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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基本政策

时间:2023-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老”指的是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的老年人。“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在劳动年龄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财政补助金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拨付,补助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基本政策_北京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

目前,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构成了“4+1”的基本保障体系。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又包括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一老”)、城镇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一小”)、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三项制度。具体见图1-1。

图1-1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2007年6月7日,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7〕11号),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城镇居民“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一老”指的是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的老年人。“一老”的参保范围是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

“一老”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一老”的保障待遇主要是解决住院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起付线以上的可报销6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7万元。

“一老”参保人员持《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的3所医院就医,也可到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直接就医。“一老”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一老”大病医疗保险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一老”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全市统筹。

“小”指的是北京市城镇没有医疗保障的学生、儿童。“一小”的参保范围是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

“一小”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按学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一小”的保障待遇主要是解决住院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线以上的可报销70%,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7万元。

“一小”参保人员持《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的3所医院就医,也可到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直接就医。

“一小”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缴费期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自当年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一小”大病医疗保险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一小”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全市统筹。

2008年6月6日,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8〕24号),正式建立“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具有北京市非农业户籍、在劳动年龄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

“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财政补助100元。城镇无业居民中残疾人员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城镇无业居民中的残疾人缴费标准与“一老”相同。“无业居民”的保障待遇主要是解决住院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起付线以上的可报销6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7力元。

“无业居民”参保人员持《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的3所医院就医,也可到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直接就医。

“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无医疗保险老年人、学生儿童、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财政补助金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拨付,补助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具体见表1-1。

表1-1 2007—2008年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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