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线管理规范参考《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9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
4.5.2.1 紫线
在城市规划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①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②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③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④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⑤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⑥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图4-24)。
图4-24 历史文化设施保护
图中黄色覆盖范围内保留有一口古井A与四栋古建筑,快题设计时,划定范围予以保护。
4.5.2.2 黄线
在城市规划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①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②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③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④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图4-25)。
图4-25 城市规划黄线范围内建设
图中黄色覆盖部分为高压走廊,规划时布置为绿化廊道,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4.5.2.3 绿线
城市规划绿线范围内的建设要求如下。
①城市规划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②不得违反规定,在城市规划绿线范围内进行相关建设;
③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规划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④在城市规划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规划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⑥近期进行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4.5.2.4 蓝线
在城市规划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①违反城市规划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②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规划蓝线内水域;
③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④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⑤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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