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持续加大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持续加大农业科技投入,确保增量和比例均有提高,特别是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范围、完善机制”的要求,继续加大农业补贴强度,落实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新增补贴向主产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提高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水平。
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招投标等方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涉农企业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应用先进技术、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作用,加大支持力度,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龙头企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
3、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加强监管”的要求,不断强化农业补贴政策,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不断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
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
4、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逐步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
5、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对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服务体系,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促进规范发展,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行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
6、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特别是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鼓励地方扩大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农办〔2014〕61号)
(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
1、借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本身具有的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注重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2、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有效对接,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入股龙头企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龙头企业,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
(三)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
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扶持服务,注重示范带动,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强调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分类指导、典型示范、市场引导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明确经过5年的努力,农民合作社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运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权归属清晰,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明显增强,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农业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
2、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注重发挥职能作用,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及相关管理,尤其探索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制度,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运行状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积极服务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实力逐步增强,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注重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56号)
(四)有关省市文件精神
1、要求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由增加数量向提升质量转变,努力推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引导以产业为纽带,积极发展农民合作社联社;支持合作社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业企业等多种形式的合作,鼓励“家庭农场十合作社”、“家庭农场十合作社十公司”等多种形式联合共同发展,延伸产业链,增强农业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贯彻<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5〕28号)
2、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明确市级财政扶持合作社联社项目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扶持市合作社示范社项目资金不超过50万元,扶持其它合作社项目资金不超过40万元;市级财政资金优先扶持合作社联社、市合作社示范社,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合作社规范有序发展。(《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3〕142号)
3、财政安排专项对本市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利息及安信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贴的资金,协调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提供的符合规定贴息范围和条件的贷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明确贴息期限(限于一年之内,贴息周期从每年1月至12月止)、贴息额度:合作社联社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合计上限800万元(指联社法人贷款额度);市合作社示范社合计上限700万元;其它合作社合计上限500万元。贷款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安信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贴息比例:合作社联社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80%;市级合作社示范社不超过70%;其它合作社60%。保费为贴息周期中发生的贷款担保支出,补贴比例不超过保费的80%。承担比例:合作社联社、市级示范合作社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合作社贴息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3〕191号)
4、积极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可自行经营,可与企业、科研单位联办股份合作农场,帮助支持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主体的培育力度,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和新型主体评级制度,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认定工作,建立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构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整合农业服务资源,健全合作机制。建立健全财政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制度,落实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与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农机购置补贴。(《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5〕31号)
5、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生产经营配套设施用地,合理确定 配套设施用地规模(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7亩);鼓励农民合作社集中兴建公共设施,积极引导农业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通过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
6、进一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发展,组织省农科院、中国水稻所、中国茶科所、浙江大学、浙江农林大学、地方科研院所及推广部门等“三农六方”专家作为科技顾问联系合作社,建立长期协作服务关系。通过开展技术指导、解决技术难题、建立研究机构、开展试验示范等帮助合作社提升创新能力和应用先进技术的水平。组织1000名科技顾问与合作社对接服务,培育1000家科技应用示范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科发〔2013〕19号)
7、通过不断完善农技推广体系,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尤其进一步增强农民合作社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服务社会化,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确保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进一步到位,实现应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成率达100%,合作社经营面积占总耕地面积45%以上;到2015年,合作社社员和带动农户数占总农户数60%,年销售额超1亿元农业龙头企业达600家。(《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农〔2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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