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质在于政府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就是要让城乡全体社会成员享受水平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
在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由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过程存在投入规模偏大以及“搭便车”等问题,如果完全由私人提供,特别是提供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就会导致供给不足、效率低下和公共性缺乏等市场失灵问题。因此,要实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政府,必须承担起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责。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经济活动就是公共财政。公共财政通过税收制度设计和财政支出安排,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合理配置财政资金资源,从而实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公共财政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体制保障、政策工具和监管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财政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并纠正市场失灵的重要制度安排,公共财政的阳光必须照耀所有社会公众。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民不患寡而患不均”之说,这决定了公共财政必须以社会公平为生命,必须注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公正性、公益性和均衡性。公共财政必须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创造制度条件,必须在鼓励竞争、帮困扶贫、创造平等机会中有所作为。实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正是体现公共财政“以人为本”和弥补市场公共品“供给失灵”的重要公共政策。
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从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角度,提出了“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任务:“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完善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完善公共财政制度的重要目标:“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从缩小发展差距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角度进一步强调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作用:“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必须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使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010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快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由此可见,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政府通过公共财政筹集收入和进行支出,以实现公平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目的。建立公共财政投入长效保障机制,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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