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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的改革设计

时间:2023-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功能,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新形势下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途径。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各地应当根据服务能力和需求,设定包含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在内的基础性签约服务内容,向所有签约居民提供。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按规定实施救助。
国家层面的改革设计_国家基层医疗卫生综合改革在长宁的探索

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医改办发〔2016〕1号

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功能,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新形势下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基层开展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推进签约服务,取得了积极进展,积累了实践经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要求,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中心,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断完善签约服务内涵,突出中西医结合,增强群众主动签约的意愿;建立健全签约服务的内在激励与外部支撑机制,调动家庭医生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鼓励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和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提高签约服务水平和覆盖面,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2016年,在200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重点在签约服务的方式、内容、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实现突破,优先覆盖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到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二、明确签约服务主体

(三)明确家庭医生为签约服务第一责任人。现阶段家庭医生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以及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医师和乡村医生等。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师和中级以上职称的退休临床医师,特别是内科、妇科、儿科、中医医师等,作为家庭医生在基层提供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签订协议为其提供服务场所和辅助性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提供签约服务,并享受同样的收付费政策。随着全科医生人才队伍的发展,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签约服务队伍。

(四)实行团队签约服务。签约服务原则上应当采取团队服务形式。家庭医生团队主要由家庭医生、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含助理公共卫生医师)等组成,二级以上医院应选派医师(含中医类别医师)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逐步实现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都有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乡村医生,有条件的地区可吸收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社(义)工等加入团队。家庭医生负责团队成员的任务分配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家庭医生团队的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制度规范及成员职责分工,并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其他专科医师和卫生技术人员要与家庭医生团队紧密配合。

(五)签订服务协议。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划分签约服务责任区域,居民或家庭自愿选择1个家庭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签约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签约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后居民可续约或选择其他家庭医生团队签约。鼓励和引导居民就近签约,也可跨区域签约,建立有序竞争机制。

(六)鼓励组合式签约。加强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可引导居民或家庭在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同时,自愿选择一所二级医院、一所三级医院,建立“1+1+1”的组合签约服务模式,在组合之内可根据需求自行选择就医机构,并逐步过渡到基层首诊;在组合之外就诊应当通过家庭医生转诊。研究探索流动人口签约服务模式,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三、优化签约服务内涵

(七)明确签约服务内容。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涵盖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就医路径指导和转诊预约等。公共卫生服务涵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各地应当根据服务能力和需求,设定包含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在内的基础性签约服务内容,向所有签约居民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主要是针对居民健康状况和需求,制定不同类型的个性化签约服务内容,可包括健康评估、康复指导、家庭病床服务、家庭护理、中医药“治未病”服务、远程健康监测等。现阶段要首先从重点人群和重点疾病入手,确定服务内容,并逐步拓展服务范围。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方面的重要作用,满足居民多元化健康需求。各地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家庭医生团队服务的项目、内涵、流程、规范、标准。

(八)增强签约服务吸引力。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在就医、转诊、用药、医保等方面对签约居民实行差异化政策,引导居民有效利用签约服务。家庭医生团队要主动完善服务模式,可按照协议为签约居民提供全程服务、上门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服务。通过给予家庭医生团队一定比例的医院专家号、预约挂号、预留床位等方式,方便签约居民优先就诊和住院。二级以上医院的全科医学科或指定科室对接家庭医生转诊服务,为转诊患者建立绿色转诊通道。对于签约的慢性病患者,可酌情延长单次配药量。对于下转病人,可根据病情和上级医疗机构医嘱按规定开具处方。要充分发挥医保支付的引导作用,实行差异化的医保支付政策,采取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等措施,引导居民到基层就诊。

四、健全签约服务收付费机制

(九)合理确定签约服务费。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具体标准和分担比例由各地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价格等部门根据签约服务内容、签约居民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按规定实施救助。签约服务中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费用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

(十)发挥家庭医生控费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对经基层向医院转诊的患者,由基层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发挥家庭医生在医保付费控制中的作用,合理引导双向转诊,发挥守门人作用。

(十一)规范其他诊疗服务收费。家庭医生团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或向非签约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

五、建立签约服务激励机制

(十二)完善家庭医生收入分配机制。综合考虑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签约服务在内的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使家庭医生通过提供优质签约服务等合理提高收入水平,增强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承担签约服务等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提取奖励基金。二级以上医院要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向参与签约服务的医师倾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通过相应评价考核的家庭医生团队和参与签约服务的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予以资金支持引导。

(十三)完善综合激励政策。在编制、人员聘用、职称晋升、在职培训、评奖推优等方面重点向全科医生倾斜,将优秀人员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引进优惠政策范围,增强全科医生的职业吸引力,加快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签约服务水平。继续开展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高、中级岗位的比例,扩大职称晋升空间,重点向签约服务考核优秀的人员倾斜。将签约服务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相关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对成绩突出的家庭医生及其团队,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拓展国内外培训渠道,建立健全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定期到基层开展业务指导与家庭医生定期到临床教学基地进修制度。加强家庭医生及其团队成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提高签约服务质量。

六、加强签约服务绩效考核

(十四)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各地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健全签约服务管理规范。建立以签约对象数量与构成、服务质量、健康管理效果、居民满意度、医药费用控制、签约居民基层就诊比例等为核心的签约服务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家庭医生团队开展评价考核,鼓励家庭医生代表、签约居民代表以及社会代表参与。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以及团队和个人绩效分配挂钩。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群众意见突出的家庭医生团队,建立相应惩处机制。

(十五)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以签约居民为主体的反馈评价体系,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反馈评价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作为家庭医生团队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和居民选择家庭医生团队的重要参考。综合考虑家庭医生工作强度、服务质量等,合理控制家庭医生团队的签约服务人数。

七、强化签约服务技术支撑

(十六)加强技术支持。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的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等,实现区域资源共享,为家庭医生团队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必需设施设备配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家庭医生配备统一的着装、出诊装备、交通工具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家庭医生团队提供必需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十七)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构建完善的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签约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报告等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通过远程医疗、即时通讯等方式,加强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家庭医生的技术交流。通过移动客户端等多种方式搭建家庭医生与签约居民的交流平台,为信息咨询、互动交流、患者反馈、健康管理等提供便利。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可穿戴设备等为签约居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和健康信息收集等服务。

八、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实际,及时出台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具体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改革工作的衔接,形成叠加效应和改革合力。

(十九)强化分工协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合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要积极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配备,做好签约服务价格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补偿资金,并建立与签约服务数量和质量相挂钩的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人事政策。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能,统一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对签约服务行为的监管。

(二十)加强督导评估。国务院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督导评估,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各地要建立定期调研督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关监测、评估、培训等工作。

(二十一)做好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与内容,重点突出签约服务便民、惠民、利民的特点。大力宣传家庭医生先进典型,增强职业荣誉感,营造全社会尊重、信任、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做好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医改办函〔2015〕9号

北京、黑龙江、上海、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四川、贵州、陕西省(市)医改办: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卫生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发改社会〔2012〕287号)要求,国家确定了10个地区开展试点。两年多来,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得到积极推进并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但也存在部分试点地区重视不够、推进不平衡等问题。为持续深入推进改革试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改革措施

各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家确定的目标,进一步完善试点政策,重点围绕团队组建、筹资机制、支付方式、质量监管、分配激励等方面积极探索,加强研究,创新机制。要进一步优化签约服务内容,健全服务团队,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群众需求。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结核病防治管理为突破口,探索按病种打包、上下联动的办法,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要推动设立签约服务费收费项目,建立按人头支付签约服务费的机制,提高签约服务积极性。要通过培养、引进和协作相结合,切实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搭建各类技术支撑平台提升服务能力。要组织开展管理人员和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培训,加强政策宣传,持续改进服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为在全国建立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和基层首诊制度积累经验。

二、用好专项补助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下达2014年医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4〕218号)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引导试点地区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与服务模式改革,支持试点地区和所在省份组织开展试点相关的监测、评估、培训、督导、宣传、研究工作以及签约服务的小型设备配备等。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合理分配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大试点推进力度

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是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和深化医改的重要任务。各省(市)医改办要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加大对试点地区的支持力度,定期开展督导与调研,做好项目跟踪监测和阶段评估。试点地区要认真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末要及时形成工作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由各省医改办审核后报送国务院医改办。2015年工作计划要在3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医改办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研督导,对试点工作推进滞后、措施不力以及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等情况将严肃问责。

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全国基层医改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工作的通报

国医改办函〔201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促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贯彻执行,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医改办分别牵头,对全国30个省(区、市,不包含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基层医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整体督查情况来看,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措施得力,积极推进基层医改政策落实,保基本水平稳步提高,强基层效果明显,新机制运行平稳,基层医改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深化,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截至督查结束,19个省(区、市)已印发《意见》的实施方案。

(一)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巩固完善。各地普遍推行招生产厂家、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管等制度,合理降低了药品价格。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采购过程中蓄意抬价、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贿赂等不良行为,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逐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稳步扩大,基层用药规范程度明显提高。

(二)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逐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有所增加,服务职能有所强化。全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实现了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竞争性的用人机制逐步完善,队伍结构得以优化。各地积极探索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三)多渠道补偿机制不断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人员招聘培训、离退休人员保障等经费的财政专项补助基本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政策不断完善,基本落实了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到位,绝大多数地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了一般诊疗费政策,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成效明显,普遍开展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从坐堂行医逐渐转变为上门服务、签约服务和家庭医生式服务。中医药服务能力逐步提升,大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各地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建设,有效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全国已有山西、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海南、陕西、宁夏8个省(区、市)完成了基层化债任务。

(五)乡村医生队伍基本稳定、逐步优化。各地通过加强岗位培训和引进较高水平人才等方式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各项补偿政策基本落实。各地积极探索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采取政府出资为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趸缴部分养老金或给予定额生活补助等方式,加强养老保障。部分地区将有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

二、存在问题

(一)各地基层医改进展不平衡。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和卫生事业基础不均衡,导致医改进展快慢不一,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基层化债等工作进度地区差别较大。截至2013年11月15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黑龙江、浙江、云南、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尚未下发《意见》实施方案。

(二)基本药物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个别地区未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制度或采购集中度不够,存在“二次议价”、线下采购或者以一个品规多个厂家中标的办法采购药品等现象。部分地区基本药物中标价格偏高,供应配送、回款不及时,且缺乏有效监管措施。

(三)补助资金安排使用不合理。部分地区政府责任体现不充分,专项补助资金未落实到位,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经费仍由机构自行承担。少数省份的个别县(市)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挪作他用或与其他专项补助混用,未做到专款专用。个别地区存在人员经费、业务经费与公共卫生经费重复算账情况,基层财务管理方式有待改进。个别市(县)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额的固定比例给予补助,尚未切断药品销售与医疗机构收入的利益联系。

(四)部分地区绩效考核和分配政策未执行到位。部分地区基层“双考核、双挂钩”的考核制度设计不科学、执行不到位,未将服务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作为核心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也不够紧密。大部分地区考核缺乏信息化手段的支撑,考核标准不够细化,考核操作简单粗放,流于形式;个别地区考核客观公正性不足,未及时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滞后。少数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推进缓慢,距2015年实现95%达标率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大部分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在“招不来、留不下”以及骨干人才缺乏、流失等现象,空编与外聘并存。多数地区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地方政府投入不足,缺乏统筹规划设计,无法实现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

(六)部分地区乡村医生收入偏低、养老与退出政策不完善。村医超员、服务人口偏少、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不足等原因造成部分地区乡村医生收入较低。部分地区村医养老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多数地区乡村医生对参加新农保积极性不高,个别省份超过四成的村医没有任何形式的养老保险。退出机制不完善,村医队伍年龄普遍偏大,面临“断层”困境。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进展滞后。目前,全国仍有23个省(区、市)未完成化债任务,其中18个省(区、市)仅下拨中央补助资金,未明确对财政困难县(市)的支持政策。

(八)基层医疗卫生监管力度明显不足。部分地区县级卫生(计生)等行业主管部门未建立分工明确、统一高效的监管工作机制,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内容不清晰、管理手段落后。个别地区医疗服务行为不规范,存在门诊报销费用向输液患者倾斜的现象。部分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健康档案不够规范,使用率较低。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快落实《意见》精神,抓紧整改落实。尚未制定《意见》配套措施和具体实施方案的地区应加快进度,明确时间表及相关责任部门,在年底前印发并全面抓好贯彻落实。各省(区、市)要按照督查组在反馈会上对进一步落实基层医改政策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工作,找准薄弱环节,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扎实开展整改工作,并于12月1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国务院医改办。

(二)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各地要继续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制度,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加强对基本药物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市场清退制度。采取多种方式确保货款及时足额支付,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加强基本药物的使用和监管,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实施工作。

(三)继续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各地要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服务人口、地理交通、实际工作量等因素,科学核定编制,并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继续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自主权,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进一步探索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激励作用的有效方法。创新绩效考核机制,细化绩效考核方案,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量化考核、效果考核,鼓励引进第三方考核机制。

(四)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并向贫困地区和老区倾斜。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及时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进一步落实一般诊疗费、完善药品零差率的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补偿方式,建立健全财政补偿机制。

(五)加快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使用政策,采取定向培养、多点执业、提高待遇、人才交流合作等多种措施,鼓励引导人才到基层服务。继续做好全科医生培养培训,抓紧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实现互联互通。加快推进贫困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周转房建设。各地要多渠道筹措化债资金,年底前基本完成化债任务。

(六)着力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各地要科学核定乡村医生数量,大力优化乡村医生资源配置,落实各项补偿政策,完善拨付程序,保证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并提高对在偏远、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制度,强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措施,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到及时监管和精细化管理。主动公开监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对基层医务人员规范诊疗和用药行为的考核约束机制。

(八)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做好医改政策的解读和基层医改成效的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引导群众形成科学的就医观念和用药习惯。各地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要确保医改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现就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的迫切需要。我国是一个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对提高健康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工业化、城镇化和生态环境变化带来的影响健康因素越来越多,人口老龄化和疾病谱变化也对医疗卫生服务提出新要求。全科医生是综合程度较高的医学人才,主要在基层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被称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发挥好全科医生的作用,有利于充分落实预防为主方针,使医疗卫生更好地服务人民健康。

(二)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加强基层医疗卫生工作是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点,是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的基本途径;医疗卫生人才是决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关键。多年来,我国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合格的全科医生数量严重不足,制约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高。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为基层培养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合格全科医生,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和必由之路。

(三)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的重要举措。建立分级诊疗模式,实行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将医疗卫生服务责任落实到医生个人,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方向,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全科医生制度,有利于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城市医院合理分工的诊疗模式,有利于为群众提供连续协调、方便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状况。

二、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四)指导思想。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居民健康需求变化趋势,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坚持制度创新,试点先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五)基本原则。坚持突出实践、注重质量,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和资格考试,切实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坚持创新机制、服务健康,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加强总体设计,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又立足当前,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

(六)总体目标。到2020年,在我国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七)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各省(区、市)确定。

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的人员主要从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培训期间由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在卫生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指导下进行管理。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培养结束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教育部门为主管理。

(八)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方法和内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国家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加培养人员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平台)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并另外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经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规范化培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卫生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九)规范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管理。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由工作单位选派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规范化培养期间不收取培训(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具体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制定。

(十)统一全科医生的执业准入条件。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阶段,参加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

(十一)统一全科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卫生部制定。

(十二)完善临床医学基础教育。临床医学本科教育要以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基本知识及基本能力培养为主,同时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着重强化医患沟通、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管理等方面能力的培养。

(十三)改革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2012年起,新招收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全科方向)要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要求进行培养。要适应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进一步加强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能力建设,逐步扩大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十四)加强全科医生的继续教育。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加强全科医生经常性和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因素。

四、近期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

为解决当前基层急需全科医生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周期较长之间的矛盾,近期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力争到2012年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十五)大力开展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按需进行1—2年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国家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培训结束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六)强化定向培养全科医生的技能培训。适当增加为基层定向培养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时间。对到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在国家认定的培养基地经2年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但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比例。

(十七)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八)鼓励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要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

五、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

(十九)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要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全科医生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范私人诊所雇佣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

(二十)政府为全科医生提供服务平台。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

(二十一)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

(二十二)积极探索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要制定鼓励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

(二十三)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卫生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

六、建立全科医生的激励机制

(二十四)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各地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

(二十五)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二十六)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二十七)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补贴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地方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要予以适当倾斜。

(二十八)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鼓励地方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招聘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要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

七、相关保障措施

(二十九)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推动修订执业医师法和相关法规,提高医生执业资格准入条件,明确全科医生的执业范围和权利责任,保障全科医生合法权益。研究制定医生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明确自由执业者的职业发展政策,引导医院医生到基层提供服务,鼓励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三十)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政府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支持;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补助。卫生部会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临床培养基地、实践基地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全科医学师资标准,依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建设区域性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重点支持基层实践基地师资的培训。

(三十一)合理规划全科医生的培养使用。国家统一规划全科医生培养工作,每年公布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名单及招生名额,招生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本省(区、市)全科医生需求数量,以县(区)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以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控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卫生部要制定全国医生岗位需求计划,教育部在制定临床医学本科生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时要与医生岗位需求计划做好衔接。

(三十二)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学)会作用。加强相关行业协(学)会能力建设,在行业自律和制订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师资格考试等方面充分依托行业协(学)会,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

八、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

(三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尽快制定本省(区、市)的实施方案。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中医药、法制等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完善现行法规政策,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三十四)认真开展试点推广。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对现行医生培养制度、医生执业方式、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的重要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对改革中的难点问题,鼓励地方先行试点,积极探索。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逐步推广。要强化政策措施的衔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稳步实施。

(三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健康教育、舆论宣传等方式培养居民的预防保健观念,引导居民转变传统就医观念和习惯,增强全社会的契约意识,为实施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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