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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矛盾学说”与我国冲突管理制度建构的二元逻辑

时间:2023-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两类矛盾学说”,政权建立起相对分割的冲突管理制度。针对人民内部矛盾,对应的是“人民”信访制度;而对于敌我矛盾,对应的是被视为专政工具的司法制度。最后,人民是一个集体概念,意味着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个人之上的某个集体来决定和行使,而不可能以个体身份与国家展开交涉。
“两类矛盾学说”与我国冲突管理制度建构的二元逻辑_社会冲突与制度回应 转型期中国政治整合机制的调适研究

(一)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之间的矛盾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是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扩大了的最高国务会议上的讲话,后经多次修改和补充[2]于当年6月19日发表于《人民日报》,并被收入《毛泽东选集》中。[3]金春明将之视为“毛泽东一生中对社会主义进行理论探索的最高点”,“统观那个年代世界知名的马克思主义者,没有一个人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达到了毛泽东的这部著作的高度”。[4]

在这篇经典的文献中毛泽东指出:“在我们的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矛盾。”紧接着他解释了什么是人民,什么是敌人。他将人民和敌人看作特定历史情境下的产物:“在不同的国家,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文章将人民内部矛盾的表现形式分为两类:一类是构成人民的不同阶级阶层和社会团体间及其各自内部的矛盾,另一类是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间的矛盾,“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民主同集中的矛盾,领导同被领导之间的矛盾,国家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同群众之间的矛盾”。文章还指出了“对抗性(敌我)矛盾”与“非对抗性(人民内部)矛盾”间转化的可能性:“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存在着剥削和被剥削的矛盾,这本来是对抗性的矛盾。但是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这两个阶级的对抗性矛盾如果处理得当,可以转变为非对抗性的矛盾。如果我们处理不当,不是对民族资产阶级采取团结、批评、教育的政策,或者民族资产阶级不接受我们的这个政策,那么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就会变成敌我之间的矛盾”;“在一般的情况下,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但是如果处理不适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

毛泽东进一步指出了解决两类矛盾的基本策略:“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这两类矛盾的性质不同,解决的方法也不同。”敌我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要采取专政的手段。“专政的第一个作用,就是为了解决国内敌我之间的矛盾。例如逮捕某些反革命分子并且将他们判罪,在一个时期内不给地主阶级分子和官僚资产阶级分子以选举权,不给他们发表言论的自由权利,都是属于专政的范围。”但是“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但这个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不是无政府状态……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5]

(二)两类矛盾学说与中国的冲突管理制度

上述文献勾勒出“两类矛盾学说”的主要内容,它包括三个相关的方面:第一,人民与敌人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产物,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和敌人的内涵与外延存在差异;第二,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是属性不同的两类矛盾,但二者存在转化的可能;第三,要用不同方法处置这两类矛盾,针对敌我矛盾要采取专政的手段,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则采用民主的方法,但民主不是“大民主”,而是“小民主”,或者说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基于“两类矛盾学说”,政权建立起相对分割的冲突管理制度。针对人民内部矛盾,对应的是“人民”信访制度;而对于敌我矛盾,对应的是被视为专政工具的司法制度。前者对于“访民”缺乏必要的规训,体现为访民动辄会打破上访规则,而不会得到与违规行为相称的处罚;后者对于“被告”缺乏必要的保护,体现为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的“疑罪从有”。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讲话,针对的是当时普遍用专政手段来对待人民内部矛盾的错误做法,但是之后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间的混合并不鲜见,这种混合最为主要的原因是,用阶级斗争的“放大镜”来观察社会容易将社会中的一切蛛丝马迹都看作阶级斗争的新动向,从而给执政者一种阶级敌人越来越多的心理。从另一个层面看,以“两类矛盾学说”为基础所建构的人民政治逻辑,相比于建立在其他理论基础上的政体类型,[6]更多地赋予了政权根据其对于社会形势的判断单方面调整行动策略的能力,这为“阶级斗争扩大化”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正如冯仕政指出的:

首先,基于人民与敌人的对立,人民政治逻辑给出了两个非常极端的行为选择:暴烈与柔弱,即对于敌人要不惮于暴烈,直到直接运用暴力进行专政;对人民则要尽可能柔弱,以说服和教育为主。这两个选项作为端点规定了国家行为选择的范围,端点之间的强烈反差,意味着可供国家选择的行为范围特别大。其次,不管是对敌人的专政,还是对人民的说服和教育,都属于国家自由裁量的范围,不必与社会进行规范化的协商。第三,基于人民概念的政治性和策略性,人民与敌人之间的边界可以根据国家的政治需要而随时移动,这意味着国家的行为选择可以在柔弱和暴烈这两个端点之间任意变换。最后,人民是一个集体概念,意味着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个人之上的某个集体来决定和行使,而不可能以个体身份与国家展开交涉。[7]

要说明的是,尽管“两类矛盾学说”没有终结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对抗性矛盾进行处置的实践,但它并没有改变针对两类矛盾应该采取不同处置方法的思路。换言之,“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一个中间环节是,之前被看作是“人民”的个人或群体被定性为“敌人”,这是用“专政”手法取代“民主”方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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