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资源不断增多,社会空间也不断扩大,这些都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机遇。作为法人行动者的政府已经理性地认识到转让资源的控制权给社会是一个能使自身利益和国家能力扩大化的行动。但是在这个转让过程中,存在着一个均衡点。达到均衡点,交换双方的矛盾会得到缓解,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各自的自我利益和公共利益,不需再有任何能够增加双方利益的交换。没达到时,交换,也就是政府的权力、资源下放还要继续下去。但是,在持续的过程中,随着周围环境的变化,一定的调整也可能会出现。比如1998到2001年,社会组织在注册数量上就出现了迅速减少的现象,这与1998年政府确立对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两大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着相当大的关系。2003年,下降趋势缓解。显然,这个变化是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的结果。数量减少也只是暂时的现象,从趋势上看,社会组织还是呈现出迅速增长的态势。不过我们也能看到通过新条例的规范,社会组织的建制越来越接近行政体制,政府以此来促使社会组织努力把其宗旨融入国家和执政党的期望目标当中,也就是说政府出于维护自身权力的考量,还是对社会组织防范有加,但也开始出现了相互合作的尝试。
在政府继续转让资源的行动下,服务于社区和社会福利的社会组织在稳定增加。这是改革开放深化,新的社会分工格局导致的必然后果。改革的深入,使得资源继续分流,虽然国家仍然掌握着大量基本和重要的资源,但社会领域还是获得了一部分资源,且其程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未有过的。这些由民间多元拥有的社会资源的存在,导致了一个新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开始形成,这非常重要地影响了社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因为这是它们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性力量。同时一些海外社会组织开始进入中国,如洛克菲勒、福特基金会等。另外一些有海外留学或生活背景的归国人士出于对社会的责任感也开始创办社会组织。这类组织虽然起步晚,但发展非常迅速。可以说此时社会组织进入了一个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的新时期。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已经越来越不能再像以往那样呈现控制的态势。相反,双方都打出了合作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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