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履行属地参保登记原则
参保单位一般到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按规定,凡参保单位在异地有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一般应作为独立的参保单位,向其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参保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二)应实行一次登记原则
对社会保险各险种由不同经办机构经办管理的,在一个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不再向其他经办机构另行申办登记,而是采用正、副本制度.即由其中一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由各参保单位持登记证到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登记证副本.登记后又参加新的社会保险项目的,由参保单位向原登记机构说明,在登记表相应栏目中补充,不必另办登记手续.
(三)建立部门联动配合机制
通过搭建与民政、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相互沟通的信息平台,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和批准成立信息,及时准确掌握参保资源情况.对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向其发送“参加社会保险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催办后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提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施监察.
(四)建立关系接转人员信息库
对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对上述人员暂建信息库的方式,集中纳入登记系统管理,准确掌握中断缴费人员的社会保险需求,对他们实行动态管理.属于已经就业或异地转入的,敦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转手续;属于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及时告知其接转社会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属于达到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时限的,通知其适时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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