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是检验法治是否实现的关键环节,也是评价一个社会是否实现公平正义的具体标准。可以说,公正司法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一)公正司法的含义
公正司法,或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在这里,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则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二)公正司法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1.司法不公的表现形式
司法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总开关,是法律实施的核心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和落实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有力推进了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刑讯逼供甚至徇私舞弊等等践踏法律尊严,逾越了社会公正的底线。司法不公的形式多种多样,有些是司法系统内部因素造成的,有些从形式上看是司法问题,而实质上是司法以外的因素所致,因此对司法不公的问题,应当从结果是否公平,过程是否正当和司法体制是否合理等角度进行考察,加以分类,才能对症下药。
从法律的角度来划分司法不公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程序法适用不公。在我国一直以来是“重实体轻程序”,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往往是忽视程序法的规定,从而导致了一些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例如:司法工作人员没有行使告知义务而使一些诉讼参加人没有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还有一些按照诉讼法规定应该回避的司法工作人员忽视法规,违规办案导致司法不公;更有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工作马虎大意,本该及时送达的文书迟迟不送达,耽误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等等,都是程序不公导致司法不公的一些表现;二是实体法适用不公,这一方面的表现也很多,例如:有些司法工作人员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款而不能理解立法本意,从而做出违背立法精神的错误处理结果;还有些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对案件的定性不准而使有些无罪的人被追诉,有些有罪的人反而逃脱法律的制裁。更有些司法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效率低下,行事拖拉,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都是因为实体法适用不公而导致的司法不公。
从内容性质的角度又可以将司法不公分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司法腐败,当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如司法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低下,公正思想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搞权钱交易,以案谋私等等,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吃、拿、卡、要”,办“关系案,人情案”,大大损害了司法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司法腐败遭到的憎恨可能远远超过其他公权力对人民的侵害,因为它杜绝了人们对未来的希望,封死了正义的出口,宣告了正当救济的承诺是个骗局。二是司法专横,如在侦查环节司法工作人员往往带有主观臆断,还没查就已经把其当成罪犯看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现象多发,冤假错案也随之不断。震惊全国的佘祥林杀妻案就是此种情况下的产物。再如在审判环节,法官也经常是凭感觉、凭喜好办案,在庭上也会看到法官对一方当事人极为偏袒,使其所有诉讼权利都得以实现,而对另一方则是不断打压,连其说几句话都是一脸不耐烦,赶紧打断,这样又怎么能公正断案呢?
2.司法不公的危害
司法不公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司法活动承担着权利救济、定纷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保障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多,司法途径成为老百姓维护自身权益的普遍选择。司法不能主持公道,就会造成对群众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如果司法不公得不到扭转和更正,群众利益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司法不公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法治公信。司法是国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是法律权威的最重要渊源。“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司法公正,人们才能对法律产生信赖和尊重。司法不公会严重挫伤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进而对法治公信力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司法不公严重戕害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群众每一次经历司法不公,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罪恶不受惩处、正义无法伸张,社会公正也就无从谈起了。究其根本,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公正司法代表了国家法治文明程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为保障公正司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和工作重点,回应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高度关切,为更好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基本遵循。
(三)司法不公的原因
目前司法实践产生司法不公的原因很多,既有思想认识、队伍素质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环境、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制约,是各种内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政治体制与司法体制方面的原因
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及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治体制,这种政治体制的从设计目的本身来说,是民主、科学的。但在具体运作中,有些人的操作甚至背离了宪法确定的目标,从而掣肘了司法体制科学与完善性的发挥。具体表现在: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检察及审判权的保障机制不完善,司法权的独立性原则受到破坏,司法的公正性受到影响。司法机关接受党的领导,既是我国宪法的规定,也是中国现实的必然选择。党委领导司法机关,主要应是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而不是直接干预司法权。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的基础上进行,并重在审判程序之外发生影响力,而不是在审判程序内对独立审判进行干涉,更不能随意以党组织的决定或指示等名义妨碍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同样,地方人大对“两院”的监督,也本应是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建立相应的约束和责任机制,使监督落到实处,并通过立法制定监督法规,规范个案监督和建立个案监督的法定规则和程序。
地方牢牢控制司法权,致使法律的实施不力,司法不公。现行地方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是人、财、物都由地方管理,司法机关在人、财、物上不具有自主性,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警官、检察官及法官的地位缺乏独立性,在任用、免职、惩戒、任期、晋升、薪俸、退休各方面易受不当因素的影响,司法机关在执法中往往本能地倾向于维护地方利益,从而导致地方保护主义泛滥,司法不公。
2.司法人员素质方面的原因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司法公正某种意义上讲是司法人员公正,司法人员的素质是司法公正的关键,也是司法最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然而,目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健全,还存在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也不断侵蚀司法队伍的肌体,司法机关进人入口把不住,出口不畅通,使一些政治及业务素质很差的人进入司法机关尤其是领导阶层,导致队伍素质下降,进而导致司法不公。
3.经济环境、执法环境的影响
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相当一部分企业因不适应市场发展而严重亏损或破产倒闭,下岗职工增多,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少地方司法机关经费不足,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为维护机关运作和干警生计,便利用司法权力乱收费、拉赞助或者采取定创收指标、搞提成的错误做法。此外,执法环境的恶化对司法不公正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当前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千方百计地寻求庇护或直接对抗,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和严肃执法。
4.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舆论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司法活动是公开进行的,在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必然要经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评价。然而,司法公正的科学标准与社会评价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社会评价因其局限性,并不能将其视为衡量司法公正的唯一标准。目前,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不强,公众还未能养成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和评判司法活动的习惯,一些人只是把司法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而不明白司法职能在国家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不知道司法权力运行的特别规律,这些思想认识上的落后导致了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主观恣意批评,正当的司法活动难以被理解、接受和认可,极大地侵蚀了司法的公信力。
5.人情与关系对公正司法的影响
司法职业本来应是一个孤独寂寞的职业,这里没有喝彩、没有轻松闲适,也没有荣华富贵,司法官必须把自己所有的职业言行置于公众监督与批评之下,必须迫于工作压力而放弃其他生活乐趣、家庭需要和娱乐消遣。而我们现在有一些司法人员,却很难处于这样一种孤独寂寞的状态下,他们往往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的任命程序不是独立的,在处理案件时往往受到各种明示或者暗示的压力,财政预算亦受制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成其为独立的司法机构,人情网、关系网、金钱网的层层牵绊,时刻影响着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性。
(四)推进司法公正的对策
司法公正的实现必须要有各种制度与措施作保障,司法不公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的彻底解决,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更需要依靠党委、人大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1.落实司法制度整体结构上的改革措施,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
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与司法公正密切相关,目前我国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就与体制不合理、司法机关所处地位独立性不够、司法过于依附于行政机关有着很大的关系。司法机关地位应切实提高,对人、财、物应具有更大的自主权,不受制于地方,这样才能使司法活动公开、公正化。
2.努力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质,加快司法职业化建设
要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及身体素质都应符合现代司法工作的需要,尤其须具备清正廉洁、刚直不阿、忠于法律的司法品格和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裁量权的司法才干。目前,各级司法机关必须以司法职业化建设为主线,改革、完善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科学确定各级司法官名额;建立公正、公开的司法官遴选制度和惩戒制度,保证精通法律、品行端正、广受尊重的职业法律工作者被任命为司法官;建设科学司法评价体系和程序,真正发挥其考核、评价、激励、督促和作为晋级、奖惩依据的作用;加大对各级司法官的管理力度;建立适应司法官职业特点和独立司法需要的保障制度。要加强干警学习和培训工作,健全司法干警的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不合格人员辞退制度。依照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规定严把进人关,疏通出口渠道,抵制和杜绝违反法律规定进人的错误做法,对不适合和不适应司法工作的人员坚决清理、辞退,从人员素质上确保司法公正。
3.减少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强化监督机制
监督是法定机关依法监督司法机关的活动,是对人不对事的监督,是法制的需要,目的在于防止滥用职权,纠正司法中的不公正现象。干预则是指干扰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职权活动。有效的监督是防止各种不公正司法现象的必要保障。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保证监督渠道的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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