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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核心价值的依据

时间:2023-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任务是要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制度公正通过对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分配和安排,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取向。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建立在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得到保证的基础之上。制度公正作为一种社会理想,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取向。
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核心价值的依据_道德信仰与社会和谐

一、正确处理公平正义与效率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任务是要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公平和效率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两大价值,有公平没效率必然导致普遍贫困,最后导致人们“穷则思变”;有效率没有公平必然导致贫富差距过大进而导致整个社会的动荡不安乃至革命。中国古代既品尝过普遍贫困的苦果,也经常出现“等贵贱,均贫富”的农民革命。当前,如何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优越于资本主义的重要表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本主义在不到一百年的剥削统治中,创造出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生产力的总和还要多、还要大。为什么还要推翻资本主义呢?因为资本主义是一个存在经济剥削、政治压迫的不公平社会。社会主义主义如果不能真正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必然会违背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初衷,必然会影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有了明显的提高,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呢?大都是因为对社会存在的不公平现象不满,同时也表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和期待。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道德价值体系中的核心价值之一

任何道德要求只有在不违背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才能被社会成员广泛认同、接受和遵守。任何一种道德要求都体现着人与人、人与集体、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只有建立在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对等的基础上,道德才具有合理性、现代性。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和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一样,都会引发道德上的悲剧。制度公正通过对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分配和安排,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取向。马克思曾经指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黑格尔也曾说过:“如果一切权利都在一边,一切义务都在另一边,那么整体就要瓦解。”[2]在人类历史上,凡是出现这样的局面,人们就会牢骚满腹,社会就会动荡不安。

遗憾的是,这样一种社会机制在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后,也没有真正建立好。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左”倾思潮的影响,我们忽视甚至敌视个人的正当利益,把人们对自我利益的追求视若洪水猛兽,只讲道德义务,不讲道德权利。在强调集体利益至上时,忽略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个人利益。改革开放以来,这方面有所改观,但尚需进一步促进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的统一,通过各种规章制度的设立,努力使人们的付出与获得一致,反对干与不干一样、干多干少一样、干好干坏一样的平均主义“大锅饭”,更反对那些搞歪门邪道、靠不正当手段的竞争行为,要使人们的道德付出与道德回报相一致,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的统一。这样,才能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对一个人来说,只讲奉献不讲回报固然是道德上境界崇高的表现;但是,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每个或者大部分讲奉献的人都得不到好报甚至尽遭打击报复的话,或者讲奉献的人的生活大都比自私自利的缺德者过得糟糕的话,如某诗句所言“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那么,就可以说这个社会是个不公正的社会,是个缺乏道德奉献与道德回报的机制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尽管也可以开出耀眼的道德之花,但这种道德之花不久就会难以阻止地普遍凋谢,因为建立在普遍不公正基础上的道德繁荣是决不会长久的,或者说,这种道德繁荣本来就是虚假的。

我们需要道德,我们也需要幸福,我们需要能够把我们引向更幸福的道德,良好的道德应该是使人们过更加幸福生活的价值规范。我们的幸福也应该建立在符合道义的基础之上,真正的幸福不是一己的暂时快乐,不是灯红酒绿、花天酒地,不是对外物的贪婪占有和挥霍,更不是以别人痛苦为代价的肉体享受。一个人如果太执著于身外的追求,比如财富、权力和形象等,而忽视了个人内在的修养(比如修身养性、友谊情感等),反而不容易快乐和幸福。有些国家和地区的GDP增长比较快,人富裕起来了,有了钱,但并不快乐和幸福。人们在建构自己物质家园的同时却失去了精神家园,精神上没有归宿,心灵无家可归,而心灵的漂泊有时候比肉体的漂泊更让人痛苦。原始社会那么贫穷,有几个人自杀?为什么近些年来在一些比较富裕的国家和地区自杀率反而不断上升?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此。GDP虽然在增长,但由于没有兼顾社会公平,人们的痛苦指数也在增长,这样下去会导致社会动荡。正像有些专家所担心的,经济发展的同时,如果不考虑良性增长和协调发展,我们不仅将收获不了快乐,还可能收获痛苦。这是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不得不加以重视的。幸福与人们生活的整体质量相联系,与人们生活的最高目标和追求相联系,与人们的需要相联系。人的需求是多层次的,物质利益只是人们需要的一种,并不是财富越多幸福就越多。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幸福为目标,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贯彻科学发展观。就要求用较少的资源和环境牺牲来使人民接受一种更加科学、合理的生产与生活方式,从而得到更多的幸福。如果说GDP(国内生产总值)、GNP(国民生产总值)是衡量国富、民富的标准,那么我们应该还需要一个衡量人的幸福快乐的标准。在国际社会,刚刚出现了这样的标准GNH(Gross Nation Happiness),即国民幸福总值。要树立GDP与GNH协调统一的发展理念,并把该理念贯彻到社会管理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建立在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得到保证的基础之上。在促进发展的同时,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保证经济社会发展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避免只有少数人受益的“有增长无发展”的情形。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体制、方针、路线、政策、法律等制定、设计、安排的基本价值根据

制度公正作为一种社会理想,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取向。自古以来,人类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美好社会制度的向往,并一次又一次地描绘着理想社会的蓝图。“理想国”、“乌托邦”、“新大西岛”、“太阳城”、“基督城”、“大洋国”、“法郎吉”社会等,这些是一个又一个充满阳光的理想处所。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主要探讨的是公正的社会,他明确地认为一个公正社会就是一个和谐社会,个人灵魂的和谐就是个人的公正,社会各阶层的和谐就是城邦的公正。[3]那么,在柏拉图看来公正就是和谐。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都从不同角度论述过制度公正问题,爱尔维修、霍尔巴哈认为制度公正是个人品德公正的基础。黑格尔当年在评价康德时曾提及当时人们感觉到的一种经验现象:“有道德的人常常遭受不幸,而不道德的人则往往是幸运的。”[4]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他所生活于其中的那个社会制度本身出了问题,它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安排上是不公正的,它为那些不道德的人安排了更多的获利机会,它的激励机制是在鼓励人们不道德。

罗尔斯认为:“公正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更确切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5]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前后,文艺复兴时期,为了推翻不合理的封建制度,许多资产阶级思想家纷纷著书立说,如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都为实现理想社会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制度公正观,如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6]亚当·斯密认为,良好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将能够给那些既有益于个人完善又有助于他人幸福的品质提供和发挥作用的环境,同时,又能够有效地控制那些损人利己的恶劣品质和行径。[7]从公元前18世纪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完整法典《汉谟拉比法典》的诞生,到公元18世纪人类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制定;从最初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实践中归纳出共同规则,到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从古代“自然长成的民主制”,到今天的民主与法治;从原始公共机构,到今天的科层制;从民族国家的政府体制,到国际社会的联合国组织;从古代的“问策”,到今日的“资政”;从人类早期的契约理念、正义理念到文明时代的宪政理念;从革命时代的战争策略,到和平时期的社会发展纲要;从中国革命先行者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设计,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总设计师邓小平的“一国两制”构想;从康有为、汤因比等人“世界政府”的理论谋划,到马克思“自由人的联合体”的政治蓝图,制度公正在不同的历史时空、在丰富的社会生活层面上,展现着风光万象的历史画卷。

社会公正就是对人的社会行为与社会关系是否正当的追问,是人类社会具有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人类文明发展史表明,社会公正作为人类的一种永恒追求,首先要通过制度加以确认。制度可以通过一定的规则来约束并调节人们的行为,从而形成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制度公正既是社会公正的反映,又是社会公正的保障。制度公正就是使每个人的正当权利和义务能够得到保障的制度规范体系,就是人类在制度文明建设过程中社会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时的公正化程度和状态。制度公正是在一定的意识形态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是一定的价值观念、伦理精神的实体化、具体化。一般说来,一个社会有什么样的制度体系就会有什么样的主导价值观念。对社会而言,制度公正既是一种现实秩序,又是一种社会理想。制度公正作为现实的社会关系状况,是一种现实秩序;作为人们的自觉要求与价值目标,则是社会理想。作为现实秩序的制度公正可以使公民平等、自由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实现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作为社会理想的制度公正,是对现实社会制度的批判性反映,是引导人类追求崇高精神的价值取向。

制度公正也是马克思为了实现他们的价值目标而采取的主要手段。马克思主义主要有三个体系:(1)科学体系,主要由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学科组成,主要是认识世界;(2)价值体系,主要解决人类社会中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和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即人类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什么,对人有什么好处,这主要是马克思设想的理想社会的目标,如自由人联合体;(3)制度体系,为了实现理想社会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各种制度如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等,马克思不仅设计了根本制度,也对具体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如股份制等。[8]在国外研究社会公正问题早已有之,在国内才刚刚起步,目前正逐渐成为一个热点,如吴忠民的《社会公正论》,从公正的分类上可以看出制度公正无疑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制度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核心和保证。

制度的发展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人的发展程度,有什么样的制度,也就有什么样的人性表现,这是制度对人的发展作用的量的表现。制度的两面性表明制度在设置、安排运行过程中必须进行伦理考量,存善去恶,存在一个有关制度公正与否的问题。制度是一种激励机制,通过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鼓励什么压抑什么,进而规范和指导人们的行为方向,改变人们的偏好,影响人们的选择,激发或者抑制人的能力发挥。

制度公正既是一种社会理想,也是一种现实的秩序。研究制度文明就不能不研究制度公正,制度公正是制度文明的发展目标。围绕制度的研究,出现了许多概念如制度变迁、制度创新、制度设计、制度选择、制度文化、制度意识等,而制度公正却是总体目标。社会转型过程也就是各项规则和制度建立、创新、选择、完善的过程,这就必须了解什么样的制度和规则是公正合理的,而人在制度选择过程中是有主观能动性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也有反作用,也就是说,人类可以主动选择公正的制度和规则,因此,加强制度公正的研究就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的过程也就是新旧体制交替的过程,改革的主要目标直指制度,改革主要是制度的改革和变迁,改革就是抛弃旧制度,建立新制度,这同样面临着制度创新和制度选择的问题,而制度创新和制度选择就必须加强制度公正的研究。

正义的制度要通过合理的体制、机制、法律表现出来,在我国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建立和完善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使不同利益主体充分表达各自的要求和意见,从而在相互沟通中达到相互理解、减少冲突、形成共识。要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调节和补偿机制,对社会一次分配进行必要的再调剂。这就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以所得税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转移支付体系,保护困难群众的基本利益。合理调整不同阶层的利益结构,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逐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只有通过诸如此类的体制、机制、法律、政策等,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促进社会和谐,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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