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作为政府推动农村现代化的制度建构,是深深“嵌入”于中国农村社会的乡村秩序之中的,找到传统乡村秩序与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冲突与相互通融之处,是推动中国农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可行策略。
(一)传统乡村秩序与现代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张力
“行动与秩序”一直是社会学研究的经典话题,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认为,现代社会是建立在目的和利益基础上的联合体,人与人之间没有自然的、牢固的联系,是通过“惯例和自然法联合起来的集合,他们的意志和行为在无数的结合中处于相互关系之中”[13]。现代社会中“契约”与“法律”是人们联系的纽带,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而传统乡村秩序的基础是一种基于血缘与地缘上的、以传统的礼俗为规范的内生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是以共同的信仰与集体精神为价值核心,在传统伦理道德与传统价值认同基础上,乡村社会形成了稳定有序的秩序。现代社会治理体系是建立在人的现代性基础上的,对人的理性分析能力、规则意识、知识结构等有一定的要求。西方现代社会一直被认为是“个人本位”的社会,这种以个人本位的社会是如何联接在一起的?这其中起作用的就是对“科学”“理性”的信仰,对“规则”“契约”的遵守,以及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这种信仰与追求对社会来说也起一定的团结作用。西方现代社会的教育体系也把人塑造成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现代性个体,符合社会现代性整合的需求。而传统乡村秩序依靠的是一种对集体的信仰和价值认同,这种信仰把人们的行为束缚在传统的“乡规民约”的礼俗范围内,使得社会秩序成为可能。中国农村现代社会治理体系需要的是人的“科学与理性”,由于中国农村社会仍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社会成员在很多方面仍具有传统性,适应现代化需求的现代教育普及程度并不高,大多数农村居民的文化程度为初中学历,大多数居民的现代性思维与理性分析问题的能力还有限。虽然一部分农民在行动时具有一定的理性,但是这种理性只是一种对利益取舍的理性,离现代社会所需求的科学理性还相差很远,并且大部分农村居民缺乏“契约”精神与规则意识。在乡村传统文化的熏染下,行为逻辑仍然具有传统社会的特点。即使在我国的城市社会,虽然人们的生活条件已经现代化了,但是在思维模式、价值观念、行为逻辑等等方面仍具有传统农业社会的特点。
从多种角度看,传统乡村秩序与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在对社会个体行为制约上是存在一些对立与冲突的,传统乡村秩序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是建立在共同生活体验基础上的,依赖的是熟人间人情与感情的联系。非正式制度的运行依靠的是社会大众内化于头脑中的伦理道德观念,依靠的是道德的自律与熟人社会舆论的监督。而现代社会治理体系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基础是现代社会的“契约”“理性”,更多地运用于陌生人社会中。传统乡村秩序中的人分亲近、疏远,依关系的亲疏制定不同的规则。而现代社会治理体系是不分人的远近亲疏的,对大家一视同仁。在传统乡村秩序里,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是隐去的,存在的只是对集体的认同与信仰,凭借的是去个人化的责任与义务的承担。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要求的是个体意识与权利意识的觉醒,及对义务的承担,对规范无条件的遵守。
(二)传统乡村秩序与现代农村治理体系的融合
传统乡村秩序与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之间既有冲突也有融合之处,两者的融合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目标上,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关注的是整个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目的是通过正式的规范、制度使农村社会形成稳定的秩序,这与传统乡村秩序中的促进社会整合是一致的。第二,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传统乡村秩序强调个人对家庭、社区的责任,而现代社会治理体系非常重视个人的公共参与精神,强调通过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形成社区凝聚力。因此传统乡村秩序中个人对乡村的认同可以转化为社会成员个体的社区参与动力。第三,随着农村社会的转型,农村问题的大量涌现,单靠某个人或某个部门很难实现农村社会的有效管理,这就需要社会治理的多元化主体,使每一个农村居民都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传统乡村秩序里个体对社区的伦理责任可以使得每一个体以对社区的归属感为依托发挥主人翁的精神。并且传统的乡村秩序非常注重邻里互助,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强化个体对社会的责任意识。第四,传统乡村秩序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对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持主要是通过文化、习俗、道德等非正式的约束力量,对农村居民的行为控制主要是一种潜移默化的过程。这种非制度的规范本身就是一种文化,这种非正式的控制对于农村社会起着一种秩序维持与控制的功能。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作为一种正式的控制力量,主要是通过国家权力、正式规章、制度等外在力量对农村居民的行为进行控制,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现代社会治理体系要借助传统乡村秩序对农村社会的维系功能,潜移默化的对农村居民的行为进行规范、控制,这样才能实现对农村社会的有效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农村社会加快了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现代性因素不断进入农村社会,原有的乡村秩序被注入了新的要素。但是由于文化的滞后效应,传统的血缘、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传统乡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乡村秩序在农村社会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建立现代农村社会治理体系,既是农村现代化转型的需要,也是实现农村稳定发展的现实策略。现代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作为适应农村社会变迁的制度建构,并不是农村社会内生的制度体系,而是作为外部的制度设计“嵌入”到农村的基层治理中。由于中国农村传统乡村秩序的强大惯性以及农村社会的独有特点,以促进民主为内容的“村民自治”等现代治理体系并没有同基层社会达到很好的契合,导致其发挥的作用有限。传统乡村秩序与现代治理体系两者既有一定的冲突也有融合之处。现代治理体系强调个人对契约规则的遵守,传统乡村秩序比较注重熟人之间的联系,但传统乡村秩序与现代治理体系最终目的都是为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传统乡村秩序中社会成员对乡村的认同和情感可以化作现代治理体系中社会成员社区参与的积极动力。为促进现代治理体系在农村社会的有效运行,在制度设计中可以以非正式的制度为依托,使正式的规则内化到农民内心深处。总之,制度的建构必须以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为依据,作为外部“嵌入”的现代农村社会治理体系,既需要考虑到农村社会原有的乡村秩序,又要考虑到农村居民的现代性程度,在这种基础上,才能设计出与农村秩序相契合的制度体系,推动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变迁。
【注释】
[1]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46~50页。
[2]贺雪峰:《乡村治理与秩序》,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
[3]狄金华、钟涨宝:《中国农村社会管理机制的嬗变——基于整合视角的分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3期。
[4]孙立平:《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5]贺雪峰:《中国农村社会转型及其困境》,《东岳论丛》2006年第2期。
[6]夏周青:《中国农村社区从传统到现代的嬗变——以国家与社会关系为考察视角》,《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7]钟涨宝、狄金华:《社会转型与农村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8]谢雯、黄新宇:《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变迁与新识》,《求索》2011年第11期。
[9]沈新坤:《乡村秩序整合中的制度性规范与非制度性规范——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秩序的实践》,华中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第12页。
[10]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36页。
[11]郭于华:《农村现代化过程中的传统亲缘关系》,《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6期。
[12]杨善华、侯红蕊:《血缘、姻缘、亲情与利益——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中“差序格局”的“理性化”趋势》,《宁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
[13]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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