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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等会议关于房屋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时间:2023-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的新要求,指出要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增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扩大普通商品住房供给。二是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
十八大等会议关于房屋管理工作的新要求_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工作研究

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的新要求,指出要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房地产政策及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和赔偿问题等进行了阐述,并定调了房产市场化路径。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我国房屋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发展格局。

一、十八大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要求

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基本生活保障需求。住房问题既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又是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和谐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加快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是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十八大报告对住房政策的要求显然并不是把房地产看成是单纯的产业,或者说,住房制度包含两部分,其中,政府保障的部分要加强建设和管理。住建部表示调控不放松,来年保障房将建500~600万套,这可以体现住房政策的走向。

1.加快健全住房保障制度

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方向是:加快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完善符合国情的住房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导合理消费,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形成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的住房供需格局,向着实现广大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迈进。

2.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

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速度,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多渠道筹集廉租房房源,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增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扩大普通商品住房供给。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3.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

要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一是规范准入审核,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二是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三是加强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四是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五是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把保障基本住房、稳定房价和加强市场监管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目标,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房地产政策及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和赔偿问题阐述

1.关于房地产方面的阐述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涉及房地产的有以下几条: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二是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三是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四是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五是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六是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建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

2.关于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和赔偿的阐述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和赔偿问题进行了相关论述:2011年修正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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