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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具体内涵

时间:2023-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在少数民族自治权利的研究中,一些学者从保护传统文化和民族自治权方面对少数民族享有的文化资源权利有所涉及。由以上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在研究的趋势方面,少数民族及其文化法律保护领域的研究仍是研究重点。从上述国内有关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的产权研究来看,大多数学者的研究重点尚在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与发展方面,主要揭示保护与开发的矛盾以及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配矛盾等问题。
国内研究及成果_边界与利益: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研究

在国内有关产权研究方面,林毅夫的《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一文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分析了政策对产权明晰及产权交易费用等问题的影响,认为:“制度安排是获取集体行动收益的手段。由于个人理性并不必然暗含着团体理性,个人会为自己的利益去寻找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因此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4]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社区公共性特点,在产权界定方面同样存在上述困难。此外,张五常在有关产权的《交易费用、风险规避与合约安排的选择》一文中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数理经济模型分析认为:当交易成本低到以至于达到帕累托最优条件时,一些主体受益,并不会导致其他人受损。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几乎所有的资源交易都会产生成本,因此,产生了交易成本之后,帕累托条件就会消失。其观点揭示了资源使用中的外部性问题,如果外部性问题不能得以解决,那么资源的配置就很难达到最优。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在旅游开发中,由管理部门或企业单方面的资源配置行为必然也会产生大量的外部问题,如社区边缘化、收益分配不公平、资源被过度利用等,这就构成了交易成本的绝大部分,管理部门和开发企业如果不付出使用资源的任何代价,就很难实现帕累托最优,相关的利益分配矛盾的出现就会成为必然。

在关于文化资源与产权的关联研究方面来看,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少数民族自治权利的研究中,一些学者从保护传统文化和民族自治权方面对少数民族享有的文化资源权利有所涉及。关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研究,主要有方慧[5]、宋才发[6]、卓仲阳、杨正文[7]等,从知识产权角度研究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

二是具体涉及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产权研究的主要有唐德彪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制度研究》[8],王兆峰、杨卫书的《基于产权理论的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创新研究》[9],刘旺的《对构建旅游资源产权制度的探讨》[10],尤小菊的《黄姚故事——从古镇旅游开发看文化资源产权问题》[11]

三是在有关少数民族地区旅游资源开发中有关利益分配问题的研究方面,多数学者运用社区参与理论研究少数民族社区从社区旅游的参与实践实现话语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等来解决分配矛盾,如周大鸣的《内源式发展与参与式发展——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应有新的理念与方式》[12],邓永进、郭山的《香格里拉民族生态旅游的设计与实践——来自云南省中甸县霞给村的研究报告》[13],罗永常的《民族村寨社区参与旅游开发的利益保障机制》[14]等。而学者左冰、保继刚[15]特别强调了通过社区赋权来体现社区利益的意义。

四是关于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的研究,学者们从不同的层面做了阐述。曲学武认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指少数民族享用自己文化的权利,是多民族国家或国际社会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形式确认和保障少数民族权利主体。”[16]张钧认为“文化权首先是文化自决权”[17]。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肖泽晟则认为少数民族的集体文化权利的保障,应是尊重其享有自身文化的权利,其权利内容既包括了自身传统文化习俗,也包括其宗教信仰、民族语言等方面权利。并且认为,即使没有国家的干预和其他群体毁灭其文化的恶意,但现代社会的权利关系结构、经济制度、大众传媒的影响及一般的教育政策等仍会使其传统文化有被同化、商业化中的变异乃至彻底消失的风险。田艳在其著作《中国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中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认为“少数民族的基本文化权利,主要是各少数民族群体保持其传统生活、生产方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权利,它是典型的集体文化权利”[18]。由以上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在研究的趋势方面,少数民族及其文化法律保护领域的研究仍是研究重点。

从上述国内有关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的产权研究来看,大多数学者的研究重点尚在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与发展方面,主要揭示保护与开发的矛盾以及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配矛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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