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阶层分化是指社会阶层结构的动态变化,原有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和社会成员在阶层中的移动现象,包括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的移动,前者指社会成员在不同阶层间的纵向移动实质指社会地位的上升或下降,后者指社会成员从既有的阶层分化出来,进入与其不同的阶层或重新组合成新的阶层。[32]社会阶层分化的实质是资源在社会成员中的不平等分配,即不同的社会群体或社会地位不平等地占有那些在社会中有价值的事物,如财产、收入、声望、教育机会、职业地位等。[33]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经历着从“差序格局”到“身份”、“单位”和“关系”,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进而又从身份分层到财产分层再到契约分层的社会分层结构变迁历程。“差序格局”实际上是一种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对社会中的稀缺资源进行配置的模式或格局,形成为个人对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依赖与效忠。1949年之后,稀缺资源配置制度发生的根本性变化就是用社会主义的再分配经济体制取代过去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配置制度。在现代社会和市场化中,阶级、阶层结构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开放性,财富、权力、声望等社会资源不断地在分化中流动和重组;由于人的禀赋、能力和知识经验的差异,特别是劳动和贡献不同,使得市场竞争必然带来利益分化,导致社会阶级、阶层的分化,意味着权力、地位、财富、声望等稀缺的社会资源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分配的不平等性和差异性。这种由市场竞争带来的差异性实际上是一种激励机制安排,因为它造就了市场的活力和效率;分层或分化的等级报酬体系是复杂社会的一种内在属性,而分层地位作为激励的一种源泉,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稀缺的资源。正如普塞特所指出的:“在没有分层的社会里,所有的工作都取得相对平等的报酬,那些工作量较大,费力不讨好,产生较多焦虑的职位就得不到最能干的人。因此,分层体系被看做是一种激励制度,是用来鼓励最能干的人担任最艰难的角色以实现社会有效运行的社会机制。”[34]
一、中国社会阶层与分层状况及其变革
1.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阶层的变化与分层状况
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的再分配体制中,国家垄断了社会中几乎所有重要的稀缺资源(不仅包括物质资源,而且也包括就业和得到权力、威望的机会),直至1978年的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社会分层最突出的特征是身份制的制度体系。社会成员的地位差异是由三种最基本的次级制度化结构所分割的结果,分别是“身份制”、“单位制”、“行政制”,它们之间相互交叉、共生共存,具有一定的系统性。以身份制为核心特征的制度具体表现在:城乡户籍身份制度、群体身份制度、单位身份制度等。
(1)阶级结构的打破与身份分层的凸显。这通过两个重大步骤完成:第一步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用革命的手段剥夺了地主的土地,平分给农民,中国农村中不再有真正意义上的地主阶级;第二步是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用“低额利息”赎买的方式,改造了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将城市中的私营企业先变为“公私合营”的方式,后来又逐步变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用渐进革命的方式剥夺了资产者的所有权,同时还进行了私有房产的改造。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实际上都不存在真正经济意义上的有产者和无产者。按照帕金的“社会屏蔽”理论,即各种社会集团都会通过一些程序,将获得社会资源或机会的可能性限定在具备某种资格的小群体内部,为此,会选定某种社会的或自然的属性作为排斥他人的正当理由。当财产所有权不再成为“社会屏蔽”的条件后,出现了其他条件取而代之,诸如户口、家庭出身、参加工作时间、级别、工作单位所有制等,该非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分层,曾经形成比较稳定的制度体系,并持续到改革开放之前,可以称之为“身份制”。身份制是建立在上述身份基础上的一套由法律、法规、规范认可的制度体系;身份地位虽然与经济地位没有直接的联系,但不同的身份地位却又确实体现了人们在获得社会资源方面的差异。一般来说,区分身份地位的指标多是一些非连续型的、异质型的指标,再一特点是它们多与一些“先赋因素”(一个人与生俱来的,不经后天努力就具有的因素)联系在一起。先赋因素确定人的身份地位,最大特点是讲究等级、秩序。身份制突出,一方面反映出中国社会基本上还属于一种传统的社会结构,另一方面反映出中国社会在阶级体系打破以后,财产分层地位下降,而身份分层的特征更为突出。以身份为特征的社会分层过程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在城乡之间,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构筑起一道制度壁垒,形成了中国社会特有的“二元社会结构”,把城市居民和乡村居民演变为两个社会等级;第二个层面的身份差别是在城市内部展开的,在城市内部,整个社会成员被进一步区分为两种身份:干部与工人;第三个层面表现为干部级别以及单位制差别。
(2)户籍分层。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一直到1979年,中国一直实行比较严格的户籍制度,最主要方面是将人们分为两类: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20世纪50年代,随着工业化的高涨,农民开始大量流入城市,由此引发粮食和副食供应、交通、住房、城市服务等诸种问题,中央政府先后两次采取较为严格的措施限制农民流入城市。一次是在50年代中期,中央曾专门为“劝止农民流入城市”发了指示,并从1955年6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经常性的、严格的户口登记制度;第二次是在“大跃进”后的1959、1960年,由于当时出现了经济上的困难和食品、生活用品等供应上的短缺,中国便开始实行几乎完全制止农民流入城市的政策,按照当时的规定,全国每年只允许1.5‰的持有农业户口的人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即城市户口),其中包括一些因工作上有成绩而被提升的进城干部及其家庭成员,一般农民绝无可能进入城市。严格的户籍制度形成我国城市与农村相互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城乡差异成为最基本的社会分层。城里人的生活水平大大高于乡下人,持有城市户口的人在收入、消费、社会福利、就业等方面所享有的条件和待遇都是持农村户口的人所不能比的。福利方面的各种食品补贴、住房补贴、医疗保险、单位提供的子女教育等都是农村居民所享受不到的。城乡分割的户籍身份制度,将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使之没有流动的自由。
(3)干部与工人的身份区别。1979年改革以前,城市中的就业者,基本上可以区分为两种社会身份群体:干部与工人。我国城镇就业者都有一份由所在组织(单位)保存的人事档案,记载着个人的经历、家庭背景、亲属状况等。档案编制身份基本上是两类: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两种身份的区分不仅是档案管理的一种方式,而且体现着重大的物质利益差别,两种身份在工资级别、工作待遇、出差补助、住房条件、医疗、退休等福利上均有很大差异,干部编制的待遇要大大优于工人,绝大多数就业者都希望被列入干部编制。而一个人能进入干部身份的关键是要由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而列入干部编制,主要途径包括:首先是教育途径,由国家正式全日制中等专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毕业的具有中专、大专、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学生,在国家计划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可取得干部身份。其次,根据国家人事部门分配的干部指标而被聘用到干部岗位上的人,可以是干部身份编制;但这种干部指标往往有限,且往往有较严格的要求。最后,由部队转到地方上的转业人员列入干部编制。在城市的就业者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般被列入工人身份,干部身份与工人身份的区分壁垒分明,从人数和比例上看,城市就业者中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占1/6~1/7,其余都是工人身份;干部身份与工人身份的区别,在一个财产分层已经被打破的社会中起到了维持社会分层与社会秩序的作用。
(4)干部分层体系的确立。改革开放前,以干部或官员级别垂直分层作为全社会分层的基础与主线,并由此派生出全社会的分层体系。官本位体系是在1955年建立国家机关统一级别、建立统一工资标准和1956年对国有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我国干部被分为30个级别,对所有这些级别又配以各种水平的工资标准。官员分层体系成为全社会分层本位体系,其在于:干部的级别分层是其他社会分层的基础;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大大强化了官本位的社会结构;我国较单一的经济成分,使得干部的工资收入分层有可能成为社会财产、收入分层的本位体系;与干部的工资级别相配套的还有一系列福利、待遇、服务等制度;当时社会上权力分层、声望分层、收入分层三者高度一致的情况也大大强化了官本位制。
(5)工作单位与个体身份差别。中国城市的就业者,大多隶属于某一工作单位,单位不仅是一种职业活动场所,而且由于政党与政治体系在单位内部的建立,单位就成了具有教育功能、思想政治工作功能、社会保障功能等多种功能的组织。20世纪50—60年代,受到毛主席“单位办社会”思想的影响,特别是1966年毛泽东发出“五七”指示后,单位办社会的现象更为普及;由于单位为其内部工作人员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与保障,作为一种互动关系,工作人员也因而更依赖于单位和从属于单位。不同单位实际上是不同的小社会,相互之间差异很大,实际上形成了不同的身份群体。中国的一些特殊制度也更加强了单位身份的体制:首先,改革前的“铁饭碗”制度,一个人一旦就职于某个单位后,一般不会被解雇,也很少有单位间的调动,单位成了一个人终生活动的最主要场所;我国城市就业者的住房大多数是由单位提供的,地理位置上相对集中,单位成员容易形成亲密群体;单位不仅付给工作人员薪金,而且还提供医疗、健康等保险和服务,甚至伙食、商业、子女教育等服务。一个人的生活水平、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与单位密切相关,甚至一个人社会地位的高低,也常与他所在单位的地位有关。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的变革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中国原来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分化,一些新的社会阶层逐渐形成,以职业为基础的新的社会阶层分化机制逐渐取代过去的以政治身份、户口身份和行政身份为依据的分化机制。职业分层促使社会的契约化结构和特征日趋彰显。恩格斯曾断定说:“英国的法学家亨·萨·梅恩说,同以前的各个时代相比,我们的全部进步在于从身分进到契约,从过去留传下来的状态进到自由契约所规定的状态。他自以为他的这种说法是一个伟大的发现,其实,这一点,就其正确之处而言,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已说过了。”[35]身份,是指生而有之的可以成为获得财富和地位的依据;契约,是指依据利益关系和理性原则所订立的必须遵守的协议。用契约取代身份的实质是人的解放,是用法治取代人治,用自由流动取代身份约束,用后天的奋斗取代对先赋资格的崇拜,中国社会的阶层分层运动也证实了这一判断的生命力,并正加快步伐向“契约社会”过渡。
(1)农民的职业分化与新职业体系的形成。改革后,对农民的限制大大放松:一是人民公社集中生产的体制被改为将土地承包给农民家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有了独立自主的经营权;二是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的户籍制度有所松动,农民被允许进城开店设坊,兴办城市居民所需要的服务业。在政策放松的背景下,我国农民,特别是青壮年农民,开始脱离农业劳动,转而从事其他多种职业。其中最主要的去向是到乡镇企业就业。2006年,农村户口的劳动者总数为4.809亿人,其中有1.468亿人,即占30.53%的人在乡镇企业中劳动,此外,有近1亿农民流动到城市里打工,俗称“城市农民工”。有2147万农民干起了个体经济,占农民劳动者总数的4.47%,农村中的一些所谓能人承包了村社的企业,或自筹资金,办起了企业,2006年在农村私营企业就业的劳动者有2632万人[36],此外,农村中还有一些乡村教师、医生、技术人员等,约占农村劳动者总数的1%;2006年我国常年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完全没有离开土地的农民占全社会劳动者的23.77%。农民群体内部分化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个体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管理者,以及由乡村医生、教师和技术人员构成的农村知识分子等阶层。
(2)体力劳动工人队伍的变化。工人由过去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工人的简单结构,分化为现在的国有企业工人、乡镇企业工人、私营企业工人、外商独资企业工人、股份制企业工人等复杂的群体结构。目前,我国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操作型工人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城市中的工人,1979年为7075万,1991年达到9068万,此后,持城市户口的工人人数逐年下降,一方面因为,城市里直接的工业生产劳动、操作型工作越来越多地由农村来的农民工承担;另一方面,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原来国有、集体大工业、企业出现了急剧转型的局面,很多操作型工人从工业型企业中转移出来,也有不少下岗、离岗、买断、内退的人员,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持城市户口的直接生产操作工人人数下降到只有4162万人;第二种是农村中的工人,亦称乡镇企业工人,主体由离开土地的农民构成;第三种是流入城市的农民工,据较低的估计认为有7000万~9000万人,据较高的估计已达到14000万~15000万人。农民工与城里人的工资和收入构成有很大差别,如果将全部收入分解的话,农民工仅仅能够获得工资和奖金,而城市市民还可以获得社区福利、医疗补贴、住房补贴、股份分红、利息、养老金等;户籍导致的是收入构成上的巨大差异。
(3)个体、私营工商业的兴起。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私营工商阶层曾经在中国大陆消失了20余年,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后,我国开始允许发展一些个体经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又允许发展私营经济;2006年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数为11745万人,如果将外商、港澳台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就业者加在一起,则达到15072万人,占包括农民在内的全国从业人员的19.73%;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的个体、私营工商层出现迅猛发展的趋势,目前正方兴未艾。私营企业主在文化程度上大大高于在业人员的平均水平,私营企业主在开办私营企业之前从事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占比较高的比例。个体私营工商业阶层作为一种独立的经营者阶层,突破了我国过去的身份制与单位制的束缚,因而是市场经济中最有活力的群体之一。
(4)身份制的变迁。改革30年来我国社会分层结构变化的基本特征是从以“社会身份指标”来区分社会地位向以“非身份指标”来区分社会地位的方向转化。改革开放以后身份制的重要性下降的表现为:一是农民开始突破户籍身份的限制。二是“官本位制”有所变化,单位级别和干部级别的身份体制发生变迁。改革使我国的经济成分多元化,个体、私营、外资、合资等经济成分的发展如雨后春笋;改革也使得人们的收入多样化,工资收入、股份收入、证券收入、房地产收入、单位外收入等花样繁多,官定的工资级别在巨额财产分层中显得越来越微不足道;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得过去控制在各级政府官员手中的经济指挥权有所削弱,随着政府权力的逐步下放,市场竞争中,企业地位的高低以其资产、产值、利润、社会声誉等地位来评价,其主要是市场竞争、经营效益的结果;官员不再占据社会经济运行的中心位置,官定级别和官本位分层秩序被打破。三是“档案身份”已被突破。“档案身份”是人才“单位所有”的重要基础;市场化改革以后,人才的“单位所有”受到冲击,随着多种经济类型单位的出现,档案身份变得不那么重要,人们在就业时不再为档案身份所困,社会上也出现了负责保管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以衔接不同体制之间的差异。四是取代传统的先天身份指标,人们通过后天努力获得的文凭、学历、技术证书等作为社会屏蔽和筛选的功能越来越突出。自1977年我国恢复高考以来,文凭、学历在社会地位的区分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正式恢复了学位制度,建立了学士、硕士、博士等一系列学位体制;90年代以来又逐步建立了一系列技术证书制度,如会计证书、律师证书、资产评估员证书等;21世纪我国加入WTO以后,与国际接轨的技术证书越来越成为社会地位区分的基本依据。五是产权的“排他”作用将更为突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多种所有权均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民间拥有财产的数量和形式均有了飞速发展,私人拥有住房的现象已经变得极为普遍;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提出对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财产所有权制度地位在逐渐上升,并有可能成为新的维持秩序的首要制度。
(5)单位制的变迁。受改革和市场体制的冲击,中国传统的单位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单位与成员的经济关系发生变化:计划体制下,工作单位对成员是一种全面承包的关系,单位提供成员所需的经济方面的所有需求;市场转型后,单位内部的非市场机制受到重大冲击,只能满足其成员的部分需求,成员的自由度也有所扩大。第二,工作单位从对其成员的全方位控制,转变为只对其成员的职业活动加以控制,不再过多地管理和限制其非职业活动。第三,从“有上级主管”到“无上级主管”。计划经济时代,上级主管承担对下级单位拨款、人事、分配等事项的职责,并对下级单位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活动有全面的管理权力;市场改革后,特别是以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为标志,市场经营中的公司变成一个独立负责任的经营主体。第四,人们的社会生活开始从单位内转移到单位外。改革以来,单位以外的生活空间越来越大,民间集团和普通民众中的自组织也在蓬勃发展。第五,社区生活的变迁。随着城市住房产权化改革,拥有住房产权的居民,从关心住房的维修发展到关心房屋的环境,产生了社区意识,社区的物业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得到快速发展和逐步健全。
(6)社会阶层的多元化以及分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新的社会阶层出现。涌现出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按照从事行业不同,我国的利益群体具体可以细分为六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由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组成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党政机关的职员和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艺术等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农民(他们除一部分仍在农村务农外,也有一部分在乡镇企业就业,有的进城务工或经商,农民队伍中有一部分人正在成为工人队伍中的新成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劳动者。有学者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技术)资源的占有为标准将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分为十大社会阶层和五大社会等级。这里的组织资源包括行政组织资源与政治组织资源,主要是指依据国家政权组织和党组织系统而拥有的支配社会资源(包括人和物的能力;经济资源主要是指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文化(技术)资源主要是指社会(通过证书或资格认定)所认可的知识和技能的拥有。在当代中国社会中,这三种资源的拥有状况决定着各社会群体在阶层结构中的位置以及个人的综合社会经济地位。十大社会阶层包括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拥有组织资源)、经理人员阶层(拥有文化资源或组织资源)、私营企业主阶层(拥有经济资源)、专业技术人员阶层(拥有文化资源)、办事人员阶层(拥有少量文化资源或组织资源)、个体工商户阶层(拥有少量经济资源)、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拥有很少量的三种资源)、产业工人阶层(拥有很少量的三种资源)、农业劳动者阶层(拥有很少量的三种资源)、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基本没有三种资源);[37]五大社会等级包括社会上层(高层领导干部、大企业经理人员、高级专业人员及大私营企业主)、中上层(中低层领导干部、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中小企业经理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及中等企业主)、中中层(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小企业主、办事人员及个体工商户)、中下层(个体劳动者、一般商业服务人员、工人、农民)、底层(生活处于贫困状态并缺乏就业保障的工人、农民和无业、失业、半失业者)。各社会阶层及地位等级群体的高低等级排列,是依据其对三种资源的拥有量和其所拥有的资源的重要程度来决定的。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阶层分化进程中人们利益格局的变化
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个人利益和物质欲望凸显,社会转型引发重要的社会阶层分化、利益群体变化以及利益矛盾,对人们的道德价值发生重要的影响。
1.马克思主义利益观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利益的重视
利益是一定的客观需要对象在满足主体需要时,在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时所形成的一定性质的社会关系的形式,是需要的社会形态;利益本质是一个社会关系范畴,是各种社会关系形成的基础并反映着特定历史阶段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恩格斯指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38]法国唯物派思想家注重于从人的利益分析人的存在,爱尔维修提出,“利益支配着我们对于各种行为所下的判断,使我们根据这些行为对于公众有利、有害或无所谓,把它们看成是道德的、罪恶的或可以容许的;这个利益也同样支配我们对于各种观念所下的判断;因此,无论在道德问题或认识问题上,都只是利益宰制着我们的一切判断”;“如果说自然界是服从运动的规律的,那么精神界就是不折不扣地服从利益的规律的”,“利益是我们的唯一推动力”。[39]霍尔巴赫同样认为,“人们所谓的利益,就是每个人按照他的气质和特有观念把自己的安乐寄托在那个上面的那个对象;由此可见,利益就只是我们每个人对自己的幸福所不可缺少的东西”;“利益或对于幸福的欲求就是人的一切行动的唯一动力”。[40]理性主义思想家斯宾诺莎认为,“一个人愈努力并且能够寻求他自己的利益或保全他自己的存在,则他愈有德性。反之,只要一个人忽略他自己的利益或忽略他自己的存在的保持,则他便算是软弱无能”[41]。利益是社会的基础,是人类文明进步和发展的内驱力。
马克思主义承接法国唯物主义的合理因素,认为利益决定思想,肯定人们利益的现实性和合理性。马克思唯物史观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42]。“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这种观点表明:历史不是作为‘产生于精神的精神’消融在‘自我意识’中而告终的,而是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有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的生产力总和,人对自然以及个人之间历史地形成的关系,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本身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43]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决定作用,表现为物质利益生产活动以及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对社会的决定作用。马克思批判唯心主义历史观指出,“……旧的、还没有被排挤掉的唯心主义历史观不知道任何基于物质利益的阶级斗争,而且根本不知道任何物质利益;生产和一切经济关系,在它那里只是被当作‘文化史’的从属因素顺便提一下”[44]。物质利益及其关系和矛盾是理解唯物史观的基础。“这个世界之所以充满危险,是因为世界……是许许多多利益的天下。”[45]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只有通过人们不断争取物质利益和不断调整物质利益的阶级斗争、社会改革、社会革命等,才能得以现实地运行。马克思指出,生产关系的社会本质即物质利益关系,物质利益决定政治利益,“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因而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而不是相反”[46]。物质利益在阶级社会中表现为阶级利益,阶级斗争“首先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47]。历史和社会领域中起根本作用的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生活条件以及生产和交换这些物质生活条件所形成的生产活动和交换关系,即物质利益及其关系;对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作用的是生产中结成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即阶级关系。马克思确定地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8]利益是思想的基础,决定思想。“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49]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面对当时人民生活的贫困和严峻的经济形势,使列宁意识到物质利益是“人民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指出“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它的最主要最根本的利益就是增加产品数量,大大提高社会生产力”[50]。
利益分析方法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论,整个历史唯物主义就是在利益分析中发现社会矛盾运动从而弄清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理论;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毛泽东精辟地总结说:“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51]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后,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指出,“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52]。党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历史决议更加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53]。邓小平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5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也不断提高,加之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矛盾问题比较突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关注热点、关心群众利益、倾听群众的呼声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胡锦涛指出,“要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要制定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在子女上学、就医、住房等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55]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更为明确地强调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和部署,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为解决社会民生问题,为解决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付出了很大努力:在全国范围内取消营业税,结束了两千多年农民种粮纳税的历史;在全国城乡逐步施行全免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的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居民保障体系;在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力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56]利益特别是劳动人民和群众的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被得到党和政府的肯定,作为党和政府工作得失判断的标准;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更是作为社会各集团、成员的现实追求、奋斗的对象和动力,成为市场经济的活性因素。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面临的主要利益变化及其现状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利益结构呈现出高度的整体性,其基本特征是个体的利益(包括局部的利益)服从于整体的利益,同时,在整体(以国家为代表)的协调控制下,个体之间在利益上平均化。中国社会阶层结构主要是由工人、农民、干部和知识分子四大利益群体组成。随着党和国家逐渐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我国社会的经济意识与经济冲动空前增强,特别是“随着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整合的基础逐渐发生了变化,经济目标日益成为社会运行的支配目标,而政治行政系统的目标却日益偏离原有的自我中心定向而指向社会经济领域”[57]。20多年来,我国社会结构的一个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利益结构的分化与变动,“中国从改革以前国家垄断几乎所有资源、社会分化程度低、同质性高的‘总体性社会’,逐步演变为一个多重利益主体、较高社会分化程度的‘多样化社会’”[58]。基本经济制度上的深刻变化引起了利益格局的大调整,带来了新时期人民内部利益关系的巨大变化,社会不同利益主体的出现使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在我国逐步形成。
(1)社会利益分化明显,利益群体呈现多元化趋势。根据人们在发展生产力过程中所处地位的不同,所发挥的作用不同,所取得的收益不同,现阶段可以把全社会的人群分为三大利益群体:一是普通劳动者群体,他们在发展生产力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是作为劳动力这个生产要素而发挥作用的,他们取得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付出劳动所获得的报酬,该利益群体又可分为四个较小的群体: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他们取得收入的途径基本相同,主要靠自己的劳动报酬。二是经营管理者群体,也主要依靠自己所付出的劳动而取得收入或报酬,但他们在社会分工中处于领导和指挥的地位,从事的工作主要是经营和管理,他们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完全相同的劳动者,主要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干部,承担着对社会和国家的领导、管理职能;另一部分是企业的经营管理干部,承担着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能。三是生产要素所有者,是指除劳动力以外的非国有的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股东和董事会的董事,私营企业主,股息、红息、利息收益者,港澳台投资者,专利、技术、信息的拥有者等;他们把生产要素投入生产和经营领域,以获得利润为主要收入来源,他们是改革开放后逐步形成的一个全社会范围的新的利益群体。依据人们的财富收入,把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可以基本划分为:一是富裕阶层,主要包括部分私营企业主,一些流通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有关职员,三资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的中方高级雇员,部分个体工商户,少数企业经营承包者,部分股票证券经营者、房地产开发商,某些有专业技能的特殊职业从业人员如知名度高的律师、美容师、高级厨师、歌星、影星、舞星等,部分新办公司的负责人,清一色由知识分子组成科技公司、以高科技创造利润的人员,以及党政机关某些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的贪官污吏。二是中产阶层。中国中产阶层的财富标准就是有住房有汽车(至少为经济型)和旅游能力,主要包括政府官员、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一技之长的外出民工、小型私营企业主、经商户、农村种养殖专业户及城镇居民租房户。三是温饱阶层,主要有农民阶层,2000年有3.2亿人左右;城乡两栖劳动者阶层,全国最多1亿人;以体力劳动者为主的工人,全国有1.89亿人,总共约有5.29亿人,占全国从业人员的73.5%。四是贫困阶层,指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缺少达到最低生活水准的能力,生活处于困难境地。我国贫困阶层包括农村贫困人口和城市贫困人口两大群体,农村贫困人口是指处于生存贫困状态的那部分人口;从现状看,城市贫困人口的来源比较广泛,成分较为复杂,其构成主要有: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无法找到工作的待业者,难以承受物价持续上涨的低收入者,由天灾人祸造成的贫困者,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的成员,部分进城农民工等。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测算,按照低收入现行标准,即人均年收入低于882元(仅相当于全国农民平均收入水平的1/3),目前有8517万人口属贫困人口。若按联合国国际贫困标准(折合相当于人均年收入约900元)测算,中国贫困人口就为1亿人。
(2)收入和利益差距扩大化,呈现两极分化趋势。尽管从纵向上比较,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收入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生活水平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如果从横向上比较,无论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还是农村和城市各阶层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差距都呈明显扩大趋势。在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利益关系呈现复杂多样的面貌,利益矛盾日益显现出来。
第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导致的城乡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其一表现为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所产生的利益矛盾和差距。近年来,农民收入增幅减缓,而城镇居民收入增幅加快,使差距不断扩大。由于农民基本上不享受社会保障,而城镇居民享受了各种福利和补贴,实际的城乡差距更大;相对于各个区域之间的收入差距急剧变化,城市与农村之间的收入差距是最严重的,人均收入差距的扩大,反映了社会经济整体结构性的转变。其二表现为以“民工潮”为突出表现的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所产生的利益矛盾。20世纪80—90年代,面对汹涌而至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东部沿海城市采取“经济吸纳,社会拒入”的政策,使进城的农民逐步演变为一种世界少有的特殊身份集体,而成为城市中的“边缘阶层”。
第二,地区收入差距拉大和区域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上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总量不断向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集中,东、中、西部差距迅速拉大,尤其导致“老少边穷”的经济不发达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居民在利益上的反差与矛盾日益突出。近几年,国家虽对开发西部加大了力度,但东西部的差距仍呈扩大趋势。如人均GDP,东部与西部的比例由1991年的1.86倍扩大为2000年的2.33倍,2001年又扩大为2.44倍,省际间差距就更大。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不仅体现在时间方面,也体现在空间方面,不同区域中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最高值与最低值的绝对收入差距在逐渐拉大。一方面,东南部地区由于有较好的经济基础、有利的地理环境,加之国家政策的倾斜,发展比中西部地区更快一些。此外,东南部地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对中西部地区丰富自然资源的开掘与利用。另一方面,它又以其经济优势吸引了不少来自于中西部地区的优秀人才,地区差异进一步扩大。人民内部经济利益矛盾还表现为东南部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由此引发的少数民族与汉族、少数民族内部的矛盾,西部地区也是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地方,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增长过快,人口素质低,这与经济发展缓慢有着直接的联系,少数民族内部之间,常常为了森林、土地、水利资源以及权力发生争端,导致宗教械斗、互相倾轧。
第三,贫富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国社会结构已经逐渐形成占有财富、权力和知识为特征的强势群体,和以贫困农民、城市农民工、城市失业者与下岗人员等为主的弱势群体。并且,随着城市中的经济结构调整,除了原有社会阶层发生诸多变化外,由于失业下岗职工的大幅增加,从而在城市中出现了一个“新贫困阶层”。与此相关联的是,由于国际资本的进入、民间资本的形成、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权建构,以及私营公司和中介组织的发展,它们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所有者在城市中构成了一个“新富阶层”。目前“中国不同人群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急剧拉大,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也是当前国内外人士所普遍关注的一个重大经济与社会问题”[59]。
第四,行业、部门之间收入差距扩大以及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利益矛盾。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效益与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迅速拉大。主要依靠垄断经营或部门权力而不是靠劳动付出获取高收入的行业挫伤低收入行业中的职工工作积极性,使其产生不公平感;在市场化进程中,行政垄断行业稳居高地,人员收入大大高于其他行业,统计资料显示,和1990年相比,2000年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技术服务业收入增幅最高,达500%左右,而农林牧渔业和采掘业增幅仅为200%多一点。1990年最高收入行业的收入是最低行业的1.72倍,而2000年则变为2.63倍。改革开放以来,已形成了国有、集体、股份制、个体、私营及外资等不同经济成分并存,在市场竞争中共同发展的所有制格局,其中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在这种格局下,非公有制企业(私营、合资、外资等)职工收入偏高与传统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收入偏低也产生了消极影响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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