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功能区在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是针对我国国土空间开发的无序性问题,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未来发展潜力3个方面对我国国土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照“优化、重点、限制、禁止”4个等级对我国国土进行主体功能定位。根据《纲要》,在全国层面上可将我国国土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四类主体功能区,因四类区域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承担的主体功能不同,未来发展的重点、发展的方向以及政策等方面有着显著的不同。优化开发区域要改变过去依靠大量占地、大量消耗资源、大量排放污染物换取经济增长的粗放式发展模式,把经济发展的效益和质量放在首位;重点开发区域要通过投资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使之逐步成为我国人口聚集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限制开发区域要加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在生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开发和点状开展;禁止开发区域要禁止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活动。
自主体功能区概念提出以来,围绕与主体功能区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国内理论界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实践。目前,主体功能区及主体功能区建设已成为经济地理学、区域经济学、区域规划学研究的一个热点,也是学术界争议的一个“焦点”。总体看来,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是认为主体功能区是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未来发展潜力,从空间开发适宜性角度划分的一种具有综合功能的功能区,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空间开发秩序、优化空间结构、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格局、实施差异化的区域政策。
二是认为主体功能区是按照其在全国或上级区域中所承担的不同主体功能而划分的功能区,但它不同于以往的综合经济区,是一种典型的经济类型区,强调的是区内发展条件和经济特点的相对一致性。
三是认为主体功能区是针对我国同质化政府对异质区域进行同质化管理,导致区域发展不协调的状况,按区域分工和协调发展原则划定的具有某种主体功能的规划区域,通过主体功能区划,加强对区域发展的分类指导,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还有人认为“主体功能区”与区域经济学中的“功能区”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主要指类型区(匀质区),而后者是指具有一定的功能内聚性、各组成部分相互依赖的空间单元,重视的是各组成部分的功能联系而非同质性。对主体功能区内涵的争议直接影响着主体功能区划方法的选择。
学术界虽然对主体功能区的理解各有不同,但均认为主体功能区的提出,是针对我国国土开发出现的无序乃至失控的局面,以解决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构建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具有明确的开发导向性质,是对传统区域发展理论的创新,与“十二五”强调主题主线的发展思路一脉相承。
由于在国外没有主体功能区的提法,在我国的区域发展战略规划中尚属首次,因此没有直接可供借鉴的理论、经验,其概念和内涵还需随着人们对区域发展理念认识的深化而逐渐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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