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版)、《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影响等要求确定。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 m(图4-9);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 m(图4-10)。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影响,适当加大间距。
图4-9 住宅侧面间距1
多层建筑A、B之间,多层条式建筑C、D之间,间距都大于6 m。图中紫线宽度为组团路道路边缘与多层建筑的距离,规划该距离大于2 m。
图4-10 住宅侧面间距2
24层的点式建筑A、B之间,18层的条式建筑C、D之间,间距都大于13 m。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配建指标,应按表4-5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
表4-5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2/千人)
住宅区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 m(图4-11)。
图4-11 沿街建筑通道设置
沿街建筑A与建筑B都设有通往内院的人行通道,且A、B建筑之间也设有通道与内院相连。规划中与内院相连的人行通道间距都不超过80 m。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绿地率不宜低于25%。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 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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