的概念,指出“ ‘历史和建筑(包括本地的)地区’系指包含考古和古生物遗址的任何建筑群、结构和空旷地,它们构成城乡环境中的人类居住地,从考古、建筑、史前史、历史、艺术和社会文化的角度看,其凝聚力和价值已得到认可。在这些性质各异的地区中,可特别划分为以下各类: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同时,明确了“环境”和“保护”的定义,即“ ‘环境’系指影响观察这些地区的动态、静态方法的、自然或人工的环境”在这层意义上,定义不仅涉及趋于静态的文物、建筑物与遗址,还考虑到社会文化进程中的动态性以及历史和建筑地区环境要素的延续性,而“ ‘保护’系指对历史或传统地区及其环境的鉴定、保护、修复、修缮、维修和复原”[4]。之后,人类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更加引起世界范围的重视。

恰好也在1977年,《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即《操作指南》)作为《世界遗产公约》的实施细则予以公布,明确提出了评价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标准及其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管理要求。在理论界,1978年,J.D.西蒙兹(J.D.Simonds)在《人地景观》中全面阐述了生态要素分析方法、环境保护、生活环境质量提高,乃至于生态美学的内涵,从而把生态景观研究推向了“研究人类居住空间与视觉总体的高度”。

1980年8月,在东京召开的第二十四届国际地理大会上,大会主席、伦敦人学教授M.J.怀斯(M.J.Wise)在开幕词中指出:“在今日世界人口日增,环境急剧恶化,资源匮乏和自然灾害频发的处境中,如何协调自然环境和人类文化生活的关系,已成为国际地理学界所面临的主要研究任务。”美国未来学者A.托夫勒(A.Toffler)于1980年出版了《第三次浪潮》,认为人类已经经历了两次巨大的变革浪潮,第一次是农业革命,第二次是工业革命;而电脑的发明标志着人类进入了第三次浪潮,即信息革命时代,并将从根本上影响人们的生产方式、政治准则、生活方式、社会传统及意识形态等。美国经济学家J.奈斯比(J.Naisbitt)于1982年出版了《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新方向》,提出了未来社会的十个发展方向。在诸多学派中,人文主义学派强调城市空间秩序最终是生态秩序的产物,人类社会在生物学和文化的两个层面上被组织,从而发生着类似于生物界的竞争、淘汰、演替等过程。生态主义学派强调城市是一种生态系统,人的生活要从自然界的背景中得到理解。因此人不再是中心,而只是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类必须放弃那种认为科学和技术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的错误想法,变得谦虚、温和与适度。这些思想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尊重顺应,到控制征服,到保护利用,直至上升到和谐共处的演进过程,启发人类在获得改造旧世界巨大能力的同时,应谋求更加理想的人居环境。1984年,M.荷夫(M.Hough)在《城市形态和自然过程》中,重点论述了城市的自然演进过程与城市空间营造的关系问题。

1987年10月,《保护历史城镇和地区宪章》(《华盛顿宪章》)进一步扩大了历史古迹保护的概念和内容,即提出了现在学术界通常使用的历史地段和历史城区的概念;认为环境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地带加以保护。历史地段保护更关心的是外部的环境,强调保护和延续这里人们的生活。

1994年,《奈良真实性宣言》(简称《奈良宣言》)提出,“真实性是文化遗址价值的基本特征,对真实性的了解是进行文化遗址科学研究的基础”;“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适当地保护其环境。任何地方,凡传统的环境还存在,就必须保护”。“文化和遗址的多样性是我们这个世界不可取代的精神资源和全人类的智慧财富”;“文化和遗址的多样性是跨时空存在的,需要得到各种文化和信仰的尊重”。在强调保护文物古迹真实性的同时肯定了保护方法的多样性。

在此期间,一系列相关问题的国际公约和文件相继问世,成为人们步入21世纪的共同行动纲领,标志着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成为全球共识。例如,1996年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会议,发表了各国政府承诺致力于改善全球特别是不发达国家人居环境的《伊斯坦布尔宣言》;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1届会议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这份文件表明国际社会有史以来第一次承认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财产”,并就一个在文化表现形式上更丰富多彩的世界,对所有的民族都更为有益达成共识。我国也制定并公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国策之一。21世纪人类进入“生态时代”,生态思想成为人们解决所有与生命现象有关问题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在这一背景下,强调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化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极为重要。

此类国际宪章还有其他若干,如《会安宣言——保护亚洲历史街区》(2003年)、《整修巴姆文化遗产宣言》(2004年)以及《首尔宣言——亚洲历史城镇和地区的旅游》(2005年)等。上述各类国际宪章是在一定时间内发挥重要作用和具划时代意义的,在此基础上,针对当前城市和人类聚居环境发展的现状,2005年10月17日至21日,在古城西安,专家们进一步认识到环境对于古迹和遗产的重要性,在《西安宣言》中提出了以下重要观点。

(1)要认识到环境对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重要性。

认识到历史建筑、古遗址或历史地区的环境,是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的组成部分。除实体和视觉方面含义外,环境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利用或活动。

(2)认识不同背景下的环境。

提出理解、记录和阐释环境对于界定和评价任何建筑、遗址或地区的遗产价值十分重要。对环境的充分理解需要利用多学科知识和各种不同的信息资源。环境的界定应十分明确地阐述环境的特点和价值及其与遗产资源之间的关系。

(3)通过规划手段保护和管理环境。

提出环境的可持续管理,必须前后一致地、持续地运用有效的规划、法律、政策、战略和实践等手段,同时还须反映当地的文化背景。在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环境内的开发应当有助于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的展示和体现。

(4)对影响环境的变化进行监测与掌控。

提出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环境的变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此过程必须得到监测和掌控。开展环境变化的监测,并就保护、管理和展示活动提出改进措施。评估环境对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重要性所产生的作用,并应制定定性和定量的指标。

(5)与当地、跨学科领域和国际社会进行合作增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识。

提出与当地和相关社区的协力合作和沟通是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环境保护和管理方面,应鼓励不同学科领域间的沟通以及与自然遗产领域机构和专家的合作,将其作为对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及其环境进行认定、保护和展示的有机组成部分。

总之,文化遗产是历史信息的载体,离开了环境,就将成为孤零零的标本。单体的文物固然重要,有着文化生态意义的环境同样重要,整体性的历史环境提供给人的精神记忆更加强烈。因此,“环境”应被认为是体现文化遗产真实性的重要部分。

所以,《西安宣言》研讨对象的英文单词是“Setting”。对《西安宣言》的正确解读首先应该弄清这个英文单词的准确含义。乍看“Setting”一词,狭义地理解,人们或许会把它仅仅理解为遗产周围的景观环境和卫生状况。实际上,这里的环境涵盖的是遗产内存的与外部的、个体的与相互的,历史的与现在的,物质的(有形)与非物质的(无形)复合的客观存在及多方面的相互关系。在参会的《通知》中,“Setting”被译为“背景环境”;现代英汉综合大词典对“Setting”有多达13种中文词义翻译,其中与环境意义相近的有两种翻译:①环境、背景、故事发生的地方;②(舞台等的)布景、(花园等的)布置。从以上两种翻译可看出,“Setting”它既包含了“有形”的实物环境,也包含了“无形”的抽象背景信息。“背景环境”这种翻译似乎过于强调其无形信息部分,实物环境概念未能充分表达,而宣言中的“Setting”更多地是指实物环境。中国的同行们又把“Setting”译作“周边环境”,后来发现这与提出这一概念的含义相差甚远。因为“周边环境”的翻译将“Setting”固定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虽然宣言中的环境主要是指文化遗产周边的环境,但也可以包括更远距离的环境。比如日本专家在会议中讲到的例子:京都的圆通寺公园在日本以“借景”(borrowed scenery)而出名,几十千米以外的比叡山及其轮廓是公园的一个重要景观,当然这座山并不在公园以内,由于比叡山与公园有着独特的联系,对公园的保护当然也包括对这座山及公园与山之间视觉范围的保护。因而,“Setting”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具体的空间或地域范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在后来的《西安宣言》中文正式版中它被译为“环境”。宣言中文终稿将“Setting”翻译为“环境”,显然是对该概念所包含的实物环境与非物质环境的一种折中并加以解释,从而准确、全面地理解它,并应用到实践中去。国际同行们在交换意见的过程中,同意中国同行的解释与做法。

虽然无法找到一个好的中文单词与“Setting”相匹配,但宣言对它的定义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它所指的内容。《西安宣言》第一条对“Setting”这样定义:“历史建筑、古遗址或历史地区的环境,界定为直接的和扩展的环境,即作为或构成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的组成部分”。这个定义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从地理空间来讲,“Setting”不仅是指直接相邻的周边环境;同时也包括非相邻的扩展了的环境,其空间与地域概念不是固定的,而是灵活的,视各遗产地的情况而定。其次,从环境所代表的内涵信息上讲,只要是构成对“Setting”有重要意义和明显特性的组成部分都可以称之为文化遗产的环境。也就是说,这个环境不仅包含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环境,也包括无形的非物质文化成分,它们一起构成了文化遗产的环境。对无形非物质文化环境的理解是非常重要的,宣言在定义后面又增加了一段文字,对此作了进一步说明:“除实体和视觉方面含义外,环境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过去的或现在的社会和精神活动、习俗、传统知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利用或活动,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它们创造并形成了环境空间以及当前的、动态的文化、社会和经济背景。”因此,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Setting”从空间地理位置上讲,既包括与之紧邻的周边环境,也包括与之相联系的更广阔的环境;从概念范畴上看,既指实物环境,也指非物质的文化环境。

对文化遗产环境进行保护的核心是它必须具有重要价值,那么“Setting”的价值是什么呢?解析文化遗产环境价值的关键在于充分理解文化遗产本体与环境的关系上。首先,两者在外部特征和表现形式是很不一样的。一般地,文化遗产本体在外部表现形式上如建筑物,是非常的突出,是各种艺术的精华所在,是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高度浓缩。而遗产环境在有形实体的存在形式上表现得不如遗产本体那么突出。

但并不能因为遗产环境在这些显性价值方面不如遗产本体就认为环境没有价值。从隐性的价值层面看,遗产环境反映的是遗产本体产生的社会和文化环境,是遗产本体赖以生存的土壤,因而具有同样重要的保护价值。比如“海上文化线路”,其最重要的环境是线路所赖以形成的海洋。从表面上看,海洋并没有什么重要的价值,但如果从海上文化线路产生的根源上来看,正是海洋环境的万千变化(潮汐、海风、海浪等)才促成了不同的“海上文化线路”。这千变万化的海洋正是海上文化线路得以产生的重要环境,还有海洋中的灯塔、海岛、海港等都是牵引“海上文化线路”形成的重要依托,都是“海上文化线路”赖以形成和发展的海洋环境。如果没有了这个环境,也许“海上文化线路”就根本不存在了,因而对这片水域的保护,具有与“海上文化线路”本体保护同等重要的位置。因此,我们说遗产环境的价值与遗产的价值同等重要。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对生涩难懂的《西安宣言》第二条关于环境价值的界定有了更好的理解,即:“不同规模的历史建筑、古遗址或历史地区,包括建筑个体、规划空间、历史城镇、陆地景观、海洋景观、文化线路和考古遗址,其重要性和独特性来自于人们所理解的其社会、精神、历史、艺术、审美、自然、科学或其他文化价值,也来自于它们与其物质的、视觉的、精神的以及其他文化的背景和环境之间的重要联系。”

《西安宣言》中关于“周边环境”的定义,对于普通读者来说过于专业了,但要义无非是说与文物本体的价值紧密相关的周围环境,常说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就属于这一范畴。举例来说,北京景山公园里那棵崇祯上吊的树,如果离开了皇家禁宫的环境,就只不过是棵古树,其历史价值就大打折扣了,所以它的周边环境就是景山公园、故宫,乃至整个皇城保护区。

文物的周边环境包括平面的、立体的,自然的、人为的,动态的、静态的,有形的、无形的……它们与文物本体一样,既是历史的产物,又是历史的载体,反映的是历史上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科学技术、宗教信仰、风俗民情等社会各方面的情况。而它存在的过程中,又记载了历史发展进化中的各种信息。更重要的是,“每件文物,在其形成的当时必有其历史的原因、自然的原因,必定与特定的社会属性、意识形态属性、自然属性等密不可分,这就是它的环境,就是孕育它的母体。文物是历史信息的载体,离开了环境这个母体,就成了孤零零的标本。文物依赖于周边环境而存在,它的保留和生存如同树木森林的地理土壤一样,失去地理土壤,就失去了生存的条件,就失去了生机,就变成了枯树枯林。由于信息的缺失,人们不知其与当时社会、自然间的关系,所反映的历史内容模糊,其自身的价值也就相对降低了。在国际文物市场上,一尊知道躯干的龙门石窟的佛头,其价格比找不到躯干的佛头高6~10倍,原因就在于此。

遗憾的是,这一点在过去很长时间内都没有被意识到,保护仅限于文物本体。张柏举例说,一座古塔,如果塔体开裂了,人们会赶快加固维修,因为这是保护文物。而对塔周边环境的变化却置若罔闻,不会考虑在塔附近修一条铁路,火车的震动是否会对塔基产生影响?盖一座化工厂,排放的废气会不会腐蚀塔内的壁画?

认识上的误区和盲点造成了不少无可挽回的后果。例如在遵义会议旧址的走廊上,紧贴着院墙,某产品的广告牌正高高在上地俯视着这座革命旧址。类似的情形,不在少数。中宣部新闻局副局长罗佳明长期从事遗产保护工作,对此更是感慨:“一些看似保护得很好的纪念物,仅仅是因为周边环境被破坏,如使之失去背景规模或建造与之不相协调的现代建筑,这件纪念物就完全失去了意义。原因就在于破坏了文化遗产本体所依托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或者是文化传统的基础,也就是说,对文化遗产背景环境的社会和文化价值方面的破坏,直接导致遗产本体价值的损害。”

《西安宣言》起草小组的代表、澳大利亚籍的谢里登·伯克女士(Sheridan Burke)在向各国同行通报《宣言》起草稿时说到,《西安宣言》的“目标是制定一份简洁有效的文本,强调古迹遗址及其他遗产环境和背景的重要性,确保从视觉、物理或审美角度或在无形文化方面给予合理的关注与掌控”。

《西安宣言》是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从理念和理论迈入历史新阶段的成熟表征。它系统地宣告,相关环境是遗产完整价值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可有可无的附着物。必须动员全社会、多学科的力量周详、细致、深刻地解读、认证和欣赏形形色色的遗产环境,虔诚地尊重和爱护环境,严格谨慎地保护环境,尽可能充分地阐释环境。使遗产与其所处传统环境一起通过科学的规划、保护与管理和谐完整地长久留存下去。为当代人,更为子孙后代更好地、可持续地享用遗产丰富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隽永的美,提供完善、可靠的保障。这是《西安宣言》字里行间表达出的全球文化遗产保护业界的共识和洋溢着的使命感与激情。

附:西安宣言(全文)

西安宣言——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十五届大会于2005年10月21日在西安通过)。

导 言

应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的邀请,我们于2005年10月17日至21日在古城西安召开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十五届大会并庆祝该组织成立40周年,回顾她为维护和保护作为可持续和人文发展的一部分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做出的长期努力;得益于大会期间召开的“古迹遗址及其周边环境——在不断变化的城镇和自然景观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际科学研讨会上所交流的众多案例和反思,以及得益于中国和各国政府、研究机构和专家关于在加速变化和发展的条件下充分保护和管理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诸如古城、自然景观、古迹路线和考古遗址)的经验;注意到《国际古迹遗址保护及修复宪章》(即《威尼斯宪章》,1964年)以及该宪章所引发产生的其他许多文件中所体现出的对古迹遗址周边环境保护的国际的和专业领域内的兴趣——这种兴趣尤其是通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国家委员会和国际委员会表现出来,并体现在《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年)和其他国际会议所通过的结论和建议中,诸如:《会安宣言——保护亚洲历史街区》(2003年)、《恢复巴姆文化遗产宣言》(2004年)以及《汉城宣言——亚洲历史城镇和地区的旅游业》(2005年);注意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中关于“周边环境”的概念,包括《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1962年)、《关于保护受到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1968年)、《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76年)、《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尤其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及其执行性原则——在这些文件中,“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也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强调有必要采取适当措施应对由于生活方式、农业、发展、旅游或大规模天灾人祸所造成的城市、景观和遗产路线急剧或累积的改变;有必要承认、保护和延续遗产建筑物或遗址及其周边环境的有意义的存在,以减少上述进程对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意义、价值、整体性和多样性所构成的威胁;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的代表特此通过如下有关原则和建议的宣言,并将它告知所有能够通过立法、政策制定、规划和管理等途径促进宣言目标实现的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和专家,以便更好地保护世界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及其周边环境。

承认周边环境对古迹遗址重要性和独特性的贡献

1.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指的是紧靠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和延伸的、影响其重要性和独特性或是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组成部分的周围环境。

除了实体和视角方面的含义之外,周边环境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有过去和现在的人类社会和精神实践、习俗、传统的认知或活动、创造并形成了周边环境空间中的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当前活跃发展的文化、社会、经济氛围。

2.不同规模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包括城市、陆地和海上自然景观、遗址线路以及考古遗址),其重要性和独特性在于它们在社会、精神、历史、艺术、审美、自然、科学等层面或其他文化层面存在的价值,也在于它们与物质的、视觉的、精神的以及其他文化层面的背景环境之间所产生的重要联系。

这种联系,可以是一种有意识和有计划的创造性行为的结果、精神信念、历史事件、对古遗址利用的结果或者是随着时间和传统的影响日积月累形成的有机变化。

理解、记录、展陈不同条件下的周边环境

3.理解、记录、展陈周边环境对定义和鉴别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重要性十分重要。

对周边环境进行定义,需要了解遗产资源周边环境的历史、演变和特点。对周边环境划界,是一个需要考虑各种因素的过程,包括现场体验和遗产资源本身的特点等。

4.对周边环境的充分理解需要多方面学科的知识和利用各种不同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包括正式的记录和档案、艺术性和科学性的描述、口述历史和传统知识、当地或相关社区的角度以及对近景和远景的分析等。同时,文化传统、宗教仪式、精神实践和理念如风水、历史、地形、自然环境价值,以及其他因素等,共同形成了周边环境中的物质和非物质的价值和内涵。周边环境的定义应当十分明确地体现周边环境的特点和价值以及其与遗产资源之间的关系。

通过规划手段和实践来保护和管理周边环境

5.可持续地管理周边环境,需要前后一致地、持续地运用有效的法律和规划手段、政策、战略和实践,同时这些方法手段还需适应当地的文化环境。

管理背景环境的手段包括具体的立法措施、专业培训、制定全面保护和管理的计划以及采用适当的遗产影响评估系统。

6.涉及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周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原则,应规定在其周围设立保护区或缓冲区,以反映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重要性独特性。

7.规划手段应包括相关的规定以有效控制外界急剧或累积的变化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

重要的天际线和景观视线是否得到保护,新的公共或私人施工建设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之间是否留有充足的距离,是对周边环境是否在视觉和空间上被侵犯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土地是否被不当使用进行评估的重要考量。

8.对任何新的施工建设都应当进行遗产影响评估,评估其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及其周边环境重要性会产生的影响。

在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内的施工建设应当有助于体现和增强其重要性和独特性。

监控和管理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的变化

9.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发生的变化所产生的个别的和积累的影响,以及这种变化的速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必须得到监控和管理。

城乡景观、生活方式、经济和自然环境累积或急剧的改变可以显著地、不可挽回地影响周边环境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重要性所作出的真正贡献。

10.应当管理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变化,以保留其文化重要性和独特性。

管理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的变化并不一定需要防止或阻挠其发生变化。

11.进行监控,应当对识别、衡量、组织和补救古迹遗址的腐蚀、重要性消失或平庸化所采取的途径和行动加以明确,并就古迹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展陈活动提出改进措施。

应当制定定量和定性指标,评估周边环境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重要性所产生的贡献。

监控指标应当包括硬性指标,如对视野、轮廓线和公共空间的侵犯,空气污染、噪声等,以及经济、社会或文化等层面的影响。

与当地、跨学科领域和国际社会进行合作,增强保护和管理周边环境的意识

12.同当地和相关社区的协力合作和沟通,是古迹遗址周边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保护和管理周边环境方面,应当鼓励不同学科领域间的沟通,这应当成为一种公认的惯例。相关的领域包括建筑学、城市和地区规划、景观规划、人类学、考古学、历史学、人类文化学、博物馆学、档案学等。

应当鼓励与自然遗产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合作,这应当是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及其周边环境进行确认、保护和展陈的有机组成部分。

13.鼓励进行专业培训、展示、社区教育和公众意识的培养,以此支持各种合作和知识的分享,促进保护目标的实现,提高保护手段、管理计划及其他相关手段的效率。

应当借鉴从个别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保护中获得的经验、知识和手段,应当被用来改进周边环境的保护。

专家、机构、当地和相关社区人员应共同担起责任,充分认识周边环境在各方面的重要性;在做决定时,应该充分考虑周边环境有形和无形的层面。

【注释】

[1]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西安宣言 [G]//国家文物局.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375.

[2]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 .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G]//国家文物局.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 .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52.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G]//国家文物局.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71.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G]//国家文物局.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 .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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