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会法的主要内容
1.工会的性质、地位、任务及活动准则
通过法律来规范工会的性质是工会法的核心内容。根据工会的性质和地位的要求,工会法又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任务和活动准则。
2.工会组织
工会法对于工会的组织原则、组织系统、组织制度,都有相应的规定。工会法同时规定了工会组织建立与撤销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3.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是工会法的基本内容,也是工会法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其中工会的权利又是工会法的重点。工会的权利主要包括代表权、维护权、参与权、协商谈判权和监督权。
4.基层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组织是工会权利义务最主要的承担者。工会法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基层工会的职能分别进行了规范。
5.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工会法对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的来源、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并对工会经费和财产的保护也做了规范。
6.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也是工会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工会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工会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表现为工会有权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工会的义务是指法律要求工会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工会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
(二)工会的权利
《工会法》对我国工会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代表和维护权、参与权、监督权、财产权和诉讼权。
1.代表和维护权
工会有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对于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工会有权提出要求予以纠正。
(2)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在企、事业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克扣职工工资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等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
(3)代表职工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4)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参与权
工会有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参与企事业管理的权利。包括宏观参与权和微观参与权。
(1)宏观参与权。指工会在国家、政府这一宏观层面参与决策,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即:参与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利;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权利;参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的权利;参与政府、企业、工会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重大问题的三方协商机制的权利。
(2)微观参与权。指工会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各项权利。即:参与企事业经营决策权;参与职工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调查处理权;参与紧急情况处置权;参与停工、怠工事件调处权;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权。
3.监督权
公会通过监督来落实工会的代表维护权.参与权。监督权包括:
(1)监督企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的权利。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基层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工会监督有关民主管理制度的执行,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
(2)对企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调查的权利。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有义务予以协助。
(3)监督企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权利。
(4)监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的权利。
(5)监督企事业单位处分职工的权利。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6)监督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与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的权利。
(三)工会的义务
工会的义务包括: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支持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义务,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义务,为职工服务,协助行政做好相关工作的义务,教育职工提高素质的义务,关心职工文化、体育生活的义务。
三、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工会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进行监督。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权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反映问题。
(4)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娱乐和医疗休养等优惠待遇以及工会予以的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问题的讨论。
2.工会会员的义务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等。
(2)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良行为作斗争。
(5)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帮互助。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四、工会干部的任职保障
(一)工会干部的设置
工会干部,包括专职的和非专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工会委员。《工会法》规定,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这样规定,有利于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设置工会专职干部,也有利于工会专职干部设置的科学化、合理化。
(二)工会干部的任职保障
1.调动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工作的组织程序
(1)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2)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2.罢免工会主席或副主席的程序
(1)对不履行工会职责,违反《工会法》规定,损害职工或工会权益的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会员有提出罢免的权利。
(2)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
(3)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3.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延长
(1)基层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的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2)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3)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合同期限不碍自动延长。
4.非专职工会委员从事工会活动的时间的保证
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为了使工会活动能够得以顺利完成,需要占用一定的生产时间,只要没有超过三个工作日,企业、事业单位就应当按规定发给其工资,而且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只是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5.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其待遇的保证
工会基层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由所在单位支付。
五、工会经费和财产来源
(一)工会经费的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二)工会财产的来源
(1)由政府和企事业行政直接拨给。
(2)工会经费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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