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长爱 黄迎新
摘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其保护和传承的方式概括起来主要分为两类,即“记忆工程”和“传承保护”,后者能够延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实现“活保护”。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参与少族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目标和精神相契合,是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需要正确认识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创作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并据此提出如何让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更好地参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这样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社会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inc】。有学者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支,认为它是指“各个少数民族人民世代相承、与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各种传统文化实践、表演、知识、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场所或其他文化空间”【注:覃志鹏:《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前沿》,2008(11)。】。可以说,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各少数民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劳动、生活实践中积淀而形成的民族精神,包含了少数民族的价值观念、心理结构、气质情感等在内的群体意识、群体精神,是少数民族的灵魂”【注:张世均:《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7)。】。所谓“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中的应用”是那些以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为创作要素的电视剧作品,它们也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本文主要从民族文化传播的角度,以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为切入点,就电视剧这一现代大众传播媒介参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弄清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要明确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概念和范畴,概念的界定是首要工作。上海戏剧学院吴保和教授的说法简洁明了,“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是表现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生活和历史的电视剧”【注:吴保和:《中国电视剧史教程》,文化艺术出版社,2012年2月第一版。】。在其他学者的研究和表述中,与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相似的提法是少数民族电视剧和民族题材电视剧。广西民族大学余宏超参照少数民族电影的界定模式,认为“所谓少数民族电视剧是相对于汉族电视剧而言的,它具有一定的宽泛性,凡是剧中反映的是除了汉民族以外的其他民族的生活与文化,能够展现独特的民族文化、突显特有的民族心理和民族精神的电视剧,我们统称为少数民族电视剧。”【注:余宏超:《中国少数民族电视剧发展综述》,《音乐时空》,2012(03)。】本文作者认为“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提法更加明确,把少数民族历史题材、中国革命史上少数民族革命题材及少数民族当代题材等三大类作品统筹于少数民族题材这个大类型之内。
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在中国电视剧发展的大环境下探索前进,滞后于中国电视剧发展的整体进程。1958年,《一口菜饼子》标志着中国电视剧的诞生,随后的八年是中国电视剧发展的初步阶段。文革期间,整个电视剧行业停滞不前。文革结束,我国终于诞生了第一部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小活佛》。1980年至2000年是我国电视剧的蓬勃发展期,少数民族电视剧也开始不断涌现。新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电视剧行业快速发展的浪潮,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也开始取得突破。
关于中国电视剧的研究是随着电视剧实践不断发展的,基本能跟上电视剧实践的发展步伐,关注点分散、研究也较深入,理论成果丰富。关于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研究则落后于中国电视剧研究的整体水平,学界普遍缺乏对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关注,研究不够深入。关于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特殊性的研究不够重视,也没有显著性的成果。本文作者在中国知网以篇名为条件、匹配度定为“精确”,以“电视剧”为关键词,搜索到论文12818篇,且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规律。分别以“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少数民族电视剧”为关键词,搜索到论文分别为12篇、4篇。对比就可以看出,学界对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研究的投入不足,理论研究成果远远落后于中国电视剧研究的整体水平。
本文作者认为关于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三大方面,即关于前期创作和拍摄的研究、关于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作品本身的研究及关于后期营销、传播的研究。目前国内的研究涉及的方面有: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创作;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艺术探索;对民族文化资源、文化价值的挖掘;视角切入、题材选择与文化定位;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文化价值;跨文化传播;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困境与出路等。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的方式,概括起来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记忆工程”即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将其记录存档,使其能够得到长久保存。另一类是“传承保护”,这一类方法能够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保护。这两类方法也正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无形文化遗产部主任爱川纪子在《无形文化遗产:新的保护措施》一文中提出的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保护方法:“一,将它转化为有形的形式;二,在它产生的原始氛围中保持它的活力。”
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至今,全国已经有121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注:黎江:《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初步形成》[EB/OL],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h/2012/0605/c25408-1-3699114105.html】,其中少数民族“非遗”项目约占1/3。但与如火如荼的“非遗”项目申报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链条正在中断,面临着断代的困境。目前,影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越来越多的影视工作者走向田野,承担起了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播的重任。但如何才能切实地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在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真正有效而有益地将“文化遗产”转变为“文化资本”,对我国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来说意义重大[7]。
在目前已有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中,从电视剧这一现代大众传播媒介参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的研究还没有出现。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反映少数民族生活与文化,展现独特的民族文化、突显特有的民族心理和民族精神,在这一点上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的目标和精神相契合。一、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参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形式以少数民族为表现区间和主要内容的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如《格萨尔王》、《西藏风云》、《茶马古道》、《成吉思汗》等,不仅呈现出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形象和边疆生活风貌,通过电视剧重塑了对少数民族的文化想象,更重要的是,这些电视剧还折射出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如果按照电视剧的类型加以区分,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参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主要有两种形式。
第一,纪实型。即根据真实故事改编,以非虚构的手段进行拍摄,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呈现在电视剧作品中。如《拉萨往事》、《茶马古道》、《西藏秘密》等。它们反映了了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建筑、生活、节庆、婚葬、政治等,是外界了解这些少数民族文化和历史的重要窗口。
第二,虚构型。主要是指以虚构的手段(故事片)进行拍摄的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根据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运用的具体情况,有可将之细分为“再现型”和“表现型”两种。“再现型”指的是用视听语言再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故事内容或主题围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二次创作”的电视剧。最具代表性的有《小活佛》、《格萨尔王》等。“表现型”是指创造性地运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元素作为电视剧的点缀,用电视剧语言表现少数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和多样性。这种类型的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不拘泥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活态性,只是借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增强电视剧的观赏性和趣味性。最具代表性的有《尘埃落定》、《西藏秘密》等。二、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创作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影响客观地说,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和大众传播媒介的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其消极影响。具体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积极影响
首先,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纪实性和复制性有助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保存。在很多少数非物质文化遗产加速消亡的今天,运用电视剧的手段进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显得更加紧迫和重要。
其次,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作为一种传播载体参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弘扬。作为一种视听综合的艺术,电视剧具有传播的直观性、形象性和通俗性的特点,恰当运用电视剧参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能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更多人所认识、了解、保护和利用。另外从电视剧创作本身而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为电视剧提供创作的源泉、提升电视剧作品的民族文化内涵和文化价值。
(二)消极影响
首先,电视剧艺术的真实性不等于客观真实,它是一种根植于现实本质之上的审美化的真实。这也就意味着,即使是电视纪录片,也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客观真实。所以,电视剧创作的主观性与艺术加工,有可能破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特别是“再现型”和“表现型”的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因为是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二次创作”或“嫁接”使用,电视剧的故事性和艺术性往往会削弱文化记录的本真性。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和整体性特点,但电视剧的大众文化消费属性不利于完整地记录和保存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再加上电视剧与生俱来的大众文化消费属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在电视剧中应用时,往往要服从于创作目的和观众审美需求。
第三,作为一种艺术表现形式,电视剧创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观众的审美心理和情感认同,电视剧中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的误用,会直接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读和误认。三、对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参与少族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建议如何既能服务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又能推动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的发展和繁荣,真正做到把优秀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软实力,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来说意义重大。在本文作者看来,至少应该做好以下两个坚持。
首先,坚持保护、传承与开发的统一。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环境正在发生急剧变化,资源流失严重,传承后继乏人,保护工作日益严峻。有学者指出,要真正有效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把我们中华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的传统文化等文化资源转变为一种文化资本,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发展的‘文化生态’”【注:黄胜进:《从“文化遗产”到“文化资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及其价值考察》,《青海民族研究》,2006(4)。】。电视剧作品具有与生俱来的文化消费性和商品性,以电视剧方式存在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可以转变为具有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文化资本”,但在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变为文化资本时,必须注意保护、传承与开发的统一。即保护、传承是第一位的,不能为了经济效益而损害其文化价值。
其次,坚持真实性和艺术性的统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着的文化形态,是有生命的文化体系,是具有体系结构和丰富内涵的文化“生命”体。所以,从文化生态的角度来看,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应注意其“活态性”和“整体性”。这就要求电视剧创作者将科学的真实和艺术的真实相结合,在不违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的前提下,尽量保存其完整性。进行艺术加工和处理时,不能曲解和破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应做到内容真实和思想真实。
(徐长爱、黄迎新,中南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淼:《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电影化生存之思》,载《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二期。
[2]周永怀:《谈少数民族题材电视剧创作》,《社会科学家》,1994年第6期。
[3]王春丽、切吉卓玛:《论电视剧〈茶马古道〉阐释的文化价值》,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火科学版)》,2007年第1期。
[4]金元、尹鸿、勇赴:《影视艺术鉴赏》,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5]刘萍、李灵:《中国电视剧》,武汉,湖北美术出版社,2005年。
[6]陈晓春:《电视剧理论与创作技巧》,北京,北京大学出版,2003年。
[7]郝建:《中国电视剧——文化研究与类型研究》,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2008年。
[8]郝建:《影视类型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9]彭吉象:《影视美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10]高鑫、吴秋雅著:《20世纪中国电视剧史论》,学苑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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