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治国理政的核心。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创了人类社会的新纪元,也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1954年9月15日,宪法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200多名代表审议通过,从而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体制。1956年党召开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八大通过的《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提出,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积极致力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恢复、重建和发展,开创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新时期。从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到党的十六大,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提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开始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阶段。从党的十六大到党的十八大,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新世纪新阶段,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新中国的繁荣富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必须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在于,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遵循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妥善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一方面,党的领导更多是把握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为依法治国提供指导思想,不是干预具体的执法和司法。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司法工作,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职权。另一方面,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伸张正义、维护公平,就是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已经明确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党的领导下,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这些都是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具体体现和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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