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春,邓小平南方讲话后,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掀起了新一轮的改革浪潮。1992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提出,“卫生事业是公益性的福利事业”,“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办成经济实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学习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和十四大精神,深入讨论加快改革的步伐,提出深化改革的措施和办法。自治区卫生厅在召开由计委、财政、劳动人事、物价、税务、工商部门、政府秘书三处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参加的协调座谈会,提出深化卫生改革的设想,制订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卫生改革的实施意见》。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时指出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卫生医疗领域,继续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医疗卫生体制。同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卫生医疗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卫生部贯彻文件提出的“建设靠国家,吃饭靠自己”的精神,卫生部门工作会议中要求医院要在“以工助医、以副补主”等方面取得新成绩。这项卫生政策刺激了医院创收,弥补了收入不足,同时,也影响了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发挥,酿成“看病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后患。
1994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共同制订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启动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1995年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体改委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试行意见》,在抓好职工医疗保障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各地市、县(区)在保证基本医疗,遏制浪费,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水平的基础上,基本形成了公费医疗经费交由医院管理,由国家、单位及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医疗费的管理模式。全自治区有68%的市县实行医院直接参与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
199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此次会议为下一步卫生改革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卫生工作的奋斗目标和指导思想,提出了推进卫生改革的总要求,在医疗领域主要有改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卫生管理体制、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改革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等。这些指导思想成为这一轮改革的基调和依据。
1997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提出了新时期宁夏卫生工作的重点:积极推进卫生改革,增强卫生事业活力;全面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切实做好预防保健工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坚持中西医并重,振兴中医事业;发展医学科技教育,加强卫生技术队伍建设;加强药品管理,促进医、药协调发展;完善卫生经济政策,增加卫生投入,保障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卫生工作的领导等具体措施,进一步推进了宁夏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2000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这被视为全面医改启动的标志。此次医改主要措施包括: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卫生行政部门转变职能,政事分开,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内部引入竞争机制,放开管制,规范运营,改革药品流通体制,实行医药分家等。
2000年10月11~12日,自治区政府召开全区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对加快宁夏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会后,自治区政府组织卫生厅、财政厅、计委、经贸委、药品监督局、物价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集中办公,制定印发了《宁夏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宁夏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宁夏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宁夏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宁夏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等,对推进宁夏卫生改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003年9月,宁夏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并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为农民办的十二件实事之一,并将其列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组织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政策,加强监督和管理,培训人员,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同时,也激活了农民的医疗需求,保障了农民的身体健康,促进了农村小康建设。自治区制定了具体办法并选择隆德县、平罗县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县。截至2005年9月30日,5个试点县(市)共有89.41万人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为66%,共筹集基金3082.7万元,有42.36万人次农民直接受益,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得到缓解。为了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自治区政府决定扩大试点范围,将自治区财政与试点县财政参合农民的补助在目前人均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自治区政府还分别制订了川区、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主要有统一封顶线和报销比例,统一设置家庭账户,同时结合宁夏的实际情况,统一建立“封顶又保底”的优惠政策。宁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农民逐步走出“小病不治,大病硬扛”的认识误区,也减轻了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有所缓解。自选择试点到2007年10月,宁夏有13.65万人次的农民住院得到报销,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实际报销比例达到35%、乡(镇)卫生院达到了45%。住院人次与开展合作医疗前相比提高了30%,住院人次平均费用下降了30%。2007年开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在取得成功经验的情况下,在全国全面展开。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稳步推进。
2003年,为资助农村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开展新农合试点的同时,国务院决定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之后,国家又决定在城市建立相应的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加快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努力缓解城市困难群众看病难,防止因病致贫的一项重要举措。除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外,日常医疗救助是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的最后一道兜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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