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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的变迁与农村养老行为

时间:2023-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家庭中的家长在通常情况下是指男性家长,在传统社会中,只有男性才能取得家长的地位。他对家中男性后裔的权利是最高的,几乎是绝对的,并且是永久的。家长对子孙拥有惩戒权、财产权和主婚权。以上这些学者的研究表明对家产的最终处分权非家长莫属。食物的等级是老年人家庭地位的最好反应。
土地制度的变迁与农村养老行为_变迁社会中的农村养老问题研究:关于山东省平陵村的个案分析

土地在农村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前,土地的重要性更是值得强调,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我国的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地位逐步下降,很多农业剩余人口转向非农产业,土地在农村的重要性才有所下降。从建国开始,我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采取了不同的土地政策,这对农民的日常家庭生活带来了很大影响。它改变了代际之间的互动关系,对老年人的家庭地位和赡养状况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接下来,笔者就分析不同土地制度背景下,老年人的家庭地位、老年人与后代分家的方式、时间以及老年人赡养状况的变迁。

一、土地集体化前的家长权威、 “一次分家”情况下的家庭养老模式

在土地改革前,我国是一个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传统农业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家庭既是生活单位,也是生产单位。家庭几乎承担了包括生育、教育、生产、消费、娱乐等在内的一切社会功能 (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存续),因此,土改前的中国是一个标准的“家”本位的社会。传统“家”本位社会中的家庭伦理、国家法律以及家族法规从维系家庭的稳定出发,均赋予传统家庭中的家长以无上的权威。家庭中的家长在通常情况下是指男性家长,在传统社会中,只有男性才能取得家长的地位。家庭范围或大或小,每一个家庭都有一家长为统治的首脑。他对家中男性后裔的权利是最高的,几乎是绝对的,并且是永久的。子孙即使在成年后也不能获得自主权。家长对子孙拥有惩戒权、财产权和主婚权。美国学者奥尔加·兰曾指出:“家长是最年长的男性成员。……他拥有家庭财产的所有权,他能够独自处置所有的家庭财产以及所有家庭成员的收入和储蓄。他决定孩子的婚姻,签署婚姻合约。……而且,法律也不追究父亲或祖父在以 ‘合法的和习惯的方式’惩罚儿子或孙子时过失致死的罪责”。

在家长所拥有的这些权力中,最基本的是财产权或经济权,或者说,财产权或经济权是家长权的基础。家长的财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家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家庭财产,不论是房产还是地产都归于家长名下,家人即使对自己的劳动所得也无权占有,必须由家长来统筹安排。作为传统社会民众主要行为规范之一的“礼”一贯倡导子孙不能拥有私财的伦理道德。如《礼记·曲礼》中指出:“父母在,不有私财”;《礼记·坊记》说:“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礼记·内则》说:“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另一行为规范“法”的规定与“礼”的倡导是一致的,历代的法律对子孙私自动用家财的行为都是用刑事处罚的方式来加以制止,量刑的轻重是按照所动用家财的价值来决定的,少则笞一十二十,多则一百。

第二,对家产的支配和处分权。只有家长才能处理变卖家产,如果子孙私自典卖,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在家产 (主要是土地和房屋)的买卖、典当、出租等法律行为中,只有家长是法律行为主体,子孙不具备行为主体的地位,因此子孙在财产交易的契约文书上的署名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这一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一就是家长的同意和署名。日本法学家滋贺秀三专门探讨了父亲和儿子在土地典卖中的法律地位并得出结论说:“首先,没有父亲的承诺,儿子不能任意卖掉家里土地的事是不言而喻的。……只有儿子署名的字据是无效的。其次,父亲的处分行为即使没有儿子的同意也被视为完全有效的,无疑是正统的、而且是相当普遍的中国人的法律意思。……有儿子署名的情况绝不是直接意味着儿子联署是必要的——即缺少这一联署将成为契约文书的瑕疵——这种含义”。费孝通先生通过对江村经济的研究也得出类似的结论“处理土地的权力掌握在家长手中。但在日常管理中,例如决定播种的作物、播种日期等,家长特别是女人的话,不行使权力,而把决定留给一个技术熟练的人来做。但出售或出租土地的事,除家长外,没有人能作决定。实际上他的行动可能受其他成员所驱使或者是根据其他成员的建议来作决定,但责任由他自己来负。……小家庭私用的卧室并不损害家长对房屋的最终处理权。幼辈成员不能出售或与任何人交换住房和土地的情况一样,家长对不动产的处理有最后决定权。……除家长外,个人不准借贷”。以上这些学者的研究表明对家产的最终处分权非家长莫属。

第三,对家庭财产是否分异的决定权。正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儒家的孝道伦理提倡父母在子孙不分异,各朝法律也将尊长在而子孙擅自别籍异财作为不孝罪之一予以重罚。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法律更多的是禁止“别籍”即户口单位,而对“异财”即析分家产的限制却并不那么绝对,法律对出自家长意志的异财行为还是持肯定态度的。这充分说明,在传统社会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伦理都赋予家长很大的自主权。

由于在这种社会中,老人在家庭中具有很大的权威,所以儿子们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脱离父母的家庭,即使结婚后也要和父母生活一段时间,等到所有的兄弟都结婚后才按照家长的意见进行分家,这种分家方式被有的学者称为“一次分家”。这种“一次分家”有比较正规的仪式,比较重要的亲戚和家族中的长辈都参与,在分家过程中要以字据的形式明确各个兄弟应分的财产,并写明兄弟们赡养老人的责任和方式。这种“一次分家”过后,老年父母往往不再进行生产活动,而是在各家子女之间轮流吃住,或是选择一家长期居住,其他的子女提供一些经济上的供应。这种养老方式带有明显的“反哺”因素,在这一时期,老年父母在家庭中具有最高的地位,最好的食物必须由老年父母享用,儿子、儿媳们则食用较差一些的食物。在一些传统家庭中,往往出现“两道饭食”的情况,在我调查的个案中,根据有的被调查对象回忆,过去存在“两道饭食”的家庭很普遍。所谓“两道饭食”是指老年父母吃白面馒头,晚辈们则吃粗面馒头,各有各的食物标准。食物的等级是老年人家庭地位的最好反应。

以个案1为例。本个案的访谈对象为CJT之妻 (1923年生)她回忆到“我丈夫兄弟五个,我丈夫是老五,最小的。我们结婚的时候,我丈夫的四个哥哥都结婚了,人口太多,吃饭的时候不方便,公公为了方便就允许每家自己做饭,自己立锅头。但是,家产没分,一家人还是一起劳动,只是吃饭的时候分开吃,家里的白面一般是公公吃,我们和孩子只有在过年、过节的时候才能吃上白面的馒头或饺子。家里一般是两种饭食,公公吃白面,我丈夫、哥哥、嫂子、孩子们和婆婆一般吃粗面。我结婚一年后,在公公的提议下分了家。分家后他愿意跟着大哥过,要求每家平摊粮食和一般的花销费用。后来公公、婆婆和哥哥、嫂子一起生活后,哥哥和嫂子对他们二人很好,做晚饭后也是要父母先吃,他们后吃。”

当然,在集体化前期,如果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儿子,即使儿子结婚后也不会和父母分家,所谓“一次分家”是针对“多子”家庭而言的。在这一时期,独子家庭的孩子结婚后要和父母生活在一起。一般来说,独子家庭的孩子结婚后,父母会退出生产活动的一线,主要的生产活动则主要有儿子、儿媳来完成。父母在家庭中是主要的顾问,他们会给儿子一定的自主权,但主要的事情还是由父母来决定。也就是说老人们在家庭有很大的权威。

个案2就是那时期独子家庭的一个典型代表。访问对象CPX之妻 (1925年生)。根据被访问对象的回忆,他公公在土改前是地主,人不爱说话,但脾气很暴躁,家里有30多亩地。尽管家里的条件比其他农户好得多,但公公却非常小气,除过年、过节外,从来不让儿子、儿媳、甚至自己的妻子吃白面,但他自己却一年从头到尾都吃白面。被访问对象的丈夫在父亲面前也是唯唯诺诺、大气不敢出。土改后,家里的土地被没收,公公的脾气也有所收敛,不过仍然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的权威。直到公公去世,他都没有和被访问对象的丈夫分家。当笔者问到当时他们是否有分家单过的想法时,被访问对象说,土改后那段时期偶尔有过,但自己不敢提出,丈夫也不敢,后来一直到公公去世,他们两口子都不敢向他提出分家单过的要求。被访问对象只有一个儿子,现在也跟着儿子和儿媳妇一起过。然而她孙子却和父母分家单过了,当提到现在的年轻人时,被访问对象流露出一种既羡慕又无奈的复杂情绪。

需要注意的是,笔者没有在此强调土改阶段的家庭行为变化。这并不是说土改对人们家庭行为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土改从政治上和法律上改变了妇女的地位,严重冲击了传统的家庭道德伦理,对农民的影响是很大的,只不过由于“习惯势力”的影响,传统的家庭行为模式并没有马上得到改变,只是到集体化运动后这种改变才凸显出来。美国社会学家奥格本把这种现象称为“文化堕距”。笔者在此把土地集体化时期作为一个分析的时间点,是为了分析上的方便。对于土改对人民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的影响我们不能忽视。它解除了传统思想观念和政治法律制的束缚,为以后人们独立观念的增强奠定了决定性基础。

二、土地集体化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家长权威衰弱、“系列分家”情况下的家庭养老模式

正如笔者前面分析得那样,家长在家庭中之所以具有权威,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其拥有财产的控制权。也就是说,家长只有在支配一定数量的财产时,其对子辈的控制才能有效实现。许多社会学者研究发现,在富裕的大家庭里,家长拥有较大的财产控制权,他们对子辈的控制也比较容易实现;相反,在贫穷家庭,家长基本上没有什么财产控制权,家长的权威就远远不如富裕家庭的家长那么强大,代际关系相对民主。这一方面是因为人口众多、结构复杂的大家庭客观上需要一个集权来维持家庭的凝聚力,另一方面是因为大家庭一般拥有较多的财富,家长通过对财富的控制也能比较容易树立起自身的权威,从而实现对子孙的集权统治。

在传统农业社会,家庭的主要财富是土地。同时,对于绝大多数传统家庭来说,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农耕劳作是家庭成员唯一能够选择的职业。也就是说,他们无法从农业生产之外的其他职业中来获取其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物质资料。在这样的生存条件下,传统社会赋予家长对土地的支配权就等于赋予了家长最高的权威。正如马克斯·韦伯所指出的那样:“在牲畜财产和财产本身构成生存的首要基础的地方,一旦土地过剩变成土地匮乏,尤其是地产构成生存的首要基础的地方,家族权力就特别坚不可摧。……而无地和少地的人,则到处缺少家族的联合”。[5]

土地私有制下,家庭是一个基本的生产单位,家长是生产的组织和管理者,同时也是生产经验和技能的传授者,家长在组织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的过程中也不断巩固法律和社会习俗赋予他的权威。

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土改运动,尤其是随后的土地集体化运动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家长权威,同时提高了子辈从家庭中独立出去的能力。首先,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国家运用强力把农村各阶层的土地平均分配,构建了一个“耕者有其田”的社会。这一阶段的土地改革虽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土地的私有性质,但是改变了农民获得土地的途径。通过土地改革,国家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父亲和儿子作为一个人口所取得的土地份额并无差别,而且每个农民获得土地的合法性都来自国家。所以土改后,虽然土地还是私有性质,并且还是以家庭为单位拥有土地并从事农业生产,但家长的权威却大大削弱了。美国人类学者Sung Lung-shen在研究台湾社会中的家庭分家问题时提出了一个分析框架:家产的来源主要有继承与个人创造两种,在分家之际,如果主要家产都通过继承而来,父亲的权威就会较大,因为他代表着整个世系的权威;反之,如果家产是由父亲与几个儿子共同创造而来,父亲的权威便会大大削弱。而在土地改革后的中国,作为家产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土地,既不是通过继承而获得,也不是由家庭成员共同创造而来,而是国家授予每个农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所以父亲权威的削弱程度较之于第二种家产来源方式所带来的家长权威的削弱更为厉害。另外土地改革还造成了地权的平均化,对那些土改前超过当地平均财富水平而得以维持的大家庭的家长权威冲击尤其大。因为土地改革运动部分剥夺了原属于这些家长控制的财产,削弱了他们的财产权,因此,也就削弱了他们对子辈的控制能力。

其次,土地改革之后,国家推行了一系列集体化运动,从而将土地的私有性质转化为集体所有性质。集体制度的确立极大地削弱了在土地改革中就被严重削弱的家长权威,家长权力受到有史以来最直接、最猛烈的冲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耕畜以及大型农具收归集体所有,这就使得家庭财产失去了其核心内容,家长所控制的财产极大地减少,只剩下房屋和一些简单的生活资料。与土地改革运动相比较,虽然土地改革运动剥夺了一些大家庭中家长所掌握的大量财富,削弱了他们的财产权,但对于广大普通家庭来说,家庭财富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虽然土地改革运动改变子辈家庭成员获得土地的途径,家长控制土地从而控制子辈的能力严重地辈削弱,但土地占有权还是以家庭为单位,名义是上还是以家长为代表。而集体经济制度则完全剥夺了家庭对土地的占有权,家庭财产的内容极大地萎缩,因此家长权威也被极大地削弱。

(2)土地集体化之后,家庭失去了土地、耕畜以及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失去了其生产功能。生产单位转移到了基层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队,生产队队长取代了过去家长对生产活动的组织地位,家庭成员在生产队队长的带领下参加集体劳动,劳动方式以及劳动报酬的分配都由生产队统筹安排和规划,家庭成员直接面对的是集体的领导,而不是家长的支配。原先由家长承担的农业生产技能和生产经验的传授技能也转为由集体来承担。而且,在集体经济时代,经常有工作组下乡来进行生产指导,推广生产经验和新型有效的耕作方法。所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削弱了家长权威。

(3)集体经济时代实行的按劳分配方式——工分制,在削弱家长权威的同时,极大提高了子辈脱离家长后的生存能力。在传统时期,家庭成员在家长的统一安排下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收获也由家长统一支配、统筹开支,这样就使得子辈的劳动价值和对家庭的贡献无法量化和凸显出来。然而,在集体经济时期,家庭成员都被融入到集体生产组织之中,每个成年人都是相对平等的。而且,在集体化的会计制度中,每个人挣了多少工分都是公开的,并且会在年终由会计统一公布。这样一来,每个人对家庭的贡献就一清二楚了。这对年轻人影响很大,因为他们的家长再也不能像在传统的农民家庭里那样,否认家庭其他成员对家庭经济的贡献。另外,年轻人比上一代人更容易适应新的集体化耕作方式,也能更快掌握新技术,当工分公布出来后,许多年轻人比他们的父亲挣的工分更多,这就一次一次地证明了他们自己的能力。结果,他们很清楚自己对家庭有多重要。这样,他们就不怎么听从父母的使唤了,脾气也越来越大,顶撞父母的情形也已经很常见。就像有的老人说得那样:“年轻人一旦翅膀硬了,就不会再听从父母的安排了。”

还有一点也是不可忽视的,在集体经济制度下,国家积极宣传和倡导男女平等的政策,广大妇女也被动员起来参加集体劳动,而且他们在生产劳动中也往往发挥重大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特别是已婚妇女在家庭中地位的变化十分显著,这对农民的家庭行为特别是养老行为有很大的影响。

由于家长权威的削弱和年轻人独立能力和独立意识的增强,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家庭行为也必然要发生重大变化。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已经大大降低。他们在分家、养老等家庭行为中已经逐步由主动变为被动。在集体化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这一期间,父子分家的时间逐步缩短,分家方式也由原来的“一次分家”转变为“系列分家”。老年人的赡养已出现一些潜在的问题,在原来的一次分家情况下,父母一般可以任意选择同哪个儿子生活在一起或者是选择轮流吃住。而在系列分家的情况下,等所有的儿子结婚分家后,一般是由儿子来选择是否同父母一起生活或者是轮流吃住。这一时期,主要由同意和老人生活在一起的儿子和父母组成联合家庭,这就充分说明了老年人家庭地位的下降以及在老年人赡养的过程中,老年人已经逐步走向被动。

根据人类学家阎云翔等人的研究,在新的系列分家方式下,先结婚者婚后不久便与妻子离开其父母的大家庭另立门户。但是,家产却不能分,因为还有一个或更多的儿子未婚。次子结婚后也照样搬出去单过;这一过程重复多次,直到幼子结婚为止。换言之,在新的分家方式中,一家之内的几个儿子相继结婚,再相继离家出去单过;但那个“老家”——即其父母的家——却保持不分。所以Myron Cohen把这种连续发生的分家称为“系列分家”。

但是,笔者通过对平陵村的实地考察,发现在平陵村并不以阎云翔所说的那种方式为主。大多数“系列分家”的情况是,儿子结婚后便与“老家”一次性把财产分割清楚,等所有的儿子结婚后,大家需要协商的仅仅是关于父母赡养的问题。当然,也有家底殷实的家庭采取阎云翔所说的那种方式。这其中的原因在于一般的家庭根本没有什么家产可言,兄弟们结婚后,需要处理的就是如何共同完成赡养父母的问题。由于成年人结婚后一般是一次性脱离“老家”,而房子是成年人分家时最主要的财产,这就使得新娘在结婚前便十分注重对方的住房状况,住房状况也就直接关系到成年男子在婚姻市场上的竞争地位,这也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建房热”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儿子们独立能力和独立意识的增强使得父母权威下降,这是都已熟悉的问题,然而,儿媳妇地位的提高,以及儿媳妇在家庭关系和家庭行为中的重要作用并没有得到特别的注意。据笔者的调查研究来看,儿媳妇对家庭行为和家庭关系的影响非常大,特别是在家庭养老、分家等行为中的影响有时会超过儿子。

关于分家、养老、彩礼等家庭、社会行为都是新娘、新郎以及新郎其他家庭成员特别是其父母各方之间的一种博弈。接下来,笔者通过对平陵村的实地考察的案例来展示这些问题。

案例3是一个很典型的系列分家的例子。被采访人CPF。被采访人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结婚一年后分家,幼子结婚后,老两口本打算和小儿子住在一起。但是,小儿媳妇很不喜欢老两口,不愿意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小儿子也没办法。最后,大儿子接受了老两口,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当笔者问小儿媳妇为什么不愿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时,她说主要的理由就是生活不方便,还有老年人卫生习惯的问题。当笔者追问被采访对象和大儿子一家生活在一起,大儿媳的态度时,CPF说,大儿媳妇虽然勉强同意和父母生活在一起,但也总是表示不满。可是老两口年龄大了,不能自己照顾自己,所以就只好能忍就忍。

这就充分说明,在集体化时期的系列分家状态下,老年人的家庭地位已经急剧下降,在家庭养老方面,老年人开始处于一种被动地位,究竟能和哪个儿子一起生活要看儿子的态度,而不是有老年人自己来选择。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在集体化时期,老年人一般都能和儿子生活在一起,也就是说,老年人能够在主干家庭中过晚年生活,这与当时集体舆论的约束、当时的社会风气有很大关系。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提前分家条件下的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恢复了家庭的生产功能,却并没有改变年轻人独立能力、独立意识发展的倾向。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承包田平均分配到每个成年劳动力名下。也就是说,国家将土地的使用权分给个人而不是家庭。所以每个家庭变成了生产单位而不是所有权单位。在每一个家庭里,父亲和成年儿子分到的土地是一样的。这样一来,父亲就没有对土地的特别支配权,他对儿子的权威会进一步下降。

另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集体经济时代就以“隐形”形式存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凸显出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很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这就大大促进了农民的职业分化和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对于平陵村的大多数家庭来说,有价值的财产,包括新房子、拖拉机、存款等等都是八九十年代全家老少共同劳动积累起来的。种田对于保证家庭基本生活很主要,但却不是积累财富的主要途径,随着土地边际收益的递减,土地在积累财富中的地位越来越低。在一个中等收成的年份,种粮食带来的全部收入大约只够家庭基本的开支。这样,多数家庭在种粮食之外还必须从事各种副业,例如种植经济作物、到城里打工、从事运输等等。

由于家庭财富主要是通过个人贡献而不是继承来积累的,人们就日益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待家庭财产。另一方面,年轻人对家庭财产的要求受到了国家意识形态的支持,因为这种意识形态批判传统的家长权力,颂扬现代化,使得老年人处于一种不利地位。同时,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和国家对男女平等的积极倡导,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的地位显著提高,这就使得儿媳妇在公婆面前的地位得到提高,而老人则处于被动地位。家庭关系有原来的家长权威、家长主宰一切重要事务逐步转变为年轻人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儿媳妇的地位也开始高于公婆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家庭行为必然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个时期,分家行为与集体化时期的“系列分家”方式相比也发生了进一步变化,青年人的独立性进一步提高,孩子结婚后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时间也越来越短,分家的时间越来越提前,对有的家庭来说,孩子结婚之日也是父子分家之时。还有一重要的变化是在这一时期,所有的孩子结婚后都与父母分家,即使是独子家庭也是这样。因此空巢家庭也就成为一种正常的现象。为了把这种分家方式与前面说的“系列分家”方式相区别,笔者把这种分家方式称作“提前分家”。其实从特点上讲,这种分家方式倒更像系列分家。在提前分家的情况下,老年人的绝大部分晚年生活要在空巢家庭中度过,核心家庭的数量急剧增加。这必然对他们的赡养状况带来很大的不利。通过平陵村家庭结构的变迁可以看到这一点。以下是平陵村家庭结构变迁表: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随着土地制度的变革,老年人的家庭地位逐步下降,而年轻人的独立意识和独立能力逐渐增强。结果导致儿子在结婚后与父母分家的时间越来越短,而且出现了独子家庭在儿子结婚后也和父母分家的现象,这导致大量空巢家庭的出现。这给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和日常照料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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