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组织,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本市火灾形势平稳受控,根据中央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结合上海实际,上海市公安局、综合治理办公室、民政局、工商局、安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本市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方案》(沪公发〔2012〕202号)以及配套的《上海市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设标准》和《上海市居(村)委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设标准》,上海市消防委印发了《关于规范本市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消防委办〔2012〕23号),全面明确和规范了各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职责分工及具体工作任务。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责任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要建立健全由街道、乡镇主要领导负责,综治、安监、派出所、民政、工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全面组织、协调辖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要因地制宜,通过招聘等形式招募、组建消防协管员队伍,并作为消防监督力量体系的重要补充,积极引导、规范其履行公共消防安全服务职能,扎实推进消防协管员队伍持续健康发展。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责任
居(村)委主任是网格中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依托社区、农村消防工作站,明确1~2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建立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同时,要指导居民楼院、农村建立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志愿者队伍。
(三)居民楼院、村民小组责任
居民楼院、村民小组要建立由楼组长、村组负责人牵头的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志愿者队伍,在居民群众中确定消防管理员和消防宣传员,义务消防队可由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内单位职工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社区防火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志愿者可由退休(转业)军人、公安民警、单位安保员及热心消防工作的群众组成,主要职责是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检查,以及策划各类消防公益活动。
(四)社会单位、场所责任
网格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自觉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创建活动;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场所、小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员工达到“一懂三会”的基本要求。
(五)基层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各街镇的综治部门要组织综治社保队员、平安志愿者队伍,积极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民政部门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协助配合推进社区消防建设和建立社区场所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督促、指导居委会结合实际协助做好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并依托社区事务工作站、志愿者队伍建设平台,健全完善消防志愿者队伍;工商部门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安监部门要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及时抄告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分包联系机制,指导街道、乡镇和社区、农村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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