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待遇的停止
1.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2.业务流程
由待遇核发处办理暂停手续:
(1)审核工伤职工是否符合暂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2)在系统里暂停其待遇.
3.操作步骤
打开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工伤待遇暂停”模块,在人员搜索栏里按姓名或社保编码搜索出相应人员,然后选择“暂停原因”、“暂停年月”,点击“保存”.
(二)工伤保险待遇的恢复
1.受理条件
工伤职工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自己再次达到享受待遇的条件.
2.材料明细
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
3.业务流程
由待遇核发处办理恢复手续:
(1)经办人员受理相应的材料;
(2)操作“工伤待遇恢复”模块.
4.操作步骤
打开“工伤待遇恢复”模块,在人员搜索栏里按姓名或社保编码搜索出相应人员,然后选择“恢复原因”、“恢复年月”,点击“保存”.
由复核人员操作“工伤待遇恢复审核”模块进行工伤待遇恢复复核.
(三)工伤保险待遇的终止
当工伤职工死亡时,要终止其所有工伤待遇,可用“工伤待遇终止”模块操作.
1.受理条件
享受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死亡.
2.材料明细
工伤职工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和火化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业务流程
由待遇核发处办理终止手续:
(1)经办人员受理材料;
(2)操作“工伤待遇终止”模块.
4.操作步骤
在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工伤待遇管理”模块中打开“工伤待遇终止”模块,在人员搜索栏里按姓名或社保编码搜索出相关人员,然后选择“终止原因”为“死亡”,录入“终止年月”,点击“保存”.
(四)注意事项
享受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转养老退休时,不需要在“工伤待遇终止”模块做终止操作,做养老待遇核定时会自动终止工伤定期伤残津贴,而不影响生活护理费的继续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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